华之杰(603400):华之杰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

时间:2025年07月16日 18:55:51 中财网
原标题:华之杰:华之杰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400 证券简称:华之杰 公告编号:2025-004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为551.96万元(不含增值税),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4月9日出具《关于同意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761号),同意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已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9.88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97,00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2,835,642.25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44,164,357.75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5年6月16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6-10号)。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相关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在《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由公司承担的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 (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 (万元)
1年产8,650万件电动工具智能零部件扩产项目42,608.5842,608.58
2补充流动资金6,000.006,000.00
总计48,608.5848,608.58 
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44,164,357.75元,低于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公司对募投项目的拟投入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方式解决。具体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 额(万元)调整前拟投入募集 资金金额(万元)调整后拟投入募集 资金金额(万元)
1年产8,650万件电动工具 智能零部件扩产项目42,608.5842,608.5838,936.44
2补充流动资金6,000.006,000.005,480.00
合计48,608.5848,608.5844,416.44 
三、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2025年7月16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551.96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发行费用总额 (不含增值税)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金额(不含增值税)以募集资金置换金 额(不含增值税)
1保荐及承销费用2,485.00--
2审计及验资费用1,600.00454.34454.34
3律师费用679.2547.1747.17
4信息披露费用457.55--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费用61.7750.4550.45
合计5,283.56551.96551.96 
注:上述数据如存在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的说明
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5〕6-523号),认为华之杰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5〕68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华之杰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鉴证,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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