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之杰(60340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5年07月16日 18:55:52 中财网
原标题:华之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人”)作为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之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华之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5年 4月 9日出具《关于同意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761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已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9.88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97,00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2,835,642.25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44,164,357.7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5年 6月 16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6-10号)。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相关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在《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由公司承担的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 (万元) 
年产8,650万件电动工具智能零部件扩产项目42,608.58 
补充流动资金6,000.00 
48,608.58  
公司于 2025年 7月 16日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案》,鉴于公司本次向社 低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 公司对募投项目的拟投入 资金方式解决。具体如下召开了第三届 关于整募募集 公众发行股票 入募集资金总 用募集资金金董事会第十五次 金投资项目拟 际募集资金净 额,在不改变募 额进行整募,不
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额 (万元)整募前拟投入募 集资金金额(万 元)
年产 8,650万件电动工具智 能零部件扩产项目42,608.5842,608.58
补充流动资金6,000.006,000.00
48,608.5848,608.58 
、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 至 2025年 7月 16日, 不含增值税),具体情费用情况 司以自筹资金 如下:先支付的发行
项目发行费用总额以自筹资金预先 支付金额
保荐及承销费用2,485.00-
审计及验资费1,600.00454.34
律师费用679.2547.17
信息披露费用457.55-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61.7750.45
5,283.56551.96 
注:上述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 2025年 7月 1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审议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个月,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5〕6-523号),认为华之杰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2025年 5月修订)》(上证发〔2025〕68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华之杰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鉴证,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个月,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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