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与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0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177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198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19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22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25
第一节 董事 ............................................................................................................................ 255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30
第三节 董事会 .......................................................................................................................... 30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66
第七章 监事会....................................................................................................................... 388
第一节 监事 ............................................................................................................................ 398
第二节 监事会 ........................................................................................................................ 39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4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5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55
第一节 通知 ............................................................................................................................ 455
第二节 公告 ............................................................................................................................ 466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6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6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7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99
第十二章 附则 ....................................................................................................................... 499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 第二十二条 |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三条 |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 第二十四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 第二十五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六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 |
| |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
| |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
| 第二十七条 |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八条 |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
| |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让限制承诺的,从其承诺。 |
| 第三十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条的规定。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
| 第一节 股东 | |
| 第三十二条 |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三条 |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除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第三十四条 |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五条 |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六条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
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
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
| 第三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
| |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八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九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四十条 |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第四十一条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 第四十二条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 |
| | 利益。 |
| 第四十三条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
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
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
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
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
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
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
带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第四十五条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
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 第四十六条 |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
报酬事项; |
| |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 |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
| | (十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项; |
| | (二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风险投资事项;
(二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自主会计政策变
更、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二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三)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进行交易;
(二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原则上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的授权规则根据《股东会议事规
则》予以确定。 |
| 第四十七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决定: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
| | 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六)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
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 | 上述担保金额的确定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
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
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
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
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
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
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
| 第四十八条 |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债务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
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的金额应当累计计算; |
| | (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累计达到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标准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
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如预计金额达到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首次发生且
协议没有约定具体总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需经股东会审
议;
(三)除本章程另有禁止性规定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事宜。 |
| | 关联方、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
| |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股东会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
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免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情况。 |
| 第四十九条 |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 |
|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交易”不含日常经营相关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行为。 |
| | 上述所称交易涉及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须履行的其他程序,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
| 第五十条 | 公司发生的下列购买、出售资产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标准的;
(二)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
交金额(以较高者计),在一年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或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上述所称交易涉及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须履行的其他程序,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还应按照《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五十一条 |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对外投资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标准的;
(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如累计计
算达到上述标准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进行其他对外投资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
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如累计计算
达到上述标准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购买或出售股权”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还应按照《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所称投资涉及投资金额的计算标准、须履行的其他程序,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
| 第五十二条 | 公司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
十;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
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前款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上述其他股东
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
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
| 第五十三条 | 公司发生的下列募集资金使用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原项目,实施新项目,变
更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实施方式);
(二)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
情况除外);
(三)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
动资金)的,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占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十
以上且高于三百万元的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的使用; |
| | (五)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
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
(六)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七)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
(八)实际使用募集资金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七至五十二条的标
准的;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的其他
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
| 第五十四条 | 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行为,并需符合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相关前提条件,下列风险投资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本章程所称风险投资中的“证券投资”;
(二)审议金额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
险投资或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各类风险投资总和达到五千万元
之后所进行的任何风险投资;
(三)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小额
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的,投
资金额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
分之五以上的;或累计十二个月达到该等标准之后所进行的该
类投资。 |
| 第五十五条 | 公司发生的下列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事项,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二)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三)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
| 第五十六条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
| 第五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五十八条 |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主要经营地。股东会将设置
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
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五十九条 |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
| 第六十条 |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
| 第六十一条 |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六十二条 |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六十三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
| |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提议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
| |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截至发出股东会通知之日已连续九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六十四条 |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 |
| | 监事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
之十。 |
| 第六十五条 |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六十六条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 第六十七条 |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包括提名董事、监事的提案)。公司选举独
立董事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
|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
| |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
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六十八条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第六十九条 |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及依据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 第七十条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七十一条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
| 第七十二条 |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第七十三条 |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 |
| | 意见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第七十四条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七十五条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七十六条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 第七十七条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七十八条 |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
事项。 |
| 第七十九条 |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八十条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
|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主持。 |
|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集人未出
席股东会的,由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过半数同意推
举会议主持人。 |
| |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和议事规则,致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过半数
另行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八十一条 |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八十二条 |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八十三条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
| 第八十四条 |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
| 第八十五条 |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
| |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第八十六条 |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 第八十七条 |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
|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
|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00%及以上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即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或
者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
或者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
| 第八十八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所涉及的交易;
(五)本章程第五十条第(三)项所涉及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
| | (七)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 | 除上述事项以及适用累积投票制度的情况以外,应由股东会审
议的其他事项均以普通决议通过。 |
| 第八十九条 |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九十条 |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召集人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对会议审议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
易进行审核。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会议主持人应
提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有义务主动向会议说明关联
关系并申请回避表决。
本条所指的关联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确定。 |
| 第九十一条 |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宣布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第九十二条 |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会议登记终止后到场的股东,不再参加股东
会表决。 |
| 第九十三条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
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如发生此种情形,则相关表决
为无效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 |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
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 第九十四条 |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第九十五条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 第九十六条 |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 第九十七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
| |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九十八条 |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
|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九十九条 |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包括除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监事外,同一股东就
同一议案投出不同指向或自行将持有的股份拆分投出不同指向
的表决票的情形)、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 第一百条 |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并由监事、股东代表、见证律师共同监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
| 第一百〇一条 |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
| 第一百〇二条 | 股东会应就会议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与会董事在决议上签
字,全体董事均未出席股东会的,由会议召集人在股东会决议
上签字。董事会或会议召集人应将出席股东的表决票作为会议
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第一百〇三条 |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 第一百〇四条 |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 |
| 第一百〇五条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第一百〇六条 |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
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
| 第一节 董事 | |
| 第一百〇七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
| |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
| |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
其他情形。 |
| |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会或者
董事会等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
截止起算。 |
|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
| | 相关董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本条规定情形应当离职
的,经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相关董事离职期限
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 第一百〇八条 |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
|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
| 第一百〇九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
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
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一十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
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
| |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
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
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
(九)已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
| | 人员;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
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
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
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
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责。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独立董事应当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到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不得
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
| 第一百二十条 |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
| |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针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及本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
| 第三节 董事会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 |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 | (十五)决定公司对外借款及相应的自有资产担保; |
|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 |
| | 的其他职权; |
| | (十七)审议决定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行为;
审议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交易行为以及购买、出
售资产行为;
(十八)审议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
事宜;
(十九)审议决定股东会职权范围以外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风险投资事宜;
(二十)审议决定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
(二十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要求,出具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签订日常经
营重大合同等重大经营事项的分析说明、专项报告;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二十三)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
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对于超过股
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除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行为(不包括关
联担保)达到以下标准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千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行
为;
(三)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累计达到本条前两款
规定的标准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可
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如预计金额达到本
条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免于信息披露的
关联交易免于董事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方的判断标准及关联交易计算标准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除本章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之外的交易行为及购
买、出售资产行为达到如下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十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
| |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
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
关规定执行。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除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之外的募集资金的如下使用事宜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
(二)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
(三)以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十以内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
资金的;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
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
(五)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该项目的节余募集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总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且占项目承诺总投
资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用于其它募集资金项目的;
(六)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总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一
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使用;
(七)股东会审批范围以外的超募资金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
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 |
| 第一百三十条 |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 | (三)依法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人,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定期对公司
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交易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的事项。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
间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
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 |
| | 案。
(二)其中,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
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
建议;
(四)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
绩效考评并提出建议;
(六)制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草案;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
会审查决定。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定期会议
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 第一百四十条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临时会议。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或电话通
知,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两日。 |
| | 因情况紧急,在必要时公司可以在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后立即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会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
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 |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
过视频、电话等其他方式召开,或现场与其他方式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
| | 董事会审议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
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
式参加表决。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表决权。 |
| |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时,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
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
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以现场方式和非现场方式同时进行董事会会议时,按照上两款
统计的人数合计后确认出席人数。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
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
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无表决意向的
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也不得同时委
托两名以上的董事。
如委托或委托书不符合本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主持人应对不 |
| | 符合规定的委托征询委托人意见;委托在表决前可补正的,受
托董事可参加表决,否则,表决无效。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由董事会审
批的对外担保行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还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决议。
由董事会审批的证券投资行为,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
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还需经全
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扣除关联董
事后,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关联担保行为时,还需经出
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联董事同意)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 董事会以现场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
决。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以非
现场方式参会的董事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
决票或指定时间内董事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
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确定。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 董事会应就会议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
议决议上签名。董事会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十年。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第一百五十条 |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
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见;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1-6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
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管理人员; |
| | (八)决定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提供服务、
日常经营事务、日常行政人事管理事务,但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属于须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的一部分,则仍应
按照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以外
的交易、关联交易事项;
(十)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该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总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下或占项目承诺总投资
额的百分之一以下)用于其它募集资金项目的;全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总金额在三
百万元以下或占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一以下)的使用;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总经理决定关联交易事项时,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
系,该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总经理可将本条第(八)款规定的职权授予公司其他部门及人
员。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总经理对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任免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生效;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根据总经理的授
权行使职权。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
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
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辞职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
确定继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任期结
束后的合理期间或约定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
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
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
| 第一百六十条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 监事会 | |
| 第一节 监事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的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少于公司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
空缺后方能生效。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 |
|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
间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所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其
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
等义务。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节 监事会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一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
主选举方式产生。 |
| 第一百七十条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九)就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宜等重大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发表意见;
(十)就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发表意见;
(十一)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就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十三)就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宜发表意见;
(十四)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就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宜发表意见;
(十五)就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事宜发表意见;
(十六)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就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总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
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使用事宜发表意见;
(十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
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
| |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两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并送达全 |
| | 体监事。
因情况紧急,在必要时监事会可以在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后立即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
出说明。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并由出席会议的全
体监事签字。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 监事会的召开、表决方式等比照本章程关于董事会的召开、表
决方式的规定执行。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
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
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八十条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
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 公司实施稳健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
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 |
| | 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二)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三)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
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在
计算分红比例时应当以合并报表口径为基础。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
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应履行相关承诺但尚未
履行的情况,应当相应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以
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或履行相关承诺。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 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采取固定
比例政策进行现金分红,即单一年度内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如公司存在以
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弥补后的金额为基数计算当年现金分
红,即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弥补亏损后的可供分配利
润额的20%。
在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
的比例。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一)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二)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
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三)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
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
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
| |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
到百分之八十;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
到百分之四十;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
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 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披露。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举办投资者
接待日活动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 第一百九十条 |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根据投资规划、企
业经营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经营环境、股东意愿和要求,
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的议案需要事先征
求社会公众股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
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经特别决议批准。 |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
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
| 第二百条 |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 第二百〇一条 |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
| 第一节 通知 | |
| 第二百〇二条 |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第二百〇三条 |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
人员收到通知。 |
| 第二百〇四条 |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 第二百〇五条 |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 |
| | 传真、或电话方式进行。 |
| 第二百〇六条 |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
传真、或电话方式进行。 |
| 第二百〇七条 | 被送达人应将送达地址、邮件地址、电子邮件地址、传真号码、
电话号码留存公司备案,如有变化,需及时通知公司变更。公
司的通知以备案信息为准。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
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传
真、邮件发出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的,
自电话通知记录中记载的通知日期为送达日期。 |
| 第二百〇八条 |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第二节 公告 | |
| 第二百〇九条 |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制
定信息披露制度,并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可比性、
及时性原则,规范的披露信息。 |
| 第二百一十条 | 公司指定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
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 第二百一十二条 |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
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
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二百一十三条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二百一十四条 |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第二百一十五条 |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二百一十六条 |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外。 |
| 第二百一十七条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
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二百一十八条 |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
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 |
| 第二百一十九条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
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
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
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
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
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第二百二十条 |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
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第二百二十一条 |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外。 |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
| 第二百二十二条 |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 |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二百二十三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
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二十四条 |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二百二十五条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 第二百二十六条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
| |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
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第二百二十七条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二百二十八条 |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二百二十九条 |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三十条 |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
| 第二百三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第二百三十二条 |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 第二百三十三条 |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
| 第二百三十四条 |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
| 第十二章 附则 | |
| 第二百三十五条 |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
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
| | (三)关联关系及关联方,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第十章确定的关联人。 |
| | (四)“经审计的净资产”或“经审计的总资产”,是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或
总资产的绝对值。 |
| | (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 租入或租出资产;
2.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3. 赠与资产或受赠非现金资产;
4. 债券或债务重组;
5.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6. 签订许可协议;
7.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与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受价款。
包括以下交易: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 销售产品、商品;
13.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6.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7.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属于关联交易的事项。
(七)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以及实物资产、无形资 |
| | 产作价出资,取得或处置相应的股权或权益的投资活动,以及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购买金融资产的活动。本章程所称“对
外投资”不包括本章程所称“风险投资”事项。
(八)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1. 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
2. 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百
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
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九)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
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公司投资
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
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
的的理财产品。以下情形不适用:
1. 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
为;
2.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视为证券
投资;
3. 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4. 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百分之十,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5.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6.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十)本章程所称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是指《企业会
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
的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 |
| 第二百三十六条 |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以外”、“低
于”、“少于”、“多于”、“超过”、“不足”、“过”不
含本数。 |
| 第二百三十七条 |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章程规定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
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
| 第二百三十八条 | 公司制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由公司股东会审
议批准,并作为本章程附件。 |
| 第二百三十九条 |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备案登记的中文版为准。 |
| 第二百四十条 |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 第二百四十一条 |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本章程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
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章程。 |
| 第二百四十二条 | 本章程由股东会决议通过,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