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成电子(837821):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17日 22:21:44 中财网
原标题:则成电子: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代码:837821 证券简称:则成电子 公告编号:2025-072
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月 15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 案》,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与监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工作程序、内部审计档案管理、信息披露、奖励和惩罚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依据和标准。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向被审计单位或组织提供与所审查的活动有关的分析、评价和建议,以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与业务活动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经董事长批准,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或技术人员兼任审计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具体实施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完成相关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持独立、客观、公正和严谨,并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审计质量。

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度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主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授权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投资与对外担保、货币资金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筹资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和控制、技术研发管理、会计系统和财务报告、合同管理、信息披露、子公司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文化。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授权、关联交易、对外投资与对外担保、货币资金、采购与付款、存货、固定资产、筹资、销售与收款、技术研发、会计系统和财务报告、合同、信息披露和子公司管理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公司其他部门、各下属企业召开财务、经营、管理等工作会议,签订或洽谈重要合同、协议,应当邀请内部审计部门参加;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三)有权审核被审计对象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查证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经主管审计负责人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账册、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相应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一般财务、业务等问题,有权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做出适当处理或者督促纠正,并将处理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要事项应当报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审计决定,督促被审计对象和个人执行; (七)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重大问题,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分析、鉴定,并以分析、鉴定结果作为审计证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拟定内部审计工作的中长期规划,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公司年度总体计划拟定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在制定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时应征求公司管理层和其它管理部门的意见,根据风险大小确定审计的重点和先后次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确定审计目标和范围,获取必要的背景信息并考虑相关的风险,拟定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在考虑公司业务环节、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选择审计对象,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5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通过合理审计方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审计证据,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五)内部审计人员在分析与评价信息的基础上,得出审计发现和审计结果。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与有关部门和人员交流并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
(六)审计终结后,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编制并提交审计报告。审计部门应该在结束现场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初稿,被审计组织或个人应当在收到初稿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解释并反馈至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在收到被审计组织或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出具审计报告终稿;
(七)被审计组织或个人对正式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正式审计报告3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并列明理由。审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执行复审。如无异议,被审计组织或个人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八)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组织或个人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九)被审计对象应明确其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并根据审计报告中所列问题和建议逐一检查对照,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成果得以充分利用。

第二十二条 经营管理层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问题,应督促整改,追究或授权内部审计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拒不整改的责任部门进行考核,并承担对审计发现未采取纠正措施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因被审对象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审计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审计人员不应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已完成的审计项目及时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做好装订和分类归档工作,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审计档案保密制度,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董事会批准。

第六章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适用);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

第八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九条 奖励:
(一)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忠于职守、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或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二)审计人员通过内部审计发现执行制度好、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或分支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三)内部审计部门对揭发、检举、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条 惩罚:
(一)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公司行政处分:
1、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内部相关规定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4、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机密的;
5、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被审计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公司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2、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3、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4、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6、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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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7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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