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现任监事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之日起解除职位。
|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 1 | 第1.01条为维护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第1.01条为维护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2 | 第1.03条公司于2015年2月
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第1.03条公司于2015年2月
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1625万股,于2015年3月
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1625万股,于2015年3月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 3 | 第1.06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506,347,879元。公司股份总
数为506,347,879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1元。 | 第1.06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506,347,879元。 |
| 4 | 第1.08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 | 第1.08条由董事会选举代表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董事辞职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职的,公司将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
| 5 | / | 第1.09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
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6 | 第1.09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
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 第1.10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
| |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7 | 第1.10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
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1.11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8 | 第1.11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 | 第1.12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 |
| 9 | 第2.01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积
极参与全球机械产业市场竞争,努
力建成具有规模经济、水平先进、
较强竞争力的现代化机械制造企
业,为公司和员工开辟广阔的发展
空间,为市场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
务,为股东创造良好的价值和回
报。 | 第2.01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致
力于研发、生产和销售安全、高效、
绿色的智能高空作业平台产品,不
断探索最前沿技术,加强研发创
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积极培
育发展新动能,将绿色低碳理念融
入管理、生产和营销全过程,努力
打造具有规模经济、水平先进、较
强竞争力的全球领先的现代化高
空作业平台智能制造企业,引领行
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公 |
| | | 司和员工开辟广阔的发展空间,为
市场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为股
东创造良好的价值和回报。 |
| 10 | 第3.02条公司股份的发行,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3.02条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
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11 | 第3.03条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3.03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
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 12 | 第3.06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06,347,879股,公司的股份结构
为:普通股506,347,879股,无其
他种类股份。 | 第3.06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数为506,347,879股,公司的股本
结构为:普通股506,347,879股,
无其他类别股。 |
| 13 | 第3.07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3.07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
| | |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14 | 第3.08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3.08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15 | 第3.10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3.10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
| 16 | 第3.12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 第3.12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
| |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3.10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3.10条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
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3.10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3.10条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17 | 第3.13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法转让。 | 第3.13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
法转让。 |
| 18 | 第3.14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3.14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19 | 第3.15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 第3.15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
| |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
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
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
并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
务规则。 |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
| 20 | 第3.16条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第3.16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
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21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 22 |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23 | 第4.01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4.01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24 | 第4.02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 第4.02条公司召开股东会、
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
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
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
| |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25 | 第4.03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4.03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
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26 | 第4.04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 第4.04条股东要求查阅、复
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 |
| |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
| 27 | 第4.05条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4.05条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
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
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
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
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
| | |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
| 28 | / | 第4.0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
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
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 29 | 第4.06条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 第4.07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
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 |
| |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
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
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
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
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30 | 第4.08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
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4.09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
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31 | / | 第4.10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
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
| | |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32 | 第4.09条持有公司5%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4.11条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
| 33 | 第4.10条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4.12条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
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
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
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
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
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
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
| | |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
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
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
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
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
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
| 34 | / | 第4.13条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
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
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35 | / | 第4.14条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 |
| | | 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36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37 | 第4.11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4.12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第4.15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
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4.16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
|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
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38 | 第4.12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4.16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
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
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
| | |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审批权限、审
议程序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违规决策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39 | 第4.13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
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
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4.17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
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
| 40 | 第4.1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
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4.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
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41 | 第4.15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 第4.19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 |
| |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
议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 42 | 第4.16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
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4.20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43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 44 | 第4.17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
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4.21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
并公告。 |
| 45 | 第4.18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4.22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46 | 第4.19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 第4.23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 |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
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 47 | 第4.20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 第4.24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
| |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
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
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 48 | 第4.21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将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4.25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
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49 | 第4.22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 第4.26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50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51 | 第4.23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4.27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52 | 第4.24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 第4.28条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
| |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符合本章程第4.23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
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53 | 第4.25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
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
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4.29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
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
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
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54 | 第4.26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 第4.30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
| |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55 | 第4.27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 第4.31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
| |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 56 | 第4.28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 第4.32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
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
| 57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 58 | 第4.29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
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
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4.33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
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59 | 第4.30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 第4.34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 |
| |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60 | 第4.31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
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够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第4.35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够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61 | 第4.32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
期限; | 第4.36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
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等; |
|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
| 62 | 第4.33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
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
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 63 | 第4.34条代理投票的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者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大会。 | 第4.37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64 | 第4.35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
记册载明出席会议的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第4.38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
记册载明出席会议的人员姓名(或
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
项。 |
| 65 | 第4.36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
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 第4.39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
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
| |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
| 66 | 第4.37条股东大会召开时,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4.40条股东会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
| 67 | 第4.38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
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第4.41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
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68 | 第4.39条公司制订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 | 第4.42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 |
| |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 69 | 第4.40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
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4.43条在年度股东会上,
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70 | 第4.41条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当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4.44条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71 | 第4.43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
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 | 第4.46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
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
| | 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
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
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
| 72 | 第4.44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第4.47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73 | 第4.45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报告。 | 第4.48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
| 74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75 | 第4.46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 第4.49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
| |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 76 | 第4.47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
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
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4.50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77 | 第4.48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 第4.51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
| |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78 | 第4.49条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 第4.52条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
| | 东投票权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
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
| 79 | 第4.50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
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
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
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
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
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
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
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 | 第4.53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
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
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
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
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
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
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
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 |
| | 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普通决议,
必须由参加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2以上通
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参加股
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
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
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
效,重新表决。 | 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普通决议,
必须由参加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参
加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
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
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重新表决。 |
| 80 | 第4.51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
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4.54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
| 81 | 第4.52条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
事,且董事、监事候选人分别有两
名或两名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 | 第4.55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
序:
(一)独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股百分
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提名委
员会对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后提交董事会审查,经审查符合董
事任职资格的候选人提交股东会
选举; |
| | 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
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
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
权制度。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
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
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
的比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方
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
股东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
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
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向董
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
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
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
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
公司工会提名,提请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决议。 | (二)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公
司工会提名,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
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
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披露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
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
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
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
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
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
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
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
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 |
| | | 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
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
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
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
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
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
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
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
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
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
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
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 2位以
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
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
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
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 82 | 第4.53条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 第4.56条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
予表决。 |
| 83 | 第4.54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 第4.57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
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 |
| |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 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
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84 | 第4.55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
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4.58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
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 85 | 第4.56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
方式投票表决。 | 第4.59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 |
| 86 | 第4.57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第4.60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
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
| 87 | 第4.58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 第4.61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
| | 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88 | 第4.59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4.62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89 | 第4.61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
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 第4.64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
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
| 90 | 第4.62条提案未获通过,或
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4.65条提案未获通过,或
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
特别提示。 |
| 91 | 第4.63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
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 | 第4.66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
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 |
| | 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新任董事、监事在选
举决议通过后立即就任。 |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新任
董事在选举决议通过后立即就任。 |
| 92 | 第4.64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
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4.67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
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
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93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 94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 95 | 第5.01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 第5.01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
| |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
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
务。 |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96 | 第5.02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 / |
| |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
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
的其他人员。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
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
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
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 |
| 97 | 第5.03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第5.02条规
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
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独
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
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
力。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
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
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 | / |
| 98 | 第5.04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 | 第5.02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
| | 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
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
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本公司董事会中将
有一名职工代表担任董事。
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
选聘,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选聘程
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4.55条的
规定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
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
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
| | | 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会表决程序,
在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99 | 第5.05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
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 第5.03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
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
| | 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
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
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四)项规
定。 |
| 100 | 第5.06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
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务范围; | 第5.04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
| |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
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
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
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101 | 第5.07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 第5.05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102 | 第5.08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
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
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 第5.06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
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
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
| | 专业人士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
董事或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
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
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或独立董事
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或独
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 定,履行董事职务。 |
| 103 | 第5.09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任期结束后五年内仍然有
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5.07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
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
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104 | / | 第5.08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
| 105 | 第5.11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第5.10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
| |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106 | 第5.12条独立董事的任职条
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
及职权等有关事宜,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执行。 | / |
| 107 | 第5.13条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大会负责。 | 第5.11条公司设董事会,董
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三人,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
| 108 | 第5.14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董事会
设董事长1人。 | / |
| 109 | 第5.15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 第5.12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
|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 |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ESG、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110 | 第5.16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
出说明。 | 第5.13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
说明。 |
| 111 | 第5.17条董事会制订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 第5.14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
| | 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
学决策。 |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
决策。 |
| 112 | 第5.18条对于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
不满10%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审
批,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进行审
议。 | 第5.15条对于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不满百分之十的
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董事
会授权董事长决策、审批,无需另
行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 |
| 113 | 第5.19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以下“重
大交易”行为除经董事会批准外,
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 第5.16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以下“重大
交易”行为除经董事会批准外,必
须经股东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
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
| |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
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 114 | 第5.21条公司发生本章程第
5.18条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
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
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
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5.18条公司发生本章程第
5.15条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
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
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 115 | 第5.23条董事会审议对外担
保事项时,除了应该遵守本章程第 | 第5.20条董事会审议对外担
保事项时,除了应该遵守本章程第 |
| | 4.12条及相关规定外,还应当严格
遵循以下规定:
(一)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公
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提供担
保;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
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
保。
(二)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
的50%。
(三)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 4.16条及相关规定外,还应当严格
遵循以下规定:
(一)未经股东会批准,公司
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提供担保;
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
过百分之七十的被担保对象提供
债务担保。
(二)未经股东会批准,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
(三)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准。 |
| 116 | 第5.24条公司董事会关于银
行信贷的决策权限:
公司为自己经营需要向他人
借款及为此提供的担保行为均由
董事会批准。在决定长、短期贷款
时,可运用公司相应资产办理有关
抵押、质押、留置手续。公司董事
会在决定银行信贷及资产抵押事
项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应当根据生产经营
需求制定年度银行信贷计划及相
应的资产抵押计划,由公司总经理
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上报董事会,董
事会根据公司年度财务资金预算 | / |
| | 的情况予以审定。董事会批准后,
在年度信贷额度及相应的资产抵
押额度内,金额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值的
比例10%以下的借款,授权董事长
决定,由总经理或授权公司财务部
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实施;
(二)银行信贷资金的使用,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在财务预
算范围内的大额资金使用报告,
董事长可授权总经理审批。一般正
常的资金使用报告可按照公司资
金审批制度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
其财务负责人员在审批资金使用
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资金使用的
内部控制制度,控制资金运用风
险。 | |
| 117 | 第5.25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 / |
| 118 | 第5.26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
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
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第5.21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
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
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四)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
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1、授权原则:
以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为
出发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公司运行的实际需要,董事会
授权董事长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以及影响公司
正常运转、影响股东及公司利益的
事件。
2、授权内容:
(1)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2)当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因
素对公司的利益和财产安全构成
威胁时,董事长有临时处置权,事
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处置
方法和结果;
(3)如出现董事会职权中未涉
及到的事项,董事长在与其他董事
沟通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处置,事后向董事会
报告处置方法和结果。 | |
| 119 | 第5.28条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和监事。 | 第5.23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 |
| 120 | 第5.29条代表1/10以上表 | 第5.24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
| |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
| 121 | 第5.30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
达、传真、电子邮件、挂号邮寄、
电话;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
开前五天。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
前一日通知召开临时董事会。 | 第5.25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
达、传真、电子邮件、挂号邮寄、
电话;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
开前五天。如遇特殊情况,需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通
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并征得全体董事的同意。 |
| 122 | 第5.33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5.28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123 | 第5.34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或其他董事会决议
决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 | 第5.29条董事会召开会议的
方式为现场召开或者电子通信方
式召开,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
| |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并
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举手表决或其他董事会决议决定
的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
表决的方式举行并做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
| 124 | 第5.35条董事会会议,应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委托人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 第5.30条董事会会议,应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
| 125 | 第5.36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5.31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126 | /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 127 | / | 第5.33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
| | |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
| 128 | / | 第5.34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
| | |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
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
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
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129 | / | 第5.35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
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
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
| | |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130 | / | 第5.36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
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
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
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责。 |
| 131 | / | 第5.37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
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 | |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
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
况和理由。 |
| 132 | / | 第5.38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
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
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
| 133 | / | 第5.39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
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 |
| | | 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5.37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5.38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
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
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
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
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134 | /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135 | / | 第5.40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 |
| 136 | / | 第5.41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为两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 |
| | | 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
委员会成员。 |
| 137 | / | 第5.42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
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
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
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
| 138 | / | 第5.43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
| | |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
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 |
| 139 | / | 第5.44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与ESG、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
关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
| 140 | / | 第5.45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
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
| | |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141 | / | 第5.46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
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
| 142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143 | 第6.01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财务负责人1名,董事会秘书
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6.01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
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会秘书
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144 | 第6.02条本章程第5.01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5.03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5.04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 第6.02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
| 145 | 第6.04条总经理每届任期3
年,连聘可以连任。 | 第6.04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
年,连聘可以连任。 |
| 146 | 第6.05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
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
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第6.05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
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
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147 | 第6.08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
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6.08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
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148 | 第6.09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 第6.09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
| 149 | 第6.10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6.10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50 | / | 第6.11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 |
| | | 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
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51 |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7.01条本章程规定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7.02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7.03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第7.04条监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提
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
成补选。
第7.05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
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
| | 第7.06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
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者建议。
第7.07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7.08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7.09条公司设监事会。监
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2名监
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1名监事
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
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第7.10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 | |
| | 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7.11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
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
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7.12条监事会制定监事 | |
| | 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
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
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7.13条监事会应当将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
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至少保存10年。
第7.14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
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152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和审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和审计 |
| 153 | 第8.01条公司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
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7.01条公司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
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 154 | 第8.02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 第7.02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
| |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
| 155 | 第8.03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
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 第7.03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
| 156 | 第8.04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
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
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
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 第7.04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
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
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
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 |
| |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
与分配利润。 |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
分配利润。 |
| 157 | 第8.05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7.05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
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
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
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五。 |
| 158 | 第8.06条公司将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实行持
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但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视具
体情况采取现金或者股票股利的
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 | 第7.06条公司将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实行持
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但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视具
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符
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 |
| | 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公
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时,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金额应不低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一)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
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
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或单项购
买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20%的事项,上述资
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
若公司股东违规占用资金,公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二)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应
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 | 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金额应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一)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
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
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
形之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
万元;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
在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
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
| |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
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
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
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项第(3)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
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公司将考
虑发放股票股利:
(1)公司在面临现金流不足
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
润分配方式;
(2)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 | 均可分配利润的30%。
若公司股东违规占用资金,公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二)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应
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第(3)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 |
| | 下,公司可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考虑
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三)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
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
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
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70%或
者经营性现金流为负的,可以不进
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每
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
序: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出
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 |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
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
和。
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公司将考
虑发放股票股利:
(1)公司在面临现金流不足时
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
分配方式;
(2)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公司可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考虑
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三)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
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
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
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70%或
者经营性现金流为负的,可以不进
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
司在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
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和机制: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
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
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公司在
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
| | 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
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
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
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
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
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
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
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
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稳定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状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
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等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
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 |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
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利润
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股
东会审议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
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
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 |
| |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
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股利
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订,
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调整
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得违反股东
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公
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
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
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
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
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
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
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
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
细说明。 | 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
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
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
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
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
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稳定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状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
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
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股利分
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订,确
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调整后
的股东回报计划不得违反股东回
报规划制定原则。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 |
| | | 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
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
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
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
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
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
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
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
说明。 |
| 159 | 第8.07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
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7.07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
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
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 160 | 第8.08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
计监督。 | 第7.08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
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
| |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161 | 第8.09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7.09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 |
| 162 | / | 第7.10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
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163 | / | 第7.11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
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
| 164 | / | 第7.12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
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
| 165 | / | 第7.13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166 | 第8.10条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 第7.14条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
| |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
可以续聘。 |
| 167 | 第8.11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 第7.15条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
| 168 | 第8.13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7.17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 169 | 第8.14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
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
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 第7.18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
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
| 170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 171 | 第一节通知
第9.01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
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
式。 | 第一节 通知
第8.01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
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172 | 第9.03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 第8.03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
| |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
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 173 | 第9.04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
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 第8.04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
子邮件或者公告方式进行。
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174 | 第9.05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
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 / |
| 175 | 第9.06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
送达的,传真发出之日的第二个工
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7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
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以电子邮件发
出之日起的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期为送达日
期。 | 第8.05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
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
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
邮件方式送达的,以电子邮件进入
被送达人指定的电子邮箱之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
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期为送达
日期。 |
| 176 | 第9.08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
《上海证券报》或其他法定报纸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 第8.07条公司指定的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 |
| | 息的媒体。 |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和
网站。 |
| 177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 |
| 178 | / | 第9.02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
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179 | 第10.02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和《上海证券报》或其他法定报纸
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9.03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180 | 第10.04条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和《上海证 | 第9.05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
| | 券报》或其他法定报纸公告。 | 公示系统公告。 |
| 181 | 第10.06条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
券报》或其他法定报纸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
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9.07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
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
| 182 | / | 第9.08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7.05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规定的,但
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 |
| | |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
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
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183 | / | 第9.09条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
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
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184 | / | 第9.10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
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
除外。 |
| 185 | 第10.07条公司合并或者分
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
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分立或者被其他公司合
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予
公告。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 | 第9.11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
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
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 |
| 186 | 第10.08条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
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
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 第9.12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
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
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
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
公示。 |
| 187 | 第10.09条公司有本章程第
10.08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9.13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9.12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 188 | 第10.10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10.08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9.14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9.12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
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
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89 | 第10.11条清算组在清算期
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
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
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
活动。 | 第9.15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
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
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
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
活动。 |
| 190 | 第10.12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公 | 第9.16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
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
| |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
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
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
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
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 191 | 第10.13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
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
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
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
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
会分配给股东。 | 第9.17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
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
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
会分配给股东。 |
| 192 | 第10.14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
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 第9.18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 |
| | 给人民法院。 |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193 | 第10.15条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 第9.19条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194 | 第10.16条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9.20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
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195 | 第三节股票终止上市
第10.18条股票被终止上市
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
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章程中
的此项规定。 | / |
| 196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 197 | 第11.0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 第10.0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
| |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
程。 |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 198 | 第11.02条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
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
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 | 第10.02条股东会决议通过
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
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
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 |
| 199 | 第11.03条董事会依照股东
大会修改本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
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10.03条董事会依照股东
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
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 200 | 第11.04条本章程修改事项
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 | 第10.04条章程修改事项属
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
规定予以公告。 |
| 201 | 第十二章 附则 | 第十一章 附则 |
| 202 | 第12.01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
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
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 第11.01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
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
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
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
| |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203 | 第12.02条董事会可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细则。本
章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 | 第11.02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
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
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 204 | 第12.04条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超过”不含本
数。 | 第11.04条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
“以外”、“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
| 205 | 第12.06条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11.06条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
则。 |
| 206 | 第12.07条本章程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 第11.07条本章程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因删减、新增、合并、拆分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根据修订内容作相应调整,《公司章程》其他内容无实质性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