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贝航科(001316):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释义 .......................................................................................................................... - 3 -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 - 4 -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 - 5 - 三、结论意见 .......................................................................................................... - 8 -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贝航科”或“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现就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润贝航科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润贝航科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公司考核标准设定的合理性、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润贝航科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不应视为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和披露。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润贝航科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一) 2023年 7月 1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相应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 7月 28日,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 2024年 7月 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意:(1)本激励计划项下预留授予价格由 18.07元/股调整为 17.425元/股;(2)向 18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24.70万股。 2024年 7月 23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4年 7月 24日,授予股份数量为 24.70万股,授予价格为 17.425元/股,授予人数为 18人。 (三) 2024年 11月 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1)公司回购并注销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16名激励对象(含 2名已离职的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01,000股,回购价格为 17.425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2)公司注册资本由82,213,000元变更为 82,239,000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各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三) 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符合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6人,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5.6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4%。 本所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将于 2025年 7月24日届至,除此外,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将于 2025年 7月 24日届至,除此外,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解除限售期届至后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名并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赖继红 朱 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钟 婷 2025年 7月 18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