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江(3000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由公司董事、总经理韩振兴先生主持会议。公司已于 2025年 7月 1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7月 18日(星期五)下午 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湖科技园西园八路 2号 G座七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于 2025年 7月 18日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4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5,136,565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521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9,325,3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757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4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811,2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64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44人,代表有表决权(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同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及现场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5.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6.00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7.00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8.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 9.00 《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10.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1.00 《关于修订<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312,93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0.7759%;反对29,802,33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9.2104%;弃权 21,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7%。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312,93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0.7759%;反对29,802,33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9.2104%;弃权 21,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7%。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312,93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0.7759%;反对29,802,33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9.2104%;弃权 21,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7%。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312,03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0.7753%;反对29,802,43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9.2105%;弃权 22,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42%。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301,02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0.7682%;反对29,813,43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9.2175%;弃权 22,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42%。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六)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301,12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0.7683%;反对29,813,33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9.2175%;弃权 22,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42%。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七)审议《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29,802,73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9.2106%;弃权 22,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42%。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八)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311,63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0.7750%;反对29,802,83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9.2107%;弃权 22,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42%。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九)审议《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804,86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59.4971%;反对29,799,23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0.4742%;弃权 21,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87%。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138,63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0.6635%;反对29,802,83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9.2107%;弃权 195,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58%。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一)审议《关于修订<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138,63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0.6635%;反对29,802,33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9.2104%;弃权 195,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61%。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入江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吴睿卿 2025 年 7月 18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西雅图·新加坡·伦敦·东京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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