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兴股份(002752):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21日 22:01:27 中财网

原标题:昇兴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52 证券简称:昇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5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月 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等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现场工作制度》。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核心内容包括: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责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新增职工代表董事的相关规定;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章节。
本次修订涉及《公司章程》全篇,为突出本次修订的重点,仅就重要条款的修订对比作出列示,其余只涉及部分文字表述的调整内容将不再逐一比对。本次修订包括了部分章、节及条款的新增或删除,序号相应予以调整,原《公司章程》中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亦做相应变更。同时,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员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具体修订内容以企业注册登记机关备案登记为准。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修订后《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三、修订部分制度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部分制度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制度名称修订后的制度名称是否提交股东 会审议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
2董事会议事规则不变 
3独立董事制度不变 
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不变 
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不变 
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变 
72025 -2027 未来三年( 年 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不变 
8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管理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制度 
9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不变
上述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内容。


特此公告。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7月 22日

附件: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全文:股东会
全文:相关条款所涉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删除“监事会”“监事” (含前后标点符号)、删除第七章节监事会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 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经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闽外 经贸资[2010]345号《关于昇兴(福建)集团有限公 司改制为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 由原昇兴(福建)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号为:商外资闽府股份 字[1992]0001号)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6110059518。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 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经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闽外 经贸资[2010]345号《关于昇兴(福建)集团有限公 司改制为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 由原昇兴(福建)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6110059518。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任。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76,918,468股, 每股金额为 1元人民币,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976,918,468股,每股面额为 1元人民币,均为 人民币普通股(A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 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 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 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 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如有)及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 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 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 股权结构。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 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 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 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材料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 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设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删除)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新增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 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或者其下属企业 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时,应当对控股股东所 持公司股份启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一 经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 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当立即依法申请有关人 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 产。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 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保持公司在过渡期间内稳定经营。出现 重大问题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 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股东会的职权不 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六)最近 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由股东大 会审批的其他担保情形。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六)最近 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为除本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 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担保;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由股东大 会审批的其他担保情形。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召集人在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它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者会议召集人在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它地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 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如有)等股东均有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如有) 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等;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删除)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即主任,下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主持。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 (三)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类别股股东(如有)除外。 ……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 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独 立董事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 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者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 独立董事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 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非独 立董事或者独立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非 独立董事或者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总裁)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如公司职工人数达到三百人以上的,董事会 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即职工董事,下同)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 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 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 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董事的辞职应当在下任董事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 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但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条 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 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条 第一款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 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 在离任后仍应当保守公司秘密,直至该等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之日止;除此之外,董事在离任后一 年内仍应当遵守本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各项 忠实义务。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在离任后仍应当保 守公司秘密,直至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 止;除此之外,董事在离任后一年内仍应当遵守 本章程第一百○一条规定的各项忠实义务。
(新增)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删除)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 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 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 中设独立董事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设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 名董事组成,其中设独立董事三人,职工董事一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副董事长一人。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 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即主任)。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即主 任)。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时,如单个项目投 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 的,由公司总经理(总裁)批准;如单个项目投 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但不 超过 5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如单个项目投 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含资产 置换)等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时,符 合下列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总裁)批准:(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的;公司进行该等交易应按交易事项 的类型在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 同类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的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币 5000万元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董事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时,如单个项目投 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 的,由公司总经理(总裁)批准;如单个项目投 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但不 超过 3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如单个项目 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含资产 置换)等交易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 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总裁)批准。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含资产 置换)等交易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 会审议批准:(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但低于 20% 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会批准,如超出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还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10%,且绝 对金额不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1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人民币 50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且 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00万元;(五)交易的 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10%且绝对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 3000万元;(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 于 1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00万元。上述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含资产 置换)等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时,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10%以上但低于 50%,或绝对金额超过人 民币 3000万元但该绝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人民币 5000万元,但该比例低于 50%的;(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400万元,但 该比例低于 50%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 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但该比例低于 20%的或者绝对金额 不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人民币 1000万元,但该比例低于 20%的或者 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的;(四)交 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万元,但该 比例低于 20%的或者绝对金额不 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的;(五)交易的成交金额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 元,但该比例低于 20%的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 人民币 5000万元的;(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万元,但该比例低于 20%的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含资产 置换)等交易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 准:(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2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四)交易 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或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但该比例低 于50%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币 400万元,但该比例低于 50%的或绝对金额不 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的。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 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达到下列标准的,由 董事会审议批准:(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50%,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 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比例低于 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 (一)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含资产置换)、委托理财等交易(公司受赠现 金资产除外)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人民币 500万元;(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币 5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收购出售资产(含资产置换)交易(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六)交易产生 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公司发生收购出售资产(含资产置换)交易 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个月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和信息 披露等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免于按照本条第六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 交易;(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六款 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人民币 0.05 元。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 人民币 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 人民币 300万元或者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 总经理(总裁)或者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审 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人 民币 30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或者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的比例超过 0.5%,但不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或 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 不超过 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个月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 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 民币 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万元或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 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总裁)或者总经理(总 裁)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 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人 民币 30万元以上(含 30万元)、但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含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含 0.5%),但低于 人民币 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 民币 3000万元以上(含 30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含 5%) 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等相 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并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 审计或评估。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 押、质押、保证等)的,如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二 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且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之外 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超 过 5%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公司还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等相 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 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一)《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二) 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 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三)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除应当经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 押、质押、保证等)的,如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七 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股东会审议批准;除 本章程第四十七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 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方为通过。 公司进行对外捐赠时,如单笔捐赠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 100万元且年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总裁)审议批准;如单 笔捐赠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万元但不超过人民 币 300万元或者年度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万元但 不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的,应当经董事长审查同 意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如单笔捐赠金额超过人 民币 300万元或者年度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 的,还应当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拟从事证券投资的,因交易频次和时效 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个月内证券投资 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 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 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公司进行对外捐赠时,如单笔捐赠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10万元且年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0万 元的,由公司总经理(总裁)审议批准;如单笔 捐赠金额超过人民币 10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 300万元或年度累计超过人民币 50万元但不超 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应当经董事长审查同意后 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如单笔捐赠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万元或年度累计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还 应当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 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 过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证券投资额度。公 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 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前述 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 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公司从事的证券投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款前述规定:(1) 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 行为;(2)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 为;(3)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 先认购权利;(4)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 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年以上 的证券投资;(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公司拟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 (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 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 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二)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三)公司从事不以套 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因交易 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 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 应超过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额度。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 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不适用本款规定。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 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
 以对未来 12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 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 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 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本条所述的委托理财是 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 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 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 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 外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单笔财务资助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 产负债率超过 70%;(三)最近 12个月内财务 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除 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外的其他企 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财务资助的;(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 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 应当于会议召开 3日前以直接送达、电话、微信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 应当于会议召开 3日前以直接送达、电话、微信
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 致同意的,可以豁免上述需提前 3日通知的时限 要求。此外,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即不受上述需提前 3日通知 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就此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当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既可采取记名 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 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 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董 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传真、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 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视频、电话、电子通信方式等)召开,也可以 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董事会决议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 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 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 式。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董 事会临时会议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电 子通讯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新增)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 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前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 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 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即主任)。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 员会成员。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可 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即主 任)。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 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以及 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可持续发展等 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六章 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 项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 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 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 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 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 事会秘书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 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新增)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删除)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 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 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中期、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 编制。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 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 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 配。 ……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 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 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公司应当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 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并在 定期报告中公告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 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 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 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 …… 6、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按照《公司法》、稳定增长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 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数的前提下,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 的期间间隔一般不超过一年。 ……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报告期内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 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任意公积 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充裕,实 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3)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不存在被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 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 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 如公司满足前述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公 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包括中期分红)应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 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 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 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 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 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 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 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本章程的相关规 定,向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临时提 案。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3)项规定处理。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 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4、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 分配: (1)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带与 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负债率(合并财务 报表口径)超过 70%; (3)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合并财务报表口径)为负数。 (五)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研 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并公 告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在公司年度股东会审议 批准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 金额上限等的情形下,如董事会根据该股东会决 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中期分红 方案的,无需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4、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公司合 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 润均为正数,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在相关公告中披 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 的预计用途等情况。 …… 6、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按照《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向股东会提出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临时提案。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 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新增)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 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 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新增)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电子邮件、公告、 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公告、微信、电子邮件或其 他即时通讯工具、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电子邮件、公告、 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进行。(删除)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巨潮资讯网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巨潮资讯网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者其他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中的一种或者多种)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新增)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 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 议通过(即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时 可以不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
  
  
  
  
(新增)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公司 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 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 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 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 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二百〇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 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低于”、 “多于”、“少于”不含本数。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过”、 “以外”、“低于”、“多于”、“少于”不含 本数。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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