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月 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等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现场工作制度》。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核心内容包括: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责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新增职工代表董事的相关规定;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章节。
本次修订涉及《公司章程》全篇,为突出本次修订的重点,仅就重要条款的修订对比作出列示,其余只涉及部分文字表述的调整内容将不再逐一比对。本次修订包括了部分章、节及条款的新增或删除,序号相应予以调整,原《公司章程》中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亦做相应变更。同时,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员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具体修订内容以企业注册登记机关备案登记为准。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修订后《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为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部分制度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7月 22日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全文:股东大会 | 全文:股东会 |
| 全文:相关条款所涉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删除“监事会”“监事”
(含前后标点符号)、删除第七章节监事会条款 | |
| 第一条 为维护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
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经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闽外
经贸资[2010]345号《关于昇兴(福建)集团有限公
司改制为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
由原昇兴(福建)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号为:商外资闽府股份
字[1992]0001号)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6110059518。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
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经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闽外
经贸资[2010]345号《关于昇兴(福建)集团有限公
司改制为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
由原昇兴(福建)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6110059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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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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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任。 |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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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76,918,468股,
每股金额为 1元人民币,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976,918,468股,每股面额为 1元人民币,均为
人民币普通股(A股)。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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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方式。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
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
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
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
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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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如有)及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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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
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
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
股权结构。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
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
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
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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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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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材料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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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
|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
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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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设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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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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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 新增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
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
| | 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或者其下属企业
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时,应当对控股股东所
持公司股份启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一
经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
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当立即依法申请有关人
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
产。 |
|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
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
| | 出的承诺。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保持公司在过渡期间内稳定经营。出现
重大问题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
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股东会的职权不
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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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六)最近 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由股东大
会审批的其他担保情形。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六)最近 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为除本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
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担保; |
| …… |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由股东大
会审批的其他担保情形。
…… |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召集人在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它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者会议召集人在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它地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
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 | |
| |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如有)等股东均有 |
|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如有)
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 |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
| | |
| |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等; |
| | …… |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 (删除) |
| | |
| | |
| | |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
| | |
| |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
| | |
| |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即主任,下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主持。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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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
| | |
| | |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 |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
(三)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 |
| |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类别股股东(如有)除外。
……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 |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
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独
立董事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
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者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
独立董事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
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非独
立董事或者独立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非
独立董事或者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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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
|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 |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 | |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总裁)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如公司职工人数达到三百人以上的,董事会
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即职工董事,下同)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
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
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
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 |
| | |
| | |
| 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董事的辞职应当在下任董事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
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但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条
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
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条
第一款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
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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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
在离任后仍应当保守公司秘密,直至该等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之日止;除此之外,董事在离任后一
年内仍应当遵守本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各项
忠实义务。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在离任后仍应当保
守公司秘密,直至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
止;除此之外,董事在离任后一年内仍应当遵守
本章程第一百○一条规定的各项忠实义务。 |
| (新增) |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 (删除) |
|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
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
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 |
|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
中设独立董事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设 |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
名董事组成,其中设独立董事三人,职工董事一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
| 副董事长一人。 | 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
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即主任)。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即主
任)。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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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时,如单个项目投
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
的,由公司总经理(总裁)批准;如单个项目投
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但不
超过 5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如单个项目投
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含资产
置换)等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时,符
合下列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总裁)批准:(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的;公司进行该等交易应按交易事项
的类型在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
同类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的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币 5000万元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董事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时,如单个项目投
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
的,由公司总经理(总裁)批准;如单个项目投
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但不
超过 3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如单个项目
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含资产
置换)等交易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
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总裁)批准。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含资产
置换)等交易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
会审议批准:(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但低于 20%
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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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会批准,如超出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还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10%,且绝
对金额不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1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人民币 50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且
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00万元;(五)交易的
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10%且绝对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 3000万元;(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
于 1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00万元。上述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含资产
置换)等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时,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10%以上但低于 50%,或绝对金额超过人
民币 3000万元但该绝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人民币 5000万元,但该比例低于 50%的;(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400万元,但
该比例低于 50%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
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但该比例低于 20%的或者绝对金额
不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人民币 1000万元,但该比例低于 20%的或者
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的;(四)交
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万元,但该
比例低于 20%的或者绝对金额不
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的;(五)交易的成交金额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
元,但该比例低于 20%的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
人民币 5000万元的;(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万元,但该比例低于
20%的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含资产
置换)等交易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
准:(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2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四)交易
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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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或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但该比例低
于50%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币 400万元,但该比例低于 50%的或绝对金额不
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的。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
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达到下列标准的,由
董事会审议批准:(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50%,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
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比例低于 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
(一)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含资产置换)、委托理财等交易(公司受赠现
金资产除外)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人民币 500万元;(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币 5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收购出售资产(含资产置换)交易 |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六)交易产生
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公司发生收购出售资产(含资产置换)交易
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个月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和信息
披露等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免于按照本条第六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
交易;(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六款
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人民币 0.05
元。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
人民币 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
人民币 300万元或者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
总经理(总裁)或者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审
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人
民币 30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或者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的比例超过 0.5%,但不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或
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
不超过 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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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个月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
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
民币 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万元或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
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总裁)或者总经理(总
裁)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
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人
民币 30万元以上(含 30万元)、但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含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含 0.5%),但低于
人民币 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
民币 3000万元以上(含 30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含 5%)
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等相
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并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
审计或评估。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
押、质押、保证等)的,如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二
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且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之外
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 | 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超
过 5%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公司还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等相
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
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一)《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二)
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
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三)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除应当经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
押、质押、保证等)的,如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七
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股东会审议批准;除
本章程第四十七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
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方为通过。
公司进行对外捐赠时,如单笔捐赠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 100万元且年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总裁)审议批准;如单
笔捐赠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万元但不超过人民
币 300万元或者年度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万元但
不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的,应当经董事长审查同
意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如单笔捐赠金额超过人
民币 300万元或者年度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
的,还应当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拟从事证券投资的,因交易频次和时效
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个月内证券投资
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
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
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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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公司进行对外捐赠时,如单笔捐赠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10万元且年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0万
元的,由公司总经理(总裁)审议批准;如单笔
捐赠金额超过人民币 10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
300万元或年度累计超过人民币 50万元但不超
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应当经董事长审查同意后
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如单笔捐赠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万元或年度累计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还
应当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
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
过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证券投资额度。公
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
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前述
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
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公司从事的证券投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款前述规定:(1)
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
行为;(2)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
为;(3)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
先认购权利;(4)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
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年以上
的证券投资;(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公司拟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
(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
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
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二)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三)公司从事不以套
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因交易
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
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
应超过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额度。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
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不适用本款规定。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
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 |
| | 以对未来 12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
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
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
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本条所述的委托理财是
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
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
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
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
外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单笔财务资助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
产负债率超过 70%;(三)最近 12个月内财务
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除
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外的其他企
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财务资助的;(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
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款规定。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
应当于会议召开 3日前以直接送达、电话、微信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
应当于会议召开 3日前以直接送达、电话、微信 |
| 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
致同意的,可以豁免上述需提前 3日通知的时限
要求。此外,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即不受上述需提前 3日通知
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就此作出说明。 |
|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当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既可采取记名
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
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
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董
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传真、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
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视频、电话、电子通信方式等)召开,也可以
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董事会决议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
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
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
式。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董
事会临时会议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电
子通讯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
| | |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 |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
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前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
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
| |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
| |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
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即主任)。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
员会成员。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
| |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可
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即主
任)。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
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以及
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可持续发展等
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 第六章 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
项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
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
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
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
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
事会秘书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
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 |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
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
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中期、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
编制。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 | |
| | |
| |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
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 |
| |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 | |
| |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
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 |
|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
配。
……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
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
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公司应当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
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并在
定期报告中公告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
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
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
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
……
6、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按照《公司法》、 | 稳定增长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
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数的前提下,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
的期间间隔一般不超过一年。
……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报告期内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
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任意公积
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充裕,实
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3)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不存在被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
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
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
如公司满足前述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公
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包括中期分红)应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
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
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
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
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
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
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
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
| | |
| | |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本章程的相关规
定,向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临时提
案。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3)项规定处理。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
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4、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
分配:
(1)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带与
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负债率(合并财务
报表口径)超过 70%;
(3)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合并财务报表口径)为负数。
(五)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研
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并公
告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在公司年度股东会审议
批准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
金额上限等的情形下,如董事会根据该股东会决
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中期分红
方案的,无需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4、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公司合
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
润均为正数,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在相关公告中披
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
的预计用途等情况。
……
6、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按照《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向股东会提出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临时提案。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
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 |
| |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
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
直接报告。 |
| | |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电子邮件、公告、
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公告、微信、电子邮件或其
他即时通讯工具、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进行。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电子邮件、公告、
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进行。 | (删除)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巨潮资讯网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巨潮资讯网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
|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者其他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中的一种或者多种)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
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
议通过(即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时
可以不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 |
| | |
| | |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
| | 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公司
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
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
除外。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 |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
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 |
|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
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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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 第二百〇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
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低于”、
“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过”、
“以外”、“低于”、“多于”、“少于”不含
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