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和管桩(003037):ESG管理制度(2025年7月制定)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ESG管理制度 (2025年7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社会责任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积极履行 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 ESG职责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 ESG报告。 第二章 ESG职责理念 第六条 公司积极履行 ESG职责,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七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生产、智能制造、科技创新、绿色环保、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八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层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职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条 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应积极参与地区建设、救灾助困和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管理机构、职责及工作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和运营高效的 ESG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的 ESG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ESG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是ESG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 (三)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下设ESG工作组,为ESG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 (四)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执行单位”)是ESG工作的执行单位。 第十四条 ESG工作相关各方职责主要为: (一)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公司ESG目标和规划、ESG治理架构及其制度、ESG相关政策、ESG报告、ESG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等事项;审议和批准其他与ESG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负责审阅及研究公司ESG目标和规划、ESG治理架构及其制度、ESG相关政策、ESG报告、ESG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等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ESG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研究与ESG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下设的ESG工作组,负责ESG工作的开展和前期准备工作,统筹协调相关内外部工作;了解利益相关方的诉求、意见和建议;分析实质性议题,推动各执行单位实施ESG工作;负责公司ESG信息收集、汇编,编制ESG报告及相关文件;总结ESG工作中的问题和成果,及时向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反馈ESG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各执行单位按照公司ESG目标和规划,推动和落实ESG工作任务,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及时报送ESG信息。 推进 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应汇总相关意见,将讨论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将履行 ESG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 ESG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 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 ESG工作相关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 ESG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落实缺陷整改工作。 第四章 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 ESG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 ESG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自愿披露 ESG报告。 第二十一条 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ESG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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