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高铁(601816):公司在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放资金风险处置预案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在 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放资金 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中国铁路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有效防范、控制和 化解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放资金风险,切实保障 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公司成立存放资金风险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 导小组),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为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公司 总经理、总会计师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计划财务部、董事会办 公室、法律审计部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放资金风险 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 部,具体负责日常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 险,应当立即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应建立动态沟 通监控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务公司指派专门人员共同负责 日常风险指标监控和动态沟通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情 况,以便领导小组按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 第三章风险处置原则 第五条对存放资金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协调合作。存放资金风险的处置工作由领 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放资金风 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 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加强监测,有效防范。公司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督 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做到信息监控 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三)防化结合,及时处置。对存放资金风险做到早发现、 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果断采取措施, 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放资金风险降 到最低。 第四章风险处置程序及措施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放资金期间,财 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预 案: (一)财务公司资产负债率不符合原银保监会制定的《企业 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 (二)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 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财务公司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蒙受巨大损失,亏损额已 达到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的50%;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 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 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50%; (六)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 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七)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八)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存放 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七条存放资金风险发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向领 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并形成书面文件上报公 司董事会。 第八条 领导小组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后,应组织人员敦促财 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 现场调查发生存放资金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 第九条领导小组应视出现风险的实际情况,与财务公司召 开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和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要求 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化解风险,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现多余货币市场资产; (二)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三)出售原定持有到期的证券,出售长期资产、固定资产; (四)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再贷款,向其 他金融机构拆借; (五)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 收回贷款本息; (六)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七)必要时起草文件向国铁集团及上级单位寻求帮助,确 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其他化解风险的必要措 施。 第五章后续事项 第十条 存款风险处置完毕后,领导小组应加强对财务公司 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切实提高抗风险能力。 同时应重新对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不再存放资 金。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应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 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 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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