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辅股份(871396):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代码:871396 证券简称:常辅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7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14《关于修订<内 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持独立、客观、公正和严谨,并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审计质量。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与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决议落实以及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等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会计资料所反映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会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等; (三)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和经济性进行审计; (四)对即将离任的管理、财务等重要业务的关键岗位有关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五)对公司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信息披露,以及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审计;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要求开展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决策、财务管理、项目招标等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和修订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相关资料,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证明材料; (五)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报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及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 (七)对发现的公司规章制度和公司管理存在的缺陷,向公司管理层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八)督促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决定,并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 (九)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总体要求及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报告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因被审对象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审计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以各种形式进行的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是否对经济、技术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 (二)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招标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招标结果是否最优; (三)项目竣工后是否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是否按期投产,是否达到预期效益等。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否审议通过;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审计委员会和主办券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北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已完成的审计项目及时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做好装订和分类归档工作,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档案保密制度,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董事会批准。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视情节给予警告、经济处罚、降职、降薪、调离岗位、开除等,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评价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情况,对违反内控制度的部门及个人,向绩效考核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组织、个人,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降职、降薪等,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 (六)其他违反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等规章制度、侵害公司利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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