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辅股份(871396):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22日 18:55:57 中财网
原标题:常辅股份: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1396 证券简称:常辅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0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7《关于修订<利 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 交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分派》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方案泄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本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公司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10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制定权益分派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分配依据,并应当按照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分配总额和比例,避免出现超额分配情形。

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权益分派。公司拟实施中期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应当以最近一次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为基准,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

第八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第九条 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的净利润。

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权益分派规定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公司在审议权益分派方案的股东会召开前,已披露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其分配金额不应超过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可供分配利润。

第十条 在满足下列条件情况下,公司分配年度股利应优先采用现金方式: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且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四)公司未出现重大资金支出(指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上述公司发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或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

第十一条 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第十三条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且同时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第十四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程序:
(一)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二)董事会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三)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过程中,应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

第十五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应当先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等事宜,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并出具意见。

(三)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六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一)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确有必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既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予以调整:
1、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等其他相关监管要求、规定对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
2、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的。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调整程序: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 30%的,公司应当在权益分派方案中披露以下事项:
(一)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二)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
(三)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四)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套期保值工具除外)、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增值税、预缴税费、合同取得成本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除外)等财务报表项目金额合计占总资产的 50%以上,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当年净利润 50%的,公司应当在权益分派方案中,结合前述财务报表列报项目的具体情况,说明现金分红方案确定的依据,以及未来增强投资者回报的规划。

第二十五条 公司权益分派方案中现金分红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当期净利润的 100%,且达到或者超过当期末未分配利润的50%的,公司应当同时披露是否影响偿债能力、过去12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及未来12个月内是否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终止实施权益分派的,应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终止实施权益分派的议案,并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终止原因和审议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22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