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辅股份(871396):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并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时间:2025年07月22日 18:56:02 中财网

原标题:常辅股份: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并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证券代码:871396 证券简称:常辅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3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并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
第二条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常州电站辅机总厂 有限公司(原常州市第二电机厂)按经审计 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目前在常州市市场监督局注册登 记,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4121371566559”的《营业执照》。第二条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常州电站辅机总厂 有限公司(原常州市第二电机厂)按经审计 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在常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4121371566559”。
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350,000股,于 2021年11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简称“北交所”)。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4,350,000股,于2021年 11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 称“北交所”)。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998.028 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197.6336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条款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股东对新增股份不享有优先认购权。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的普通股总数为 32,000,000股,由原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 为发起人全部认购,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 总数的100%。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的普通股总数为 32,000,000股,每股面额1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9,980,280股, 均为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71,976,336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按 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进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行。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 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 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 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 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 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北交所有关规定对前款规定 的股票限售期另有规定的,同时还应遵守相 关规定。公司其他按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有 的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 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上述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 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 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他投资者 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 为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10日内;因特殊原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 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直 至公告日。
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 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 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 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上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 期间。 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等对股份转让有其他 限制性规定的,应遵其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删除条款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 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 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合理要求依法予以提供。 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 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 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 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 阅本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 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北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 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 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条款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 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新增条款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删除条款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 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删除条款
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 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 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 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 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的占用资金情形。 公司监事会应定期进行检查。如股东及其关 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 源,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 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 的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本章程干预公司 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 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干预 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 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严格按 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 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 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 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 重要信息。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 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 动。公司应当做好证券公开发行、重大资产 重组、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工作。 
新增条款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 司利益。
新增条款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新增条款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条款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中关于 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 (十五)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 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交 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 (十二)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 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购买或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 理财产品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 等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 万元;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购买或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中国证监会及北 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未盈利的公司豁免适用前款的 净利润指标。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 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 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 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 额。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 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 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 额适用第四十四条标准; 本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 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股权交易 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 本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标;公司直接或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 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 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作出售股权资产,以该 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 础;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 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 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 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 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四十四条标准。公司对(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 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 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 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 交金额。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等原因 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 适用股东会及董事会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 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 度。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 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 额适用第四十八条标准; 本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 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股权交易 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 本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标;公司直接或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 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
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 的,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发生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以 及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方 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连 续12个月累计计算,但已履行相关决策程 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交易达到第四十三条(十四)(十五)款及 第四十四条规定标准的,交易标的为股权 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 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 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其中,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以免于审计 或评估。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 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 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 年。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以及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 害股东合法权益以外,可免于按照第四十四 条标准审议。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作出售股权资产,以该 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 础;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 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 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 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 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四十八条标准。公司对 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 的,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发生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以 及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方 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连 续12个月累计计算,但已履行相关决策程 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交易达到第四十七条(十一)(十二)款及 第四十八条规定标准的,交易标的为股权 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 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 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其中,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以免于审计 或评估。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 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 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 年。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以及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
 害股东合法权益以外,可免于按照第四十八 条标准审议。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指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 款等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 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财务资助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公司不得 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 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 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 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六)有关部门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 利益的,豁免适用本条款第(一)至(三) 项规定。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12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有关部门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 利益的,豁免适用本条款第(一)至(三) 项规定。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举行。第五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 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本章程规定人数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本章程规定人数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一 般为公司住所地(遇有特殊情况,公司可以 另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并在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中载明)。 公司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形式的投票 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网络投票有明 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或者公司所在市的其他地点。 公司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 供便利。股东会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 为出席。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委员 会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审议,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北 交所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0%。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北交所及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第六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股东大会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将于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公司在计算股东会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告知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提供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股东大 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 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 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惩罚处罚和北交所、全国股转公司的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北交所、全国股转公司的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 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第六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六十六条 非自然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 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删除条款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第七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七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质询。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制度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制度,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制 度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第七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第七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解释和 说明。第七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第八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北交所报告。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 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本 条所称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第八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本条 所称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 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 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 所申请股票转板(以下简称申请转板)或向 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 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 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 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 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 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 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 所申请股票转板(以下简称申请转板)或向 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 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 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 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限制。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 外。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 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 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 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 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 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 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形成 特别决议,必须由参加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 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 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 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申请回避;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 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 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 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 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形成 特别决议,必须由参加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 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条款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 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由监事会主席提 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 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二)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 条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并 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第八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 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非职工代表董事 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 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非职工代表董 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 人数,董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 并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有权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单一提名人提名的候 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
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五)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时, 对得票数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董事候选人、独 立董事候选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选人按得票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不足出 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过半数的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不得当选。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 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 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或监事的职责。 股东大会就下列情形应当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制度,实行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公司选举两名 及以上董事或监事的。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规则如下:事人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 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五)股东会选举或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 时,对得票数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董事候选 人、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决定是否当 选;得票不足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董事候选人、独 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当选。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 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股东会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公司选举两名 及以上非职工代表董事的。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规则如下:
(一)董事和独立董事分别选举;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三)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 中投给一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 给数位候选董事、监事; (四)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 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五)股东对单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所投的 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 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六)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 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监事人数为 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监事; (七)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 票相同,且造成按得票多排序可能造成当选 董事、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监事人 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上述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 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2、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监事 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 事、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 以上董事、监事再重新选举。 上述董事、监事的选举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 产生当选的董事、监事,若经股东大会三轮 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监事人数,则按(一)董事和独立董事分别选举;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三)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 中投给一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 候选董事; (四)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 投票权总数; (五)股东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 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超 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六)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 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从高 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七)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相 同,且造成按得票多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 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 以下情况处理: 1、上述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 应重新进行选举; 2、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得票相 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 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再重 新选举。 上述董事的选举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 当选的董事,若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 到拟选董事人数,则按第(八)款执行;
第(八)款执行; (八)若当选董事、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 事、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监事候选 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 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 的董事、监事。如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 不能达到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监 事人数,原任董事、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 事会、监事会应在15天内开会,再次召集 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监事候选 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 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 事、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 方开始就任。(八)若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 数,则已选举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 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 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如经过股东 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本章程规定 的最低董事人数,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 董事会应在15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会 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 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 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 定的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 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九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股东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 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 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 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一百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 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 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 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公司独立董事除上述规定外,还应当满足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以及独立性的 要求。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上 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中国证监会或 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离职另有规定的,按 相关规定办理。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 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 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上述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 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 易所对独立董事离职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 定办理。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职 工人数超过300人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名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职工代表董事不得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 监督和合理建议,并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作出书 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 的二分之一。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 以撤换。 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作出书 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 的1/2。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 承担的职责。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通知各股东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该独立董事的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 效。 出现以上情形时,余任董事会应当在60日 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 辞职产生的空缺。出现以上情形时,余任董事会应当在60日 内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 任产生的空缺。
第一百〇六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 职自书面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 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 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 务的具体期限为: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 期间为一年。 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 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 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 其辞职报告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 务的具体期限为: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 期间为一年。
新增条款第一百〇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 在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法定免 责事由的除外。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条款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且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且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删除条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证券事务代表、审计 部负责人;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七)提名董事候选人; (十八)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 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证券事务代表、审计部 负责人;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 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制度, 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规范、高效运作 和审慎、科学决策。董事会制度作为本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报股东大会批准。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规范、高效运 作和审慎、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 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报股东会批 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达 到以下标准之一,且低于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规定标准的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 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 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运用公司资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 批准。 (一)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达到 以下标准之一,且低于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 定标准的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 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 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产进行对外投资的权限为:连续12个月累 计计算对外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25%。 (三)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收购、出售 重大资产的权限为: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连续12个月内累 计计算可以收购、出售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总资产30%的重大资产。 收购、出售重大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四)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资产抵押的 权限为: 由于公司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董 事会可以运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资产 进行资产抵押。 (五)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融资借款的 权限为: 公司董事会根据经营情况向银行等机构融 资借款的金额为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除 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之 外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对于董事会权限范 围内的担保事项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七)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经出席董(二)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收购、出售重 大资产的权限为: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连续12个月内累计 计算可以收购、出售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总资产30%的重大资产。 收购、出售重大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资产抵押的权 限为: 由于公司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董 事会可以运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资产 进行资产抵押。 (四)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融资借款的权 限为: 公司董事会根据经营情况向银行等机构融 资借款的金额为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除本 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之外 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为。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六)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除本 章程第四十八条规的财务资助行为之外的 其他财务资助行为,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 的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指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 款等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 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及中国证监会、 北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资助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 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 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 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八)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 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 融资借款等交易事项超出本条规定的董事 会批准权限,或虽未超出董事会批准权限但 已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标准,或董事会认为必要 时,应将该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七)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 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 融资借款等交易事项超出本条规定的董事 会批准权限,或虽未超出董事会批准权限但 已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批准的标准,或董事会认为必要 时,应将该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发 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删除条款
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 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独立董事以及各专门 委员会应当按照工作细则履行职责,相关事 项经独立董事或各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规 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删除条款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删除条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删除条款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 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一)对公司发展 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进行研究、提 出建议,并对其实施进行评估、监控;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 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和合作开发等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规定的 其他事项。删除条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职 责。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 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 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删除条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1/2 以上选举删除条款
产生。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 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保证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知情权, 敦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 权; (六)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批准超过本章 程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职权,但尚未达到 董事会职权的事务。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 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 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 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 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不得 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在 接到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 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批准超过本章 程规定的总经理职权,但尚未达到董事会职 权的事务。 (五)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表董事会签发信 息披露所涉及的相关文件,但属于本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职权的除外。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 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 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 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 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不得 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在 接到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 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会、 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应当经独 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过半数 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 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 会议召开前3日。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以专人送达、手机信息、邮寄、 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 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3日。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 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 项内容,以及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董 事及相关与会人员。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
项内容,以及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董 事及相关与会人员。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 的决策材料。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 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 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 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的决策材料。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 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 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 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 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 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 召集人(主持人)同意,可以用电话、视频、 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 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 召集人(主持人)同意,可以用电话、视频、 传真等电子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下列内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代理事项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对每项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 者弃权的意见; (五)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 的指示; (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 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 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 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 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非独立 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在审议关 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会议。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 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 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非独立 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在审议关 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会议议程;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 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 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 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 决结果应载明具体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项至第 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一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 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 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 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独立董事候选人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 市公司(含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 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 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不符合任职资格 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 职务。未提出辞任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 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 职务。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以提出辞任。独立董事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 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任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 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任的独立董事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 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 成补选。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七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 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 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 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 日。除按规定出 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 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 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 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 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 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 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 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 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 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 年。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并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担任召集人。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为: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 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 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北交所自律规则、公 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 所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1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 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对其实施进行 评估、监控;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 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和合作开发等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零三条第(四)项至第(六)项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财务总监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 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 计工作三年以上。财务总监应当积极督促公 司制定、完善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重点关 注资金往来的规范性。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总监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 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 计工作三年以上。财务总监应当积极督促公 司制定、完善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重点关 注资金往来的规范性。
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 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 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经公 司董事会授权决策公司经营管理事项: 1、总经理有权决定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均未超过下列标准的交易事项(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融资借款、提供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 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经公 司董事会授权决策公司经营管理事项: 1、总经理有权决定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均未超过下列标准的交易事项(对外投资、
担保、关联交易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且绝对金 额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 低于150万元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低于 15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2、总经理有权决定收购出售连续12个月内 累计计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 产10%的重大资产(包括资产置换)。 3、总经理有权决定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 的资产抵押事项。 4、总经理有权决定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融资借款、提供 担保、关联交易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且绝对金 额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 低于150万元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低于 15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2、总经理有权决定收购出售连续12个月内 累计计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 产10%的重大资产(包括资产置换)。 3、总经理有权决定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 的资产抵押事项。 4、总经理有权决定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的向银行等机构融资借款事项。 5﹑总经理有权决定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 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 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 的向银行等机构融资借款事项。 5﹑总经理有权决定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应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 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协助总 经理分管公司经营中的不同业务。公司副总 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 管公司经营中的不同业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 关系管理、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 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 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 理、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 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监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 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 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 重阻挠时,可以向北交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适用于董事会秘书。本公司现任监事亦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订董事会秘 书工作细则。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 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除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 公告未披露外,董事会秘书的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在上述例外情形下, 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 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生效 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 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 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第九十九条 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 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可以向北交所报告。 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 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订董事会秘 书工作细则。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 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除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 公告未披露外,董事会秘书的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在上述例外情形下, 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 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生效 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 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 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本 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3个月内
(三)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本 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3个月内 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 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 北交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 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 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 北交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 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 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 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 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不得擅自 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相关决议。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法定免责事由 的除外。第一百六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 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不得擅自变 更、拒绝或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法定 免责事由的除外。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七章监事会全章节删除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个月内向各股东报送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 起 2个月内向各股东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 9个 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各股东报送季 度财务会计报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北交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七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删除条款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删除条款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遵守 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按照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同时兼顾公司长期发 展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 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 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 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二)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 期利润分配。 (三) 利润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情况下,公司分配年度股利 应优先采用现金方式: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 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出现重大资金支出(指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上述公司发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 或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 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 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 素出发,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 行股票股利分配。在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 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 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情况下,公司分配年度股利 应优先采用现金方式: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 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且公 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公司未出现重大资金支出(指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上述公司发 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 指以下情形之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或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分红。 (四)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管理层先就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提出预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就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议案 提交审议前,应与独立董事进行充分讨论。 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议,应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审 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计净资产的20%以上。 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 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 素出发,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 行股票股利分配。
新增条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一)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确有必要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予以调整: 1、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交所等其他相关监 管要求、规定对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 定, 2、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 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的,可 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 规定。 (二)利润分配调整程序: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 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 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以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新增条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公 司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删除条款
新增条款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新增条款第一百七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条款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新增条款第一百七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八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 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分析师会议(如有)和投资者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 (十三)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 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 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沟 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 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 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应尽可 能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 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 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 和北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 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 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并应特别注意 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 成本。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 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 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应尽可 能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 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 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 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 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 大事件信息。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 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 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 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 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 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 常事务。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专职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 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 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 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 务。
新增条款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
新增条款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 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 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
 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 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新增条款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 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达、邮寄、手机信息、传真、 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 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删除条款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 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 的,以传真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邮件发送当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的,电 话通知当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手机信息、传真、 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送出的,以手机信息、 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应以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在其他公共传第二百条 公司指定北交所信息披露平台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
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着问的形式代替公司 公告。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着 问的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新增条款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 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符合法律 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司系统或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 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 定的报纸上公告。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司系统或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 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 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或在符合法律规定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但公司因 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注销收购的本公司 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条款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规定弥补亏 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 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二百〇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 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或在符合 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条款第二百〇九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条款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 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七条一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 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内在符合法律 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第二百一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内在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司系统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 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 配给股东。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 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 配给股东。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第二百一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 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全章节删除
第二百一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第二百二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 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 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章程。第二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 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50%以上股份, 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 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 公司。 (五)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 以外的其他股东。 (六)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 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出售 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交易行为。第二百二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50%以上股份, 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 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 公司。 (五)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 其他股东。 (六)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 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出售 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公司住所地工商登记部门最近一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不超过”均含本数;“未达到”、“以 外”、“低于”、“超过”、“不足”、“过半数” 不含本数。第二百三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不超过”均含本数;“未达到”、“以外”、 “低于”、“超过”、“多于”、“不足”、“过半 数”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制 度、董事会制度和监事会制度。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拟 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拟 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备注:因增加、删除、排列某些条款导致章节、条款序号发生变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章节、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交叉引用的涉及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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