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银股份(00217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5年07月22日 19:05:58 中财网
原标题:御银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77 证券简称:御银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2号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2025年 7月 22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7月 22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7月 22日 9:15至 15:00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 234号 9楼会议室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谭骅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则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6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人,代表股份 33,417,7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80人,代表股份 90,425,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794%。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79人,代表股份 8,812,9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79人,代表股份 8,812,9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8%。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提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1,758,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74%;反对 1,3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88%;弃权 77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29,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553%;反对 1,3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792%;弃权 77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5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1,767,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41%;反对 1,25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64%;弃权 81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37,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495%;反对 1,25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824%;弃权 81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8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1,713,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08%;反对 1,2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13%;弃权 86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683,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413%;反对 1,2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516%;弃权 86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7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1,777,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22%;反对 1,25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69%;弃权 80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47,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641%;反对 1,25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903%;弃权 80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56%。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1,726,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11%;反对 1,28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64%;弃权 8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696,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9865%;反对 1,28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638%;弃权 8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97%。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1,604,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29%;反对 1,3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94%;弃权 91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75,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067%;反对 1,3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279%;弃权 91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65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1,648,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79%;反对 1,26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98%;弃权 9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618,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981%;反对 1,26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300%;弃权 9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71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1,718,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46%;反对 1,2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45%;弃权 88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688,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946%;反对 1,2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156%;弃权 88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1,705,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39%;反对 1,26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86%;弃权 876,2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675,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436%;反对 1,26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141%;弃权 876,2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1,600,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94%;反对 1,29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41%;弃权 949,3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70,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567%;反对 1,29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716%;弃权 949,3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717%。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1,744,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56%;反对 1,24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57%;弃权 852,9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14,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1895%;反对 1,24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326%;弃权 852,9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1,720,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60%;反对 1,28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57%;弃权 840,0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690,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9138%;反对 1,28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547%;弃权 840,0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1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2,052,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45%;反对 1,24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46%;弃权 546,0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22,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6878%;反对 1,24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167%;弃权 546,0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5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郭钟泳律师、陈嘉颖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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