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晶海(836547):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07月22日 00:07:36 中财网
原标题:无锡晶海: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代码:836547 证券简称:无锡晶海 公告编号:2025-079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
7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及制定无需经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9《关于废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并制定<提名委员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经营管理
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
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工作联系部门,
主要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下达、协调及督办提名委员会
安排的任务等工作,公司其他部门根据职能提供业务支撑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及任期
第四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知识、技能和
素质,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职责;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义务等规定适用
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
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
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如因委员的辞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
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
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于会议召开
向委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书面
文件、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3日
(不包括会议当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需提前24小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且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
提名委员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回避制度:
(一)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
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
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
程度。
(二)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
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
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
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
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
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三)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
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
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
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
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四)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
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
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
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
议。

第二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
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
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
务。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
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同意、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
召集人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
事会通报。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
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22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