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晶海(836547):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7月22日 00:07:37 中财网
原标题:无锡晶海: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36547 证券简称:无锡晶海 公告编号:2025-075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
7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及制定无需经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5《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会秘书
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无
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且
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解聘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代
为履行职责期间,并不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
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但
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辞任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的,其辞职
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的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
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
事会秘书辞职的2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第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
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法律法规、本细则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
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公
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
部门。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
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
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二)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
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确认;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
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监管问询;
(五)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
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董事会。

(六)《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不得以任何形
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在接到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
即敦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对公司
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
层,在规定期限内回复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问询、调查以及向
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专项报告;做好与中介机构的联络工作,联系
安排新闻媒体对公司的采访,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按规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并送达会
议文件;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应事先作好沟通工
作,协调核实相关数据,确保文件质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享受相关待遇,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
律责任。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董事相应的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细则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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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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