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规定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交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二条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系由无锡晶海氨基酸有限公司整 | 第二条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系由无锡晶海氨基酸有限公司整 |
|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在无锡市行
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并依法取得营业
执照。 |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在无锡市数
据局注册登记,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00717435
204L。 |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无锡市锡山区东港
镇港下。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无锡市锡山区东港
镇港下;邮政编码:214199。 |
|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为:法定
代表人的产生或更换经董事会全体董
事过半数决议通过。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
|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
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
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
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
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额。 |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采用记名
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集中登记存管。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 |
|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如下: | 数为 1,2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为 1元,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如下: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768.80
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
为7,768.80万股,均为普通股。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加注册
资本的,还应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八条的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原
股东不享有对新增股份的优先认购
权。 |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办理。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办理。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
|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 |
| 第三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证券公司因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
|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的股东。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
|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
| |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
|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
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
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
行。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按期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删除 |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
| |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
| | 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
稳定。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 第二节 股东大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作出决议
(九)认定公司核心员工;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本章程,批准《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的除外)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其变更
方案; |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四
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
条规定的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
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属于重大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属于重大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 |
| ……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
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
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本条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
金、委托贷款等行为。资助对象为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本条
规定。 | ……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
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
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
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本条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
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资助对象为
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非关联方发生的
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上市公司为他人提
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非关联方发生的
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
为。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
财等北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
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
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进行计算。 |
|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
为。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
财等北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
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
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进行计算。
已经按照规定履行审议程序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已经按照规定履行审议程序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
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比照第四
十四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
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达到股东大
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比照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
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
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比照第四
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
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
| 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
章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
审议程序。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
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可免于
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 | 删除 |
| 新增 |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
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本章程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
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
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日常性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
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标准,但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
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
估报告。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 |
| | 序的财务资助、对外担保等事项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可
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予以罢免。 |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1/2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
时;
(五)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本章程第四十七条和本条规定
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及时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4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办公地或股东大会通知的
其他地址。
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的,应
当设置会场,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同 |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的
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
| 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如果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表决结果为准。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
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
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
日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司(指为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提供网络和通信
等信息技术服务的公司)签订协议,并
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
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
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公司股东大会
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
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
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
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
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
票的,视为弃权。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
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
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
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
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
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 为股东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
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
|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
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
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
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
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
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
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
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
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
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股东
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
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
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
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
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
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
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
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
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
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
见为准。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
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
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
东的投票。 | |
|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
召集。 |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
| |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 合并至第五十六条 |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北交所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
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后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合
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北交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北
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
| 第五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六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 第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议案的内容, |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公司不得
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
|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
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
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
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
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
| | 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北交所惩戒。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交易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 | 第六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
| 第六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 第七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
| 效身份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
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该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
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
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该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
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
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单位印章。 |
|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
| 新增 | 第七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
|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
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
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
|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
|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 新增 | 第七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
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
| | 准。 |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
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
资料一并由董事会相关人员负责保
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由董事会相关人员负责保存,保
存期限为10年。 |
|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 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
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
|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 |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 第八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
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准。 | 删除 |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规
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
| |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第八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
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
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删除 |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总数;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 |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总数;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 |
| 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大会
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 | 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会决议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
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
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议、表决。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
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超过半数通
过。
…… |
|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
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 | 第八十九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如下:
(一)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
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
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二)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
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
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
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三)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达到30%以上后,股东会
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四)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会采用累
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按下列原则
进行:
1、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
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
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
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
一人;
2、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
能超过应选人数;股东投给董事候选
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
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
则其投票无效;
3、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
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
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的每
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 |
| |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的半数;
4、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
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候选人中
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
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董事人
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
董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
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人选
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候选人提交下
一次股东会进行选举;
5、如当选的董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会
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的,公司应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会上
对缺额的董事进行选举。
6、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
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分开投票。 |
| 第八十八条 若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
以上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
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
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 | 第九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
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
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
决。 |
|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
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
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
上进行表决。 |
| 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九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 |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 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 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 |
|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
|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
布表决结果前,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
|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 第九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 |
|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 | 第一百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本次股
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 |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
| 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
| 或更换,任期3年。
…… | 者更换,任期3年。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
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 |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总次数的二分之一,应当作出书面说
明并对外披露。 | |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在审议定期报告
时,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
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
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
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
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是否全面分析了
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
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
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
因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
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
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签署。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
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 | 删除 |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
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一年内仍
然有效。 |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之日起一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 | 第一百〇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董事
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
其中一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
事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 北交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重点监督公司与其控 | 删除 |
|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 删除,合并至一百三十五条。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
事有效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 | 删除 |
| (一)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
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
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
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
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
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
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
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
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纳情况;
(二)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
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
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
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
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10
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
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
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
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当予以采纳。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
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三)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 |
|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
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
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
要的专业意见;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
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
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五)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
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
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
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
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
益。
(七)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
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
可能引致的风险。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
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报告应 | 删除 |
| 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
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
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
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低于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最低要求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
生之日,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
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董事会设董事
长1人。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
成,其中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 1名、
独立董事2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九)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
外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
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
| (十九)独立董事因不符合《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相关规定而应当立即停止
履职并辞去职务,在独立董事未提出
辞职的情况下,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
知悉该事实发生后按规定解除其职
务;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
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
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设立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等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 删除 |
|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 删除,合并至第一百四十条。 |
|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 删除,调整至第一百四十二条。 |
|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删除,调整至第一百四十三条。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发展方
针、经营目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
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资产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进行研究 | 删除,调整至第一百四十四条。 |
| 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删除,调整至第一百三十六条。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
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 删除,调整至第一百三十七条。 |
| 提供便利和支持。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借款、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
事会审议。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二
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
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
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
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收购出售
资产、对外借款、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的具体审议权限如下(公
司发生的相关交易事项达到本章程规
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标准时,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并作出决议。公司资助对象为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
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的,不适用本款规定。
(二)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
(三)公司与非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除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 |
| |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
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五)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和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允许的范围内
可以运用公司资产进行资产抵押或对
外担保,设置资产抵押或对外担保权
限不得超过本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 |
| | 理制度规定。
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
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
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
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
|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交董
事会保存。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
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传真、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交董事
会保存。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
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董
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举手
表决或电子通信表决(包括传真投票、
电子签名表决等)。 |
| 新增章节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
| |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
| |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
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三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
| |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
| | 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制度,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
百三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
| 新增章节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
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
| |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在董
事会中设置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
| |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发展方
针、经营目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
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资产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进行研究 |
| | 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根据需要
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
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根据需要
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中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
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
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
上。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
零三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
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
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
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
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 合并至第一百四十六条 |
|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为信息披露机构,董事会秘书为信息
披露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其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协助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投资者关系管理、
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公司应当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
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
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
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且不存在本章程第一百条规定的情
形,或者为公司现任监事。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为信息披露机构,董事会秘书为
信息披露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作为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
事会和股东会。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其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协助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投资者关系管理、
文件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
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
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
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 监事会 整个章节 | 删除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北交所报送
年度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
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北交所报送
半年度财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
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北交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
|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删除,合并至第一百六十一条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条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
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实施如下利润
分配办法: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施如下利润
分配办法:
…… |
| |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
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请股东会审议。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
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
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
由。
4、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
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
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
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
改正。
5、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
| |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披露。 | 删除,合并至第一百六十二条。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 删除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六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
| |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
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
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
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进行;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送
出;
(三)以传真方式进行;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通知的送达方式:
……
(二)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 第一百七十八条 通知的送达方式:
……
(二)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 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
| …… | 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发送
至被送达人指定的电子邮箱的时间为
送达时间;
……
(四)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的,电
话通知之日为送达日。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依法向北交所
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指定北京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s://www.bse.cn)等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
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
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
方解散。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
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
| 于30日内公告。…… | 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
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
| 第二百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
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九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〇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
|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因有第二百〇二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情形而解散的,……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有第一百九
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情形而解散的,…… |
| |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
内公告。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 |
|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二百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二十二条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
出现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无
法协商解决,可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
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者向公司所在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删除 |
| 第二百二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第二百一十六条 释义
……
(四)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
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3、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
(四)中国证监会,是指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 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
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
为。
(五)本章程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
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方发生本条第(四)项规定的交
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
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登记机关最近一
次备案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
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有权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无锡市数据局最
近一次备案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
| 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
| 第二百三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达到”,都含本数;
“不满”、“低于”、“多于”、“超过”不
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达到”,都含本数;
“不满”“低于”“多于”“过”“超过”
不含本数。 |
|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