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达嘉维康(301126):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126 证券简称:达嘉维康 公告编号:2025-049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保证公司业务顺利开展,公司于 2025年 4月 17日、2025年 5月 12日分别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5年度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 3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4月 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 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以下简称“石嘴山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分别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控股子公司宁夏德立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德立信”)分别提供总额度人民币2,000万元、3,000万元的保证担保。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宁夏德立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1、统一信用代码:916404047999088796 2、注册地址:宁夏固原市经济开发区清水河工业园中心路 13号 3、注册资本:800万元 4、法定代表人:段军章 5、成立日期:2007年 4月 4日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药用辅料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消毒器械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销售;酒类经营;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批发;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卫生用杀虫剂销售;食品用洗涤剂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食用农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中医诊所服务(须在中医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第一类医疗设备租赁;第二类医疗设备租赁;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远程健康管理服务;企业会员积分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7、宁夏德立信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8、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宁夏德立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51%。 9、宁夏德立信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一)与石嘴山银行签订的合同 1、贷款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 2、借款人:宁夏德立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3、担保人: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最高债权额: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6、担保范围:除借款本金外,还包括利息、违约金、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7、保证期间: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贷款履行期满后三年时止。贷款展期的,从展期期满后开始计算保证期间,保证人对展期后的贷款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和期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与民生银行签订的合同 1、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2、债务人:宁夏德立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3、保证人: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5、最高债权额: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6、保证范围:本合同第 1.2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7、保证期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300,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0.77%;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总余额为 143,435.3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1.65%。 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宁夏德立信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38,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1.63%,公司对宁夏德立信累计提供担保总余额为20,604.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73%。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7月 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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