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通医疗(301515):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证券代码:301515 证券简称:港通医疗 公告编号:2025-045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 7月 22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23.00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0.01元/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5年 7月 22日,以 10.0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23.00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2025年 7月 18日,公司召开的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1.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2.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0.13元/股。(调整前) 3.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合计 80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2)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4.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内。 (3)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限制其售出的时间段。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5.限制性股票归属的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②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X计算结果将向下取整至百分比个位数。 ③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分为“A”“B”“C”和“D”四个等级。届时依据限制性股票对应考核期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部分,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期归属。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1.2025年 7月 1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年 7月 2日至 2025年 7月 11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接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的反馈。2025年 7月 14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5年 7月 18日,公司召开的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于 2025年 7月 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年 7月 22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授予价格由 10.13元/股调整为 10.01元/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内容与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5年 7月 22日。 (二)授予数量:123.00万股。 (三)授予人数:80人。 (四)授予价格:10.01元/股。 (五)股权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本次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六)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2.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做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约定价格(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险,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该模型以 2025年 7月 22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1.63元/股(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 3.历史波动率:29.4372%、25.5349%(分别采用深证综指近 12个月、24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3590%、1.3934%(分别采用中债国债最新 1年期、2年期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1.0815%(采用公司近一年股息率)。 (三)预计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具体情况见下表: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持股 5%以上的股东。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根据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5年 7月 22日为授予日,以 10.0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23.00万股。 八、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根据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授予人数、数量、授予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备查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7月 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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