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通(300560):上海妙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海妙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 3 第二章 释 义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6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 7 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 9 一、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 9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情况 ................. 10 第六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 11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 11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是否符合条件的相关说明 ............................................. 11 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13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妙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通”“上市公司”或“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中富通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中富通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中富通提供,中富通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中富通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中富通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中富通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5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2025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三、2025年6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24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陈融洁先生提议将股权激励相关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律师事务就本激励计划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2025年6月11日至2025年6月2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并于2025年6月2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五、2025年6月27日,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4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5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5年7月22日作为首次授予日,以7.6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17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2025年7月22日。 (三)首次授予价格:7.64元/股。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5名。 (五)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数量:170.00万股。 (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出全部权益数量的2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 (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情况 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第六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是否符合条件的相关说明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年 7月 22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 5名激励对象 17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64元/股。 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妙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妙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 7月 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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