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通(300560):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时间:2025年07月23日 00:13:01 中财网
原标题:中富通: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560 证券简称:中富通 公告编号:2025-047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5年7月22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70.00万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票来源: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富通”)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7.64元/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人数:5人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7月22日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7月22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1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64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2025年6月27日,公司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3、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7.64元/股。

4、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2,974.3622万股的0.87%。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7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2,974.3622万股的0.7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5.00%;预留 3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2,974.3622万股的0.1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5.00%。

5、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英博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英博达”)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和外籍员工)。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和归属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归属期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7、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1)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2)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两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深圳英博达2025年净利润不低于800万
第二个归属期深圳英博达2026年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
注:1、“净利润”指深圳英博达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10月31日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要求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10月31日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深圳英博达2026年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
第二个归属期深圳英博达2027年净利润不低于1,200万
注:1、“净利润”指深圳英博达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励对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归属比例如下所示:

考核结果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80%60%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5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3、2025年6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24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陈融洁先生提议将股权激励相关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律师事务就本激励计划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2025年6月11日至2025年6月2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并于2025年6月2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5年6月27日,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4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5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5年7月22日作为首次授予日,以7.6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17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一)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是否符合条件的相关说明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年 7月 22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 5名激励对象17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64元/股。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情况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四、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2025年7月22日。

(三)首次授予价格:7.64元/股。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5名。

(五)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数量:170.00万股。

(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职务获授的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数 量(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拟授出权益数 量的比例占首次授予时 公司股本总额 的比例
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英博达 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 (5人)170.000085.00%0.74%
预留30.000015.00%0.13%
合计200.0000100.00%0.8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出全部权益数量的 2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

(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八)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5年7月22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13.64元/股(2025年7月22日收盘价);
(二)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28.97%、25.12%(分别采用深证综指对应期限的年化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经测算,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1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对未来各年度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摊销成本合计2025年2026年2027年
1,063.03330.11574.97157.95
注:1、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摊销费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及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查。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实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5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英博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本次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

(四)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确定以2025年7月2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7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64元/股。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数量及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

九、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上海妙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备查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上海妙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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