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乐种业(831087):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23日 00:22:14 中财网
原标题:秋乐种业: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代码:831087 证券简称:秋乐种业 公告编号:2025-081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月 23日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 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4修订《内部审计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风险管理、完善组织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目标实现等方面的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与财务报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支持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成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报告、评价活动。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工作职权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应当根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九条 审计部设专职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任免。公司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以下职业规范: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该诚实勤勉地开展工作;
(二)内部审计人员在收集、评价和沟通有关被检查活动或过程的信息时,要保持最高程度的职业客观性。在作出判断时,不受个人喜好或他人的不适当影响,对所有相关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重视工作中获取的信息,除有法律或职业义务外,不得披露相关信息;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持续提高专业能力,保证审计工作的效果、质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时,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当遇有较大审计任务时,可临时组织有关部门业务人员共同参与审计,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中介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开展工作;
(二)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三)对公司(含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内部控制的重要要素、业务活动或者业务活动某些环节的内部控制进行专项审计;
(四)对公司会计资料所反映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会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等;
(五)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和经济性进行审计,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关注信息系统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影响;
(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重要的对外投资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以及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审计;
(八)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审计;
(九)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检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应清晰、完整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一)视情况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战略会议以及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加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的重大会议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决策、财务管理、项目招标等会议,参与制定和修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二) 有权检查被审计对象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查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合同、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及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提供审计资料(含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三)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有权对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并对有关资料、实物进行复印、拍照和录像,有关部门和个人须密切配合,不得拒绝和设置障碍。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进行暂时封存;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存在的缺陷提出整改意见;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八)督促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决定,并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 (九)有权根据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部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公司审计委员会临时安排的审计事项,确定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特殊审计项目,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可以不事先通知。

第二十条 依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可采取就地审计与送达审计、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抽查审计与全面审计、专项审计、专案审计等多种审计方式。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审计人员应通过合理审计方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审计证据,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实施现场审计,认真审查被审事项,运用适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作为审计报告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被审计对象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对被审计对象反馈的书面意见,审计部应进一步查明事实后,作出是否采纳、修改还是维持原报告的决定。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因被审对象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审计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在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实施的审计程序等基本事项,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重要事项进行客观描述。审计报告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评价客观,结论恰当、处理意见适当。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中的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审计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1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于收到审计报告15个工作日内送达审计部。审计部负责督促、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建立审计档案,并作为公司档案管理,做好内部审计档案的归档管理工作。审计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八条 未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审计档案不得泄露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需要提供审计档案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相关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审计部在工作中发现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的组织或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对揭发、检举、提供有效审计线索的组织或人员,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处分并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一)拒绝提供审计所需资料;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和举报人的;
(六)有其他违反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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