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热电(600719):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市值管理,切实推动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 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在开展市值管理工作过程中,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 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公司经营管理层参与,董 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财务证券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统筹协调市值管理日常执行和监督工作。 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实施机构积极配合,共同参与市值管理体系建第五条董事会应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 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 现明显偏离上市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七条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 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八条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 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 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 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 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必要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三章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 手。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结合公司发展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 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 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 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五条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可及时采取如下 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并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 要时发布公告予以澄清或者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 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现阶段实际状况,在必要时择机采取 股份回购、现金分红等市值管理方式稳定股价;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 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措施。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主要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批准后生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