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展光电(003019):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166-3号 致: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展光电”、“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制定的《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 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4年 2月 8日,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2024年 2月 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2024年 2月 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4、2024年 4月 29日,公司披露了《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郭莉莉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 2024年 5月 27日召开的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5、2024年 5月 14日,公司披露了《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6、2024年 5月 27日,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24年 6月 1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5年 4月 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预留授予条件成就及授予日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5年 4月 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条件成就及授予日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5年 7月 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2025年 7月 2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关于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及《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176,396,112股为基数,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 5元(含税),共计派发 88,198,056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如下相应调整: 1、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 -V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0 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经过调整,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由 8.16元/股调整为 7.66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内容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离职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8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0.87万股。 2、部分激励对象 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在职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 2024年度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B),对应的个人考核解除限售比例为 90%,2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称职(C),对应的个人考核解除限售比例为 80%,因此其已获授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不得解除限售的 0.8190万股限制性股票将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以及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31.6890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5%。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24年 7月 23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如下: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徐莹 ______________ 罗瑶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座 509单元,邮编:100033 2025年 7月 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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