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2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上海市股份制试
点企业的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上海市股份制试
点企业的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
公司现持有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区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610133132207011Q。 |
| 3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36,849,390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33,304,346元。 |
| 4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变更按照本
章程关于董事长产生及变更的相关规
定执行。 |
| 5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
| 6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 | |
| 7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
人员。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确定的
其他人员。 |
| 8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
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
| | | |
|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 价额。 |
| | | |
| 9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36,849,390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533,304,346股,全部为普通股。 |
| 10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 11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1.公开发行股份;
2.非公开发行股份;
……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 12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 13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 |
| | | |
| | | |
| | | |
| | | |
| 14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
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 | 2.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5.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 | | |
| | | |
| | | |
| 15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提供。股东要求查阅
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
用前述规定。 |
| 16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
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17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1.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2.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4.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18 | 第三十六条董事……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公
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公司住所地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如有)、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19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20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 | |
| | | |
| | | |
| | | |
| 21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22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
4.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5.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6.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
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7.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8.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23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
稳定。 |
| 24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
| 25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 |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8.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但是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
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地点将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 为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提供便利。 |
| | | |
| | | |
| | | |
| | | |
| 27 | 第四十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
| 28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 |
| 29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2.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3.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 |
| 30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 | |
| | | |
|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31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 |
| | | |
| | | |
| | | |
| 32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33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
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不履行职务或者未设
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 | | |
| 34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
| | | |
|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批准。 | |
| | | |
| 35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 | | |
| | | |
| 36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公司年度报告;
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1.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3.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4.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37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1.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
补董事时,公司现任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
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
事的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
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
2.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
补监事时,公司现任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在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的非独立董事
且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或选
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时,采用累积
投票制。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1.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
补董事时,公司现任董事会、单独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
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3.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
行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
进行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议案应当以书
面形式提交,并同时提交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
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
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独立董事
候选人……
2.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
行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选举。上述董事候选人议案应
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同时提交董事
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 第八十三条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
上的董事、监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
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除采取累
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删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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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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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 |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7.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 |
| 40 | 第九十六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 41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3.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4.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5.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6.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2.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4.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7.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 |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6.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7.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 |
| 42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 43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
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 |
| 44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6个月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相
关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
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
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6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45 | 新增 |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46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47 |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 | | |
| | | |
| | | |
| 48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由职工代表出
任的董事一人,独立董事三人;设董
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
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
| | | |
| | | |
| 49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 | | |
| | | |
| 50 | 第一百零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3.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 删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 |
| 51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不履行职务或者未设副董事长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
| 52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53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除非有出席董事会会
议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不同意以举手
方式表决,则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书面表决或者其他
有效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
权。
…… |
| 54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55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5.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
| 56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5.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
| 57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1.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2.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3.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58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5.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1项至第3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59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3.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60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第1项至第3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 61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
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
| | | |
| | | |
| 62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二名,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63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64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65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设
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
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重大投资(单笔投资项目超
过总资产50%以上)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3.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66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
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两名。提名委
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
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本章程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67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两
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
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本章程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68 | 第一百二十五条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实施
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删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 | 第一百二十六条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 | 删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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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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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70 | 第一百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职责主
要为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等;提名委员会职责主要为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主要为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战略委员会
职责主要为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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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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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建议。
专门委员会除依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外,还应当依照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 | |
| | | |
| | | |
| | | |
| 71 |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
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
| | | |
| | | |
| | | |
| 72 |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八条1至6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相关管理制度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
| 73 | 第一百三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74 |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五十三条 | 删除 |
| 75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 |
| 76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 |
| | | |
| | | |
| 77 | 第一百六十五条在公司营运资金满
足业务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公司可以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第一百六十三条在公司营运资金满
足业务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公司可以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
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
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上限原则上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
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 78 | 第一百六十七条董事会审议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
…… | 第一百六十五条董事会制定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
…… |
| 79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
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
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
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
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
划。 | 删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 第一百七十二条监事会应对董事会
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
督。 | 删除 |
| | | |
| | | |
| | | |
| | | |
| 81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外部经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如遇到战争、自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或者变更
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
规定的条件,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
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
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
成书面论证报告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
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
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渠道。 |
| 82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相关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
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相关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83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
| 84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85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86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87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 | |
| 88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
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89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以邮件方式
或以传真的方式进行;紧急情况下,
可以电话或其他快捷通讯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电子邮件
书面、电话、短信、公告或其他快捷
方式发出。 |
| 90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以邮件方式
或以传真的方式进行;紧急情况下,
可以电话或其他快捷通讯方式进行。 | 删除 |
| | | |
| | | |
| | | |
| | | |
| 91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
邮件发出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
| 92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以至少一家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平
台。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
报》或者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平台。 |
| 93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
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94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者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其他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 | | |
| | | |
| | | |
| 95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
公告。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
海证券报》或者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
他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
| 96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上海证券报》或者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其他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
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
报》或者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刊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
| 98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七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99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100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 第二百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101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三条第1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条第1项、第2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102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三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
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
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103 | 第二百零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零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上海证券报》或者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其他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 |
| | | |
| | | |
| 104 | 第二百零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
| | | |
| 105 |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 第二百零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 | |
| | | |
| 106 | 第二百零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八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107 | 新增 | 第二百二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或
者本章程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执行。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 | 第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2 |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 |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
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 |
| 3 |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
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 | 第十六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
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
…… |
| | | |
| | | |
| | | |
| | | |
| 4 |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
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
为股东提供便利。
…… |
| | | |
| | | |
|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5 |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 |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
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 6 |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7 |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
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
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
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不履行职务或者未设副
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
| | | |
| 8 |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且公
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或者股东
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
| 9 |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
…… |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 |
| | | |
| 10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
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
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
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
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
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