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精密(300968):《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

时间:2025年07月24日 10:51:53 中财网
原标题:格林精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汇率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衍生产品业务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合称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有效及安全为原则,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金融机构借款,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金融机构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在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职责范围
第十条 公司须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如需)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得在审议通过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在批准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2、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3、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或其授权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 职责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2、销售部门、采购部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协助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与交易背景资料; 3、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5、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应根据公司业务情况,结合外汇汇率的走势等因素进行外汇套期保值的可行性论证,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2、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考虑外汇资产、负债和未来现金流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3、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选择具体的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出业务申请,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的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双方确认后进行具体操作及资金划拨;
4、财务部应建立外汇套期保值台账,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5、审计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6、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进行备案。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保密信息对外泄露,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资金收支清算;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十七条 须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告给总经理,总经理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十七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风险及承担风险等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应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并抄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当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立即向总经理、审计部负责人和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况。

第七章 信息披露及档案整理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应当保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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