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川物联(688528):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以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24日 11:25:18 中财网

原标题:秦川物联: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以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28 证券简称:秦川物联 公告编号:2025-014
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以及修
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一、公司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符合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对《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公司治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等的最新规定,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其中,原《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全文修改为“股东会”,不再《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逐一单独列示。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并授权公司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事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公司部分治理制度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制度名称是否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变更 情况
1《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修订
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修订
5《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修订
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修订
7《防范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修订
8《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
9《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修订
10《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
1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
1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
13《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修订
14《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订
1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
16《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
17《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
18《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修订
19《预算管理制度》修订
20《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21《筹资管理制度》修订
22《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修订
23《财务报告管理制度》修订
2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修订
25《子公司管理制度》修订
26《内部控制评价办法》修订
27《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
28《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上述修订的治理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修订、废止权限。

特此公告。

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4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比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
2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3/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5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以及经董事会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 的其他人员。
7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
   
   
8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6,8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6,8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9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11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12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3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14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15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6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17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合理理由 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 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的,适用本款规定;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18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或复制公司有关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予以提供。股东要求查阅或 复制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股东还应 向公司提供书面文件说明查阅或复制的理 由,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复制,并 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 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19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前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20/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有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21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22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23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 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公司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侵占公 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应立即申请 司法冻结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公司的股份。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如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 资产的,公司应通过变现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 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 务,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协助、 纵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 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 定的,其违规所得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 严重责任的董事可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24/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25/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 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26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30% 经审计总资产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决定有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27第四十二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 担保。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 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下 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10%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 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 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 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 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四)项、第 (五)项的规定。 
   
   
   
   
   
   
   
   
   
   
   
   
   
   
   
   
28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 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者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29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0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10% 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31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32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33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34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35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 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 股东大会。定的其他地方。
   
   
   
   
36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37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38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39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40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41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 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 须回避表决。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 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 披露其关联关系并主动提出回避 申请;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 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 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 关系;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 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 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主动提出回避申 请;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 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 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 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 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 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 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 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 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 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42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 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43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持有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 董事除外)和监事候选人;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上 海证券交易所对被提名人持有异 议的,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为独立董事;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董事候 选人。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 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3、董事会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 生; 4、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累 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与非独立 董事应分别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布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布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44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 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就任时间为选举其担任 董事、监事的议案获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时。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选举其担任董事的 议案获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时。
   
   
   
45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合适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46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47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 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48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49第一百〇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1年内仍然有效。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 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对于公司的保密信息,在依法公 开之前,其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 披露。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两年内仍然有 效。对于公司的保密信息,在依法公开之前, 其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披露。董事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
50/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 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51第一百〇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2第一百〇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3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由 5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 2 人。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五 至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应占董 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以上,且独立董事中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设 置一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设董事长 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54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聘任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聘任人员的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发展、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5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提供担
 会批准。董事会具体权限见本章 程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保、财务资助、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及时 披露(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应在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十 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 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一 百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 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公司发生本章程所述交易未达到本条所列 任一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 定。 (二)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行为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外,公司其他担保行为均 由董事会批准。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须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三 十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百分之零点一以 上的交易,且超过三百万元。 前述关联交易未达到本条所列任一标准的, 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
56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长 1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57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 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者其他应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58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 话、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署 名短信息、微信或者专人通知; 通知时限为:不少于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前 24小时。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邮件、电子 邮件、署名短信息、微信或者专人通知;通 知时限为:不迟于召开会议三日前。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59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60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 决方式为:举手投票表决或记名 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 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及传阅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会议采用现场 或者电子通信方式。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投票表决或记名书面投票表决或电 话、传真等电子通信方式表决。
   
   
61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 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62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审议批准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购 买、出售、处置资产及其他交易(含关联交 易)事项(担保除外)。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63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一百五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64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
   
   
   
 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 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 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 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 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 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 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 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 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 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 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65/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 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66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公司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67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8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 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 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未来成长性较好、每股净 资产偏高、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 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 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 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 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 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 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实施如下 利润分配政策: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未 来成长性较好、每股净资产偏高、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 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 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 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 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决定。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 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 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 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 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 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 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 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 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 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不满足前述第(三)款 规定的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 或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 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30%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 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不满足前述第(三)款规定的条 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公司符合现金分红 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时,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 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 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 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 东会审议。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 董事会草拟,并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审议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 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 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 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
 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 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 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 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影响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重大变化时,或公司根据生产 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 草拟,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 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 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 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审议时 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 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 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 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 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中小股东 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涉及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 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 透明等。
 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 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 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 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 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维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 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69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 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70/第一百六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71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72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 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之、署名 短信息、微信一种或几种方式进 行。/
   
   
   
   
   
73/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74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 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 的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定的最低限额。 
75/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 日内在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五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76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予以公示。
77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8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 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 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9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百〇六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本章程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准。
80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 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注: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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