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达集团(600734):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 为,确保公司聘用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公司财务信息披 露的质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上市控股子公司除外)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 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上 市控股子公司除外)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 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由股东会批准。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相关信息 的对外披露及向有关部门报备。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 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和 审计团队;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维护公司和国家信息安全;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应当对 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 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 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 及评估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 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 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 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 董事会决策;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 评估等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流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并由公司财务资金部和商务采购部负责选聘工作; (二)商务采购部组织评比,财务资金部根据评标结果形 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通过后,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 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否定该议案并说明原因;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五)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 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 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 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选聘的方式及流程 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采购相关制度的要求。 第十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 聘方式的,公司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 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 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 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 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 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一条 在收到会计师事务所递交的应聘报名材料后, 应通过收集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 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 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在调查基础上,评 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公司的选聘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在选聘文件中制定明细评价标准,对会计 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 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 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 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 水平等。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 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 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 策与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 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 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四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 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 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五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 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 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 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 四季度结束前完成,每次选聘有效年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 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第十八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 量,在公司每次选聘有效年限内,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 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审计委员会应每年度向董事会提交对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 督职责情况报告,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 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可以续聘,聘期一年。 第十九条 续聘期间,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 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 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 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 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并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 过8年。公司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 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 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 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 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 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 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 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五章改聘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 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 构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第二十二条的情况时, 或审计委员会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形成否定 性意见时,审计委员会提出改聘建议,报董事会审批决定。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 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 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 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 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 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 要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 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 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存 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近3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 收费情况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有关 条款如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经公 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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