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锡有色(600301):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录 1目的和适用范围.....................................................................................................1 2引用........................................................................................................................1 3术语........................................................................................................................1 4职责........................................................................................................................2 5一般规定................................................................................................................5 6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6 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8 8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10 9信息披露文件保管制度........................................................................................11 10信息保密............................................................................................................12 11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1212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1213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1314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1315附件....................................................................................................................14 16附则....................................................................................................................14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为规范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2.1公司; 1.2.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1.2.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2.4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1.2.5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所属企业负责人; 1.2.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及前述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1.2.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2 引用 2.1下列标准、制度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制度中引用而构成为本制度的条文。 在本制度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术语
4.1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4.1.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4.1.2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1.3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4.1.4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4.1.5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它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4.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4.2.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4.2.2未经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4.2.3独立董事应当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4.2.4董事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2.5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4.2.6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4.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4.3.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执行、资金运用、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4.3.2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3.3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4.4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 4.4.1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和督促公司制订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4.4.2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4.4.3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4.4.4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4.4.5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4.4.6负责组织证券事务部做好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保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记录,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4.4.7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及所属企业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4.5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的信息披露职责 4.5.1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所属企业负责人是所在部门或所在公司信息披露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4.5.2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4.5.3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予以配合。 4.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6.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4.6.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4.6.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6.4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6.5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4.7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8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9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10公司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4.11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4.1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5 一般规定 5.1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2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做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5.3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5.4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5.5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5.6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5.7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6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6.1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6.1.1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披露文件。 6.1.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加盖公司公章。 6.1.3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6.1.4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6.1.5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6.1.6本制度第6.1.1项至6.1.5项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 6.1.7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6.2定期报告 6.2.1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完成定期报告并公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2.2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上海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6.2.3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6.2.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6.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6.2.6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6.2.6.1净利润为负值; 6.2.6.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6.2.6.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6.2.6.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6.2.6.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2.6.6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6.2.6.1项至第6.2.6.3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6.2.7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6.2.8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6.2.9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6.3临时报告 6.3.1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5.1《公司信息披露范围及标准》所列事项。 7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7.1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7.1.1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7.1.2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7.1.3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7.2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7.2.1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7.2.2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7.2.3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7.3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7.4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7.5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7.6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7.7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7.7.1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7.7.2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7.7.3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7.7.4内部审核程序; 7.7.5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7.7.6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7.8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8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8.1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8.1.1证券事务部会同各业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报董事长同意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8.1.2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8.1.3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各部门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8.1.4财务管理部负责财务报告及其附注的编制,向证券事务部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的财务资料;证券事务部负责非财务报告部分内容的编制,并汇总、整理相关资料,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8.1.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阅修订; 8.1.6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并根据董事们的反馈意见对定期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8.1.7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8.1.8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8.1.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8.2临时公告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8.2.1对涉及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8.2.2证券事务部编制临时报告初稿; 8.2.3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8.2.4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公司董事长审核签字; 8.2.5董事会秘书将临时公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依法公告; 8.2.6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8.3公司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未披露的信息。公司公告发布的流程如下:8.3.1申请:公司发布公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提出申请,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8.3.2审核及发布: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提交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媒体上披露;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专管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核。董事会秘书对专管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说明,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公司的信息披露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8.4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问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8.5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在公司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9 信息披露文件保管制度 9.1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9.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9.3公司披露的文件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9.4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事务部负责提供。 10信息保密 10.1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0.1.1信息知情人员在附件15.1《公司信息披露范围及标准》所列事项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2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10.3公司职工应当严格遵守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违反《保密协议》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公司有权追究其个人责任。 10.4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及下属企业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该业务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提供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10.5公司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10.6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11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11.1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11.2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12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12.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12.2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12.3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接待人员接待采访、调研时,不得回答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对于对方超出公开披露范围以外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但应予以解释说明。 12.4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投资者日常的电话咨询、来访,均由证券事务部和董事会秘书负责接待、答复。答复的内容均以公司公告为准,不得超越公司已公告的内容。 12.5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13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13.1公司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13.1.1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13.1.2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13.1.3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14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14.1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4.2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4.3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采取追责措施。 14.4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4.5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15附件 15.1《公司信息披露范围及标准》 16附则 16.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16.2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 华锡有色信息披露范围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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