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创能源(688429):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24日 18:50:57 中财网

原标题:时创能源: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429 证券简称:时创能源 公告编号:2025-042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将作出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第一条为维护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一元。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一元。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400,000,800股,均 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00,000,80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 值1元。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二条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东的利益。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和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 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 构出具。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 议: ……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公 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 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 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会计师事务
  
  
  
  
  
交易虽未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但证券交易 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 估报告。 ……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 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 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 要求,公司依据其章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等 规定,以及公司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 事项,应当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的标准,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交易对 价或者抵偿上市公司债务的,上市公司应当 参照上述规定披露涉及资产的审计报告或者 评估报告。 ……
  
  
  
  
  
第四十三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 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 项。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 项。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 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 项规定履行相应程序,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除外。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 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规定,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 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 述担保。
  
/第四十九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 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五十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 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要 求之日计算。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股东 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规定期限内不 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披露原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股东 大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规定期限内 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披 露原因及后续方案。 股东书面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反馈是否同意召开股 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股东依法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及时披露股东决策所需的其他 资料。因及后续方案。 股东书面提议召开股东会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反馈是否同意召开股东 会,不得无故拖延。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 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时披露股东决策所需的其他资 料。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加。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 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 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 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 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第五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 事会应当在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 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应当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五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第五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五十八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 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六十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公司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六十二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公司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第六十三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 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料或解释。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特别是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的工作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规定的任何情形;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四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特别是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的工作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第六十五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一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六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委托代理人应按公司 要求提交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权利。第六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委托代理人应按公司要 求提交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权利。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以及被代理股东之有效身份证件 的复印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律规定的负责人或者其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负责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若该等股东 负责人非为自然人的,应由该负责人的法定 负责人出席会议,并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第六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律规定的负责人或者其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负责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若该等股东负责 人非为自然人的,应由该负责人的法定负责 人出席会议,并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第六十四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第六十九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委托人为非法人企业的,其出席会议的人员 比照本条前款的规定。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七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第七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六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第七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第八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 关联交易做出判断。若经召集人判断,拟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则召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并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 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二)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 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 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 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 否回避。 (三)股东对召集人上述有关关联交易、关 联股东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就有关事项进行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 权利不影响股东大会的召开。 (四)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名单,并 对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关 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进行解释和说明。 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可以就有关关联 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原因等事项向股 东大会做出解释和说明,但无权就该事项参 与表决。 (五)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 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的提案,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 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载入会 议记录。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 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拟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 易做出判断。若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 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并在股东会 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 行披露。 (二)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 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该 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 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 回避。 (三)股东对召集人上述有关关联交易、关 联股东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就有关事项进行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 权利不影响股东会的召开。 (四)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名单,并 对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关 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进行解释和说明。 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可以就有关关联 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原因等事项向股 东会做出解释和说明,但无权就该事项参与 表决。 (五)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 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的提案, 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 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 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载入会 议记录。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本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为交易对方;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 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 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6.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 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本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为交易对方;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 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 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 职; 6.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 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 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8.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 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七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为: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 除外);独立董事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 监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提名。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 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 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应当在收到上述股东的第八十八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出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 迟应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六十 四条规定的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上述股东的董事候选人提名 后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 况。 (二)董事会、有权提名的股东向股东会召 集人提交的上述提案中应当包括董事候选人 的身份证明、简历和基本情况等有关资料; 董事会、有权提名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分别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尽快核实被提名候 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二)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向 股东大会召集人提交的上述提案中应当包括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和基本 情况等有关资料;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 名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分别不得超过应选人 数。 (三)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向 股东大会召集人提交上述提案的其他事项按 照本章程第四章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 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将上述提案以单 独议案的形式分别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五)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方式民 主选举产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 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 并承诺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 的职责。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三)董事会、有权提名的股东向股东会召 集人提交上述提案的其他事项按照本章程第 四章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的有关规 定进行。 (四)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将上述提案以单独 议案的形式分别提请股东会审议。 (五)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方式民 主选举产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 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 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八十五条董事、非由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 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 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在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时,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数之积,出席股 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 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 其拥有的股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第八十九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在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董事时,按以下程序 进行: (一)董事选举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 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 选董事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 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 拥有的股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 行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选举独立董事 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
  
  
  
  
  
  
  
  
  
  
  
  
  
  
  
  
  
(二)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 行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选举独立董事 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 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 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 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 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在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出 席股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投票权任意分配, 投向一人或多人,但其所投向的董事候选人、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总人数不得超过该 次股东大会应选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总人数;股东行使的投票权数超过其持 有的投票权总数,则选票无效,股东投票不 列入有效表决结果; (四)根据应选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候选人按照得票由多到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当 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如遇2名或2名 以上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 得票总数相等而不能确定当选人,应当就前 述得票相同的候选人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再次 投票,由得票较多的候选人当选。出席股东 投票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 并公布每个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 得票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非职 工代表监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 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名单。当选董事、 非职工代表监事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 就任。 (五)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 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 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 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 则; (六)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议 程,在相应选票上明确标明是董事、非职工 代表监事选举累积投票选票的字样,并应当 标明下列事项: 1.会议名称; 2.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姓名; 3.股东姓名;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 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 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 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在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所 拥有的投票权任意分配,投向一人或多人, 但其所投向的董事候选人的总人数不得超过 该次股东会应选的董事总人数;股东行使的 投票权数超过其持有的投票权总数,则选票 无效,股东投票不列入有效表决结果; (四)根据应选董事人数,候选人按照得票 由多到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当选董事。如遇2 名或2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而不 能确定当选人,应当就前述得票相同的候选 人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再次投票,由得票较多 的候选人当选。出席股东投票完毕后,由股 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 选人的得票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 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当选董事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五)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 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的 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 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六)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会议程,在相应 选票上明确标明是董事选举累积投票选票的 字样,并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会议名称; 2.董事候选人姓名; 3.股东姓名; 4.代理人姓名; 5.所持股份数; 6.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 7.投票时间。
  
  
  
  
  
  
  
  
  
  
  
  
  
  
  
  
  
  
  
  
  
  
  
  
  
  
  
  
4.代理人姓名; 5.所持股份数; 6.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 7.投票时间。 
第八十六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 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第九十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第九十三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五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第九十六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 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九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 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 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除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外,新 任董事、监事的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通过相 关选举提案的决议之时。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除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的就任 时间在股东会通过相关选举提案的决议之 时。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一百〇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 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会审议董事候选
  
  
  
  
  
  
  
  
……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
第九十九条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 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 作: ……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 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 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 运作: ……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会审议董事候选 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直 接进入董事会。 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提出董 事候选人名单;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 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 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 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董事候 选人名单进行表决。第一百〇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1名,董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提出董 事候选人名单; (二)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 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 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 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候 选人名单进行表决。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第一百〇七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换。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 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 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 专业人士。 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 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 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 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第一百〇九条董事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 效。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本指引、本所其他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 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 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 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 效。 董事自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的合理期间 内,应继续履行忠实义务,未经公司股东大 会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否则,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董事辞职或任期届满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其它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 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自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的合理期间 内,应继续履行忠实义务,未经公司股东会 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否则,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 辞任或任期届满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 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 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
  
  
第一百一十九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第一百四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
第一百二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一百五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 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 条、第一百二十一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 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五十 一条、第一百五十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 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 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公 司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 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第一百五十六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 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 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公司 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
  
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 式履行职责。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 履行职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 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 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 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3.3.9条、第3.3.14条、第3.3.15条、第4.4.16 所列事项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或专门委员 会会议的情况和行使本章程所列独立董事特 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 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第一百五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 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 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3.3.9条、第3.3.14条、第3.3.15条、第4.4.16 所列事项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或专门委员 会会议的情况和行使本章程所列独立董事特 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 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 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 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 件: ……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 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 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 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一百五十八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 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 件: ……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 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 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 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含1名 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 1人,不设副董事长。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 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 1人,不设副董事长。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 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制订公司员工持股方案或股权激励 计划方案;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拟定董事报酬方案;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员工持股方案或股权激励 计划方案;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拟定董事报酬方案; (十八)拟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九)拟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审议上述第(八)项事项需经公司董 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和决策制 度,在本章程范围内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 围内行使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第(七)项事项需经公司董 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和决策制 度,在本章程范围内及股东会决议授权范围 内行使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及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 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融资(本 章程中的融资事项是指公司依法向银行、贷 款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 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 开具保函等形式)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融资(本 章程中的融资事项是指公司依法向银行、贷 款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 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 开具保函等形式)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 本条及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成交金额, 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 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 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 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条及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市值,是指 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 础适用本条及本章程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本条及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成交金额, 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 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 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 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条及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市值,是指 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二 十九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 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及本 章程第四十二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市规则或者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 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及本章程第四十二 条。 已经按照第本条及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履行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 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及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 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及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 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 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 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 适用本条及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 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 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标,适用本条及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 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 成交额,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或者本章程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 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条第一款第 二项或者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司发生租入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交易 的,应当以租金或者收入为计算基础,适用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 一款第四项。 公司发生租出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 易的,应当以总资产额、租金收入或者管理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 础适用本条及本章程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一 十九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 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及本 章程第四十七条。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上 市规则或者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 项外,公司进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 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及 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已经按照第本条及本章程第四十七条履行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 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及本章 程第四十七条。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 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及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公司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公司 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 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 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审计的,可以在披露相关情况后免于按 照披露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 先购买权或优先认购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 入合并报表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 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及本章程第四十七 条。 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 优先购买权或优先认购权,未导致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 以放弃金额与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 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及本章程第四 十七条。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 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 用本条或者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
  
  
  
  
  
  
  
  
  
  
  
  
  
  
  
  
  
  
  
  
  
  
  
  
  
  
  
  
  
  
  
  
  
  
  
  
费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四项或者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四项。 受托经营、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 出资产,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应当视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三款规定。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 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市值的比例, 适用本条及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相关 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 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 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发生租入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交易 的,应当以租金或者收入为计算基础,适用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 一款第四项。 公司发生租出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 易的,应当以总资产额、租金收入或者管理 费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四项或者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四项。 受托经营、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 出资产,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应当视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 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进行披露: ……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超 过1亿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 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进行披露: ……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 交易(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等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交易,包括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交 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 者义务转移的事项),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 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比照本 章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 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 评估。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 交易(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等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交易,包括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交 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 者义务转移的事项,提供担保除外),达到 下述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 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比照本 章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 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 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 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 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 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 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 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 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 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 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 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 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监管机构及本章程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 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 额达到本条前款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 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 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 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 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意交易类别下 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 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 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 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 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 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 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 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财 务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 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监管机构及本章程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 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 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 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 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关联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 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 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应当提供反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 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 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 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关联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 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 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 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 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 担保等有效措施。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 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
  
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 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 (三)监事会提议;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 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 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董 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 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通知时限为会议召 开3日以前,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召集人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立即召 开董事会,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董事如已出席会议, 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议通知的 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 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董事会秘 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 认并做相应记录。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 以前,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召集人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立即召开董事 会,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 议记录中记载。董事如已出席会议,且未在 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议通知的异议, 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 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 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成员应为单数, 并不得少于3名。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 占有1/2以上的比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战略委员会的召集人为董事长,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的运作。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成员应为单数, 并不得少于3名。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占有1/2以上 的比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战略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董事长。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 员为3名,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有2名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 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 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3名,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有2名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六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 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 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人, 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 不超过聘任其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任 期。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及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 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人, 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每 届任期不超过聘任其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会任期。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及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 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三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一百零二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适 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七十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第一百七十一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六十五条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 可以连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七十二条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 可以连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公司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七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第一百七十四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 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 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一百七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第一百七十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七十六条监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 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 举产生或更换。/
  
  
  
  
  
  
  
  
  
  
第一百七十七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七十八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 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八十二条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九)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 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一百八十四条监事会制定规范的监事会 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监督力度。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八十五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 前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临时会议可以以传真、邮件或专 人送达等方式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 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换届选举完成后而召开的新一届监事会第一 次会议或者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 通知时限的要求。/
  
  
  
  
  
  
  
  
  
  
第一百八十六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四)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 项内容。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的,还应在通知时说明急需召开监事会 的原因。/
  
  
  
  
  
  
  
  
  
  
第一百八十七条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举手 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 频、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一百八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 亲自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明确代理事 项和权限。 监事会会议应当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 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九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在召 开年度股东大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公司,供 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 中所提及的财务报告。/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 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不 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采用分配现金或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并 充分考虑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 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 分考虑和广泛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的 要求和意愿,采取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 策。 ……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 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公司如因不能同 时满足上述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 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 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 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 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 决。 ……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1、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由 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分析《公司章程》的规 定、经营情况、现金流情况、公司发展战略、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股东要求和 意愿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后, 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 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 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经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 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通过。为了充分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 股东大会的权利,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 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向公司提出 利润分配方案相关的提案,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股东大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及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采用分配现金或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并 充分考虑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 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 分考虑和广泛听取独立董事、股东的要求和 意愿,采取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 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公司如因不能同 时满足上述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 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 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 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 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1、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由 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分析《公司章程》的规 定、经营情况、现金流情况、公司发展战略、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股东要求和 意愿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后,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股东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 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为了充分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 东会的权利,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公司 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向公司提出利润分配方 案相关的提案,董事会、股东会在制定利润 分配方案的论证及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 3、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要求
  
  
  
  
  
  
  
  
  
  
  
  
  
  
  
  
  
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3、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 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 传真和邮件沟通、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 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5、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分红 水平较低时,公司应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 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公司留 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及使用计划、预计 收益等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发 表意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 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 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 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 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未分配利润的用 途。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 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应在 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到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 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 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时,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应以股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和听取中小 股东和监事会的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等事宜。 4、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前,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 真和邮件沟通、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分红 水平较低时,公司应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 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公司留 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及使用计划、预计 收益等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 6、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 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 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 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未分配利润的用 途。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 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应在 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到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 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 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时,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应以股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和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 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股东 参与股东会表决。
  
  
  
  
  
  
  
  
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 过。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 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 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 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 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 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 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 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 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 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 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 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 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 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二百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 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 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九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第一百九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九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〇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 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九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时,提前30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 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公告、传真或电子邮件等 方式进行。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进行。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公告、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进行,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 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有关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二百〇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有关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 公司承继。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公告。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五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二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 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 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 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第二百二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百二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二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第二百二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第二百二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二百二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 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二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
  
  
第二百二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百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如发生上述第(一)项之情形的,在本章程 作出相应修订之前,本章程中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相抵触的条 款自动失效,有关事项按照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二百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 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的。 如发生上述第(一)项之情形的,在本章程 作出相应修订之前,本章程中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相抵触的条 款自动失效,有关事项按照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 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 变更登记。第二百二十九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 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第二百三十三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 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本章程。第二百三十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 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 程。
  
第二百三十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三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第二百三十六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第二百三十三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
  
第二百四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三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四十一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起生效并实施。第二百三十八条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起生效并实施。
  
除上述所示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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