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泰(688323):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事务披露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24日 18:55:24 中财网
原标题:瑞华泰: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事务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事务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
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自愿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
的形式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 公司董事会;
(二)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
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
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
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
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
中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公司应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将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

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将公司注册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时,招股
说明书等文件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开。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说明,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
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季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个月、第 9个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其所属行业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状况,披露下列行业信息:
(一) 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二) 核心竞争优势,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竞争力分析,以及报告期内获得相关权利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核心技术储备;
(三) 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支出的构成项目、费用化及资本化的金额及比重;
(四) 在研产品或项目的进展或阶段性成果;研发项目预计总投资规模、应用前景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
(五) 其他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行业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的
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
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
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
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
见。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交易事项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
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超过 1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
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 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 其他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
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万元的关
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三)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
不同关联人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款规定。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
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一)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亿元;
(二)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
营业成本的 50%以上,且超过 1亿元;
(三) 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万元;
(四) 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交易。

第三十三条 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主要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
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并报告时。

第三十五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八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的异常交
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
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
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交易异
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主要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露工作的最终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
行其职责。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的记录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有: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三)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 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五)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
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
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
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
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
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
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
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
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应予
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
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
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发生本制度第四十条所描述的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主要股东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
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
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
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相关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
在重大事项发生的当天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告知本部门(控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
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
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提
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
会秘书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
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
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
《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
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
报。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五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 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
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
财务报表及附注、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二)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
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
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审计委员会应当对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
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 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审议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组织对
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并将定期报告和其
他相关文件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完成。

(一) 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
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管理办法》、《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
告。

(二) 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
的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提交董
事长审核签字。


第五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
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或补充公告。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一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
等。

第二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第三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档案管理工作由证券部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
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五条 证券部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
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四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八条 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六章 保密措施及罚则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未披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
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七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
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 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
项,而相关信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部相关负责人报告的;
(二)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
和证券部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漏公司尚未披
露的信息的;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
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
的;
(五)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
按时披露的;
(六) 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
可以合并处罚。

公司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的,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
将处理结果根据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若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相抵触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
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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