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光电(301362):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301362 证券简称:民爆光电 公告编号:2025-040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07号)同意注册,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民爆光电”)首次公开发行新股 2,617万股,发行价格为 51.0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3,597.85万元,扣除本次发行预计发行费用 9,299.08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4,298.77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3年 7月 31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42700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年 8月 15日、2024年 9月 11日及 2025年 3月 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及《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截止到 2025年 7月 24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三、本次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5年7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授权办理设立募集资金专户有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当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子公司惠州民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民爆”)及孙公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深圳福永支行”)就变更后的募投项目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于工商银行深圳塘尾支行没有独立对外签署协议的权利,由工商银行深圳福永支行代为签署。 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公司(甲方 1)、惠州民爆(甲方 2)、惠州恺民(甲方 3)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乙方)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 1: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惠州民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甲方 3:惠州惠南恺民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000093119100645165,截至 2025年 7月 21日,专户余额为 31403.0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LED工业照明及特种照明灯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000093119100703525,截至 2025年 7月 21日,专户余额为 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LED工业照明及特种照明灯具生产基地建设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程久君、张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项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7月 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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