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2025年7月25日,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和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予以废除。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能力,提升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根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拟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作如下修订。
| 序号 | 原条款序号及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及内容 |
| 1 |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发展的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
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出资
人、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有关 |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发展的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
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
出资人、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 |
| | 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公司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
法律文件,对于出资人、公司、党组织成
员、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
束力。 |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公司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
法律文件,对于出资人、公司、党组织成
员、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
| 2 | 第四条
……
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目前在北
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10000009246615。 | 第四条
……
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目前在北
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110000009246615。 |
| 3 |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第十二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4 |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
| 5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
| 6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7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 |
| 8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内蒙古宁
城集团公司。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为内蒙古
宁城集团公司,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
数为 16,0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
| 9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30,003,232股,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为830,003,232股,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
股。 |
| 10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
| |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
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11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12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 |
| 13 | 第二十七条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八条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14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
| 15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16 | 第三十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 第三十一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
| |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 |
| 17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
……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 |
| 18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
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党
支部(简称:大龙伟业党支部)。支部书
记和委员由企业党员负责人担任。符合条
件的党支部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
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
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
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支部。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党支部(简称:大龙伟业党支部)。支
部书记和委员由企业党员负责人担任。符
合条件的党支部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
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经理
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
定和程序进入党支部。 |
| 19 |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20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21 | 第四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 第四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
| |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查阅、复
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查阅、
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22 | 第四十一条
……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第四十二条
……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
| 23 | 第四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前述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 |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
| |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
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
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24 |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按期足额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按期足额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
| 25 | 第四十五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26 |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 | 删除 |
| 27 |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 |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28 | 第四十九条
……
公司发生如下“提供担保”交易事项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四)按照照担保金
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担保;
……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
公司发生如下“提供财务资助”交易
事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十;(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定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资助对象为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可以免于适用本款
规定。 | 第五十四条
……
公司发生如下“提供担保”交易事项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四)按照担保
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担保;
……
公司发生如下“提供财务资助”交易
事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定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资助对象为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
适用本款规定。 |
| 29 | 第五十条除本条所涉关联担保事项
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三千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
分之五以上的,应当披露相应审计或评估
报告,并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自愿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
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本章程所称“关联交易”指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包括:(一)本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一)
至(十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
(七)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上述第(二)项至
第(六)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
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 | 第五十五条除本条所涉关联担保事
项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三千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披露相应审计或评
估报告,并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
议。本条第四款第(二)项至第(六)项
所列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
评估。
……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
本章程或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
评估的要求。
本章程所称“关联交易”指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包括:(一)本章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一)
至(十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条第四款第
(二)项至第(六)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
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 |
| 30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
可免于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
程序,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章程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至(六)项标
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
绝对值低于零点零五元。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或者上述控
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
易,可以免于按照公司章程要求披露和履
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
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
可免于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
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但仍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至(六)项标
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
绝对值低于零点零五元。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或者上述控
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
易,可以免于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三条、第
五十四条要求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中国
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
| |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可以免于
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四)
一种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
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
件,向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 | 除外。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可以免于
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
种;(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
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
种;
……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
件,向除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关联自然人提
供产品和服务;
…… |
| 31 | 第五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五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 32 | 第五十三条
……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第五十八条
……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33 | 第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34 |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 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
| |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 35 |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第六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 36 |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第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 37 | 第五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 第六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 38 |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 第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 39 |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 40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
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 41 |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42 | 第六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
表决权。 | 第七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
表决权。 |
| 43 | 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 第七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
| |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授权委托书。
……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44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
| 45 | 第七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46 | 第七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七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47 | 第七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 第七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48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49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
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
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
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
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
| |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
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
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50 | 第七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八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51 | 第七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 第八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 52 | 第七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 第八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 53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54 |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八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
| 55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 56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 57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九十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 58 | 第八十七条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
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参加股
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
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
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本条所指“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
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关联人存在
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收到限制和影响的股
东; | 第九十一条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
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
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参加股东会的
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
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
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六)关联股东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
使表决权。
本条所指“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
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关联人存在
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
东; |
| 59 | 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 删除 |
| |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
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 | |
| 60 | 第八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九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61 | 第九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 第九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若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度。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62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
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
| 63 | 第九十五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九十八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
| 64 | 第九十六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九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65 |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 第一百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66 |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 | 第一百零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
| |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股东会决议通过时就任。 |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决议通过
时就任。 |
| 67 |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二年;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
止其履职。 |
| 68 | 第一百零四条
……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 第一百零七条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
| 69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 |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外:(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 |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
| 70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
| 71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
| 72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
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
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
| |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
| 73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
与该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74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 删除 |
| 75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
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
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76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77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
交易,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本章程另有
规定外,免于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应程
序。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或者上述控
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
易,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可以免于按照前
述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
| 78 | 第一百二十条
……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时,
不论该交易事项金额是否达到上条的规
定,均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
……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事项,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时,
不论该交易事项金额是否达到第一百二
十二条的规定,均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
可执行;
……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
|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三十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千分
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应由董事会审
议批准;
……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 上董事同意。
……
除关联担保事项外,公司与关联自然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以
及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
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千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事项,应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
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
公司向前述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
| 79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80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
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
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
| 81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82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党支部委员会、代
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监事会、董事长、独立董事、
经理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代
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长、独立董
事、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
| 83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
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
和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线上电话、
电子邮件、传真等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84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
人姓名;
……
(三)会议议程;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记录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
和召集人姓名;
……
(三)会议议题及议程; |
| 85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解聘。 |
| 86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87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 第一百五十四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 88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
| 89 | 第一百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
的行为的,与该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 第一百六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任。 | |
| 90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91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
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进行编制。 |
| 92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93 | 第一百六十一条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五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94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
| 95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
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
| 96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
体政策如下:
……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
体政策如下:
……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
| | ……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3)项
规定处理。 |
| 97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 |
| 98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
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99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100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邮寄、电子邮件、传真或
专人送达方式进行。 | 删除 |
| 101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
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
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102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103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
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104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105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三条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106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但应当
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报纸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
| 107 | 第一百八十七条 违反《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
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
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08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且人民法院裁定予以
解散的。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109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 |
| | | 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110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并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并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
| 111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112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
| 113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
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
| 114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 |
| 115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
| 116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 第二百零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
| |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117 | 第二百零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
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118 |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 119 |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