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控智造(603070):万控智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公司实行年报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编制年度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有义务将年度报告所需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向上述人员报告。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待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的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致使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所披露数据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未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与种类 第七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罚款、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形式。 第八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诉,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充分了解情况。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积极主动配合监管机构或公司对有关事件进行调查的; 4、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5、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故意隐瞒、销毁有关事实证据,或故意给调查工作制造困难的; 4、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5、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处理责任人时要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及当事人在公司的职位、相应的责任,实事求是、正确对待。 第十条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有义务配合监管机构或公司对有关事件进行调查,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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