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智科技(002090):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南京智迪、浙江智勇)

时间:2025年07月25日 21:40:55 中财网

原标题:金智科技: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南京智迪、浙江智勇)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智科技
股票代码:002090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智迪汇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鹂岛路 254号悦福大厦 1-1112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浙商创投中心 B座 204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协议受让)

一致行动人:浙江智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熟溪街道温泉南路 100号四楼 401室(自主申报)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开阳路 8号 9层 901内 C903-1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协议受让)







签署日期:二○二五年七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还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等相关程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释义 .................................................................................................................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 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情况......................................................... 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的股权及控制关系......................... 8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11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营业务情况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15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15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16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 16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17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两年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17
十、是否已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保管各自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全部股票以及保管期限............................................................................................... 17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 ................................................................................... 18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1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拟在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 18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1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20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变化情况........................................................................................................... 2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1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1 四、相关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39 第五节 资金来源 ....................................................................................................... 40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 4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40
第六节 后续计划 ....................................................................................................... 42
一、未来 12个月内是否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42
二、未来 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42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42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43 五、员工聘用重大变动计划............................................................................... 43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变化的计划........................................................... 43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43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44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44 二、本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44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45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46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46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46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安排............... 46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意或者安排... 46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4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4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各自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47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 ........................................... 48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 49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 50
一、备查文件....................................................................................................... 50
二、备查方式....................................................................................................... 50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 报告书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金智科技、标的 公司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智迪汇 盈南京智迪汇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致行动人、浙江智勇浙江智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金智集团江苏金智集团有限公司、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 易股份转让方
浙创智汇杭州浙创智汇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领程星熠杭州领程星熠科技有限公司
星航创耀杭州星航创耀科技有限公司
浙商华盈北京浙商华盈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沃特维苏州沃特维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金智集团向智迪汇盈协议转让其所持金智科技 36,372,398股股份(占协议签署日金智科技总股本的 9.08%)、向浙江智勇协议转让其所持金智科技 27,759,991股股份(占协议签署日金智科技总股本的 6.93%)的行为
股份转让协议金智集团与智迪汇盈及浙江智勇于 2025年 7月 22日签 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一致行动协议智迪汇盈与浙江智勇于 2025年 7月 22日签署的《一致 行动协议》
一致行动暨共同控制协议赵丹、领程星熠与肖明、星航创耀于 2025年 7月 22日 签署的《一致行动暨共同控制协议》
财务顾问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第 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格式准则第 1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最近三年2022年、2023年、2024年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智迪汇盈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南京智迪汇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鹂岛路 254号悦福大厦 1-1112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浙创智汇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出资额2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EMLT639P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信息咨询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25-06-26至无固定期限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浙商创投中心 B座 20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浙江智勇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浙江智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熟溪街道温泉南路 100号四楼 401室(自 主申报)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浙商华盈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33,5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MAEM441W3A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25-06-18至长期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开阳路 8号 9层 901内 C903-1
(三)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2025年 7月 22日,浙江智勇与智迪汇盈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务,双方须协商一致,形成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在行使对上市公司的任何股东权利时,双方须协商一致,形成一致意见行使股东权利等内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的股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结构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智迪汇盈的合伙人信息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1杭州浙创智汇科技产业 发展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执行事 务合伙人100.000.50%
2杭州领程星熠科技有限 公司有限合伙人4,950.0024.75%
3杭州星航创耀科技有限 公司有限合伙人4,950.0024.75%
4杭州卓达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4,000.0020.00%
5上海同芯源企业管理服 务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有限合伙人6,000.0030.00%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赵丹和肖明。

2、一致行动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浙江智勇的合伙人信息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1北京浙商华盈创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执行事 务合伙人335.001.00%
2武义县金投产发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3,165.0099.00%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为陈越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浙创智汇作为智迪汇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智迪汇盈日常经营管理与决策,对外代表智迪汇盈,对智迪汇盈具有控制权,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杭州浙创智汇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西溪路 527号钱江浙商创投中 心 B座 9楼 955室
法定代表人刘尕爱
注册资本11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ELNKBB1X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 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 济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 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换 电设施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25-05-22至无固定期限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西溪路 527号钱江浙商创投中 心 B座 9楼 955室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浙创智汇最近三年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亦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赵丹通过领程星熠持有浙创智汇 27.27%的股权,肖明通过星航创耀持有浙创智汇 27.27%的股权,两人签署协议对浙创智汇实施共同控制,进而控制智迪汇盈。因此,智迪汇盈的实际控制人为赵丹和肖明两人,该二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姓名性 别国籍住所证件号码长期居住 地是否取得其 他国家或地 区居留权
赵丹中国江苏省苏州 市金阊区3205031977********江苏苏州
肖明中国江西省赣州 市章贡区3621261980********江西赣州
(三)一致行动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一致行动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浙商华盈作为浙江智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浙江智勇日常经营管理与决策,对外代表浙江智勇,对浙江智勇具有控制权,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北京浙商华盈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开阳路 8号 9层 901内 C903-1
法定代表人朱瑾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84482081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 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 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 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 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1-09-30至 2031-09-29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开阳路 8号 9层 901内 C903-1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71256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浙商华盈最近三年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亦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2、一致行动人的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陈越孟,其基本信息如下:
姓名性别国籍住所证件号码长期居住 地是否取得其 他国家或地 区居留权
陈越孟中国浙江省杭州 市西湖区3302221969********浙江杭州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智迪汇盈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控制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智迪汇盈外,智迪汇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浙创智汇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被控制企 业名称出资额 (万元)份额比例经营范围
1杭州智迪 企业管理 服务合伙 企业(有 限合伙)50.000.3%,任 执行事务 合伙人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环保咨询 服务;安全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 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 水利相关咨询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 诊疗服务);公共安全管理咨询服务;教 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 活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 服务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智迪汇盈的实际控制人为赵丹和肖明,两人控制或投资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

序号实际控 制人被控制企业名称注册资 本/出资 额(万 元)持股/份 额比例经营范围
1赵丹江苏瑞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1,300.0092.00%光伏电池片的制造和 销售
2赵丹苏州沃特维自动化系 统有限公司1,570.9420.38%光伏设备的制造和销 售
3肖明赣州研创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4,741.0747.46%电子元器件的研发和 生产
4肖明赣州章源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5,700.0084.21%对各类企业的投资
注:赵丹系沃特维第二大股东并任董事长,沃特维为赵丹目前核心投资及管理的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浙江智勇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控制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

浙江智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浙商华盈,其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被控制企业名 称出资额 (万元)份额比例经营范围
1湖州数智灵创 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50,000.001%,任执 行事务合 伙人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 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序号被控制企业名 称出资额 (万元)份额比例经营范围
2浙创(浙江自 贸区)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100,000.001%,任执 行事务合 伙人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 投资未上市企业);(未经金融等监 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 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湖州长创合瑞 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30,000.000.1%,任 执行事务 合伙人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 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4杭州朗晖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4,104.000.1%,任 执行事务 合伙人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5沈阳盛开盛源 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3,200.000.03%,任 执行事务 合伙人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 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 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 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 资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6杭州绿能新创 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3,150.000.1%,任 执行事务 合伙人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 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7宁波慈浙科创 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100,000.001.00%,任 执行事务 合伙人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 投资未上市企业);(未经金融等监 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 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 (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8沈阳秦科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3,000.000.03%,任 执行事务 合伙人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 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 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 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9杭州创融泽商 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1,600.000.06%,任 执行事务 合伙人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序号被控制企业名 称出资额 (万元)份额比例经营范围
10丽水奋健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3,105.000.07%,任 执行事务 合伙人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 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11杭州浙创华盈 企业管理有限 公司100.00100.00%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2杭州浙创汇智 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205.0040.00%, 任执行事 务合伙人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浙江智勇的实际控制人陈越孟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被控制企业 名称注册资 本/出资 额(万 元)持股/份额比 例经营范围
1浙江中鉴企 业管理有限 公司1,000.0080.00%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杭州铭贤网 络科技有限 公司1.0078.65%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杭州和衷投 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 伙)538.8930.00%,任执 行事务合伙人服务: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 询(以上项目除证券、期货,未经金 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 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 融服务)。
4杭州助创天 使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 (普通合 伙)3,200.003.13%,任执 行事务合伙人服务: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 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 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5杭州易雄投 资合伙企业 (普通合 伙)1,000.007.7%,任执行 事务合伙人服务: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 询(除证券、期货)(未经金融等监 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 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 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营业务情况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营业务情况及最近三年财务情况
智迪汇盈成立于 2025年 6月 26日,系为本次权益变动专门设立,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暂无财务资料。

智迪汇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浙创智汇成立于 2025年 5月 22日,亦为本次权益变动专门设立,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暂无财务资料。

智迪汇盈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赵丹和肖明,无财务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的主营业务情况及最近三年财务情况 浙江智勇成立于 2025年 6月 18日,系为本次权益变动专门设立,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暂无财务资料。
浙江智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浙商华盈主要从事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业务,浙商华盈成立于 2011年 9月 30日,其最近三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 12月 31日 /2024年度2023年 12月 31日 /2023年度2022年 12月 31日 /2022年度
资产总计1,529.15735.01172.18
负债合计395.53201.83184.08
所有者权益合 计1,133.62533.18-11.90
营业收入870.00712.6394.23
营业利润593.47504.81-104.21
净利润579.75504.86-104.02
净资产收益率69.56%193.70%不适用
资产负债率25.87%27.46%106.91%
注 1: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2]×100.00%。

注 2:2024年、2023年财务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财务数据经北京中太新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刘尕爱
任职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性别
国籍中国
长期居住地江苏苏州
身份证号6205241990********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朱瑾
任职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性别
国籍中国
长期居住地北京
身份证号3308251982********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以及一
致行动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以及一
致行动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
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两年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智迪汇盈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浙江智勇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十、是否已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保管各自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全部股票以及保管期限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保管上市公司股票。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于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以及对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判断,并希望借助创投机构的经营管理特点,把握行业发展机遇,优化上市公司管理及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决策,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全体股东共同分享上市公司发展成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拟在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
持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来 12个月内进一步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构成上市公司收购,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中,通过协议受让取得的股份自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 18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前述股份在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按照前述承诺执行。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
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程序包括:
2025年 7月 18日,智迪汇盈召开合伙人会议,同意智迪汇盈参与本次交易。

2025年 7月 18日,浙江智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同意浙江智勇参与本次交易。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如下:
1、按照证券交易所股份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等程序; 2、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3、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 9.08%的股份,一致行动人将持有上市公司 6.93%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6.01%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由金智集团变更为智迪汇盈,上市公司由无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赵丹和肖明共同控制。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交易双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主体本次交易前 本次股份转让/受让 股数(股)本次交易后 
 有表决权股 表决权比例 份(股)    
    有表决权股 份(股)表决权比例
金智集团80,252,46020.03%64,132,38916,120,0714.02%
贺安鹰3,147,5920.79%-3,147,5920.79%
朱华明1,990,0900.50%-1,990,0900.50%
徐兵1,000,0000.25%-1,000,0000.25%
丁小异689,0200.17%-689,0200.17%
向金凎450,0000.11%-450,0000.11%
金智集团 及其一致 行动人合 计87,529,16221.85%64,132,38923,396,7735.84%
智迪汇盈--36,372,39836,372,3989.08%
浙江智勇--27,759,99127,759,9916.93%
智迪汇盈 及其一致 行动人合 计--64,132,38964,132,38916.01%
注:贺安鹰、朱华明、徐兵和向金凎同时担任金智集团董事,丁小异同时担任金智集团监事,与金智集团构成法定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智迪汇盈将通过协议受让的方式受让金智集团持有的金智科技 36,372,398股股份(占金智科技总股本的 9.08%),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浙江智勇将通过协议受让的方式受让金智集团持有的金智科技 27,759,991股股份(占金智科技总股本的 6.93%)。结合浙江智勇和智迪汇盈两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赵丹、领程星熠和肖明、星航创耀签署的《一致行动暨共同控制协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智迪汇盈,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赵丹和肖明。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1)签署主体
甲方:江苏金智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一:南京智迪汇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二:浙江智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签署时间
金智集团与智迪汇盈、浙江智勇于 2025年 7月 22日签署了《江苏金智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智迪汇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智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股份转让协议》。

2、《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第二条 标的股份
3股份转让
3.1出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金智科技 64,132,389股股份(占金智科技股份总数的 16.01%)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其中出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金智科技 36,372,398股股份(占金智科技股份总数的 9.08%)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一,其中出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金智科技27,759,991股股份(占金智科技股份总数的 6.93%)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二。

3.2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一持有金智科技 36,372,398股股份,占金智科技股份总数的 9.08%,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乙方二持有金智科技 27,759,991股股份,占金智科技股份总数的 6.93%。自股份过户日起,受让方作为金智科技的股东,根据其持有的金智科技股份比例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承担股东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3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出让方仍持有上市公司 16,120,071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4.02%。出让方未来如拟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含大宗交易)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应将相关减持安排、减持结果及时告知受让方(而无需事先获得受让方同意);出让方如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如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转让条件)向其他第三方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剩余股份应当提前告知受让方,如受让方不同意出让方进行协议转让的,则自收到出让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应参考上市公司届时二级市场股价和参考第三方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对价,收购出让方拟协议转让部分的股份。

4出让方确认,不存在针对标的股份的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情形或者风险。

5出让方对标的股份中转让的股份数量拥有完整的所有权,除已披露的情形外,在标的股份上并未设置任何未向受让方披露的抵押、质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它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其转让标的股份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其任何形式的承诺或保证。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第三条 股份转让价款
6.1经出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705,456,279元,其中乙方一应向甲方支付 400,096,378元,乙方二应向甲方支付305,359,901元,均以现金方式支付,每股受让价格为人民币 11元。过渡期内,若上市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应同时根据深交所规则作相应调整以保持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比例不变,但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总价不发生变化。若上市公司在过渡期内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价亦相应调整。

6.2.1第一期股份转让款:第一期股份转让款为本次交易的定金,受让方应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的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出让方支付人民币 0.5亿元(其中,乙方一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28,357,276.7元;乙方二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1,642,723.3元):
(1)《股份转让协议》已生效且其核心条款已披露;
(2)出让方取得标的股份质押权人出具的同意函(如有);
6.2.2第二期股份转让款:受让方应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的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出让方支付人民币 2亿元(其中,乙方一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13,429,106.78元;乙方二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86,570,893.22元): (1)标的公司及子公司向贷款合作银行履行本次股份转让的通知义务; (2)江苏东大金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应当就本次股份转让向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主管部门履行通知义务;
(3)深交所就本次交易出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
(4)转让方已将涉及转让方的全套中登过户登记材料发送电子文件予受让方。

6.2.3第三期股份转让款:受让方应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的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出让方支付人民币 2.5亿元(其中,乙方一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41,786,383.48元;乙方二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108,213,616.52元): (1)完成标的股份过户;
6.2.4第四期股份转让款:如出让方未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约定事项、陈述、保证和承诺,亦未出现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受让方应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的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出让方支付人民币【205,456,279.00】元(其中,乙方一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116,523,611.04元;乙方二向甲方支付人民币88,932,667.96元)。

(1)出让方配合受让方完成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的改组,改组后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有权提名 1名非独立董事,乙方一有权提名 4名非独立董事(本次股份转让后首届董事会其中 1名人员应为标的公司现管理层)及 2名独立董事,乙方二有权提名 1名独立董事,再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 1名职工代表董事。改组后,上市公司不设监事会。董事会选举在完成股份过户 2个月内完成。

(2)出让方承诺在符合上市公司规章制度要求的前提下,经相关人员和流程审批后,协助受让方指定人员清点确认上市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银行账户及相应的密码及数字密钥(如 U盾)。

(3)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上市公司及其现有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指,如注册资本认缴时间已到期,应在到期前完成实缴;如认缴时间未到期,可暂不实缴到位)。

第四条 股份过户
7在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在第一期股份转让款支付后 10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提出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并在以下条件满足后 10个工作日内共同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手续: 7.1本协议已签署并生效;
7.2应当取得标的股份质押权人出具的同意函(如需);
7.3本次交易获得其他主管部门(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审批同意(如需);
7.4出让方、受让方已分别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披露了权益变动报告;
7.5取得深交所出具的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确认的书面文件;
7.6受让方已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第一期、第二期股份转让款; 7.7出让方就其为上市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事项,履行完毕向金融机构的通知义务(如需)。

8在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并且出让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9除本协议另有明文约定,自标的股份过户日起,受让方按其所受让标的股份比例分享金智科技公司利润并分担亏损。

第五条 陈述、保证与承诺
10各方在本协议签署日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是真实、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并且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以及履行期间持续有效。

11出让方作出以下一般性陈述、保证与承诺:
11.1出让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权签署本协议,至协议书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11.2保证已就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按受让方要求向受让方作了披露,不存在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已有的或潜在的行政调查、诉讼、仲裁等)。向受让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就本次股份转让可能给受让方及上市公司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虚假、错误或重大遗漏;
11.3出让方、上市公司在交割日及之前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定、重大诉讼、未披露债务事项、上市公司内控等问题;
11.4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自身的公司章程,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裁决、公告等程序;
11.5出让方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11.6出让方对标的股份中转让的股份数量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并未设置任何未向受让方披露的抵押、质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11.7出让方协助金智科技、受让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11.8向监管机构申领、备案或取得由其授予、备案或签发的一切确保本协议全面执行的许可证、批文、授权书和注册登记等;
11.9在本协议生效后,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11.10在本协议签署后,出让方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协议书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标的股份的文件,确保标的股份在过户日前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折价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加以处置;
11.11过渡期间内维持金智科技及其下属企业生产经营的稳定,除金智科技及其下属企业正常经营所需或经受让方或其指派人员同意以外,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借用资金,不在其资产、业务、权益上设置任何担保,不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资产或业务,不就任何诉求、要求或争议达成任何妥协、和解、豁免或履行承诺,亦不放弃与任何诉讼或仲裁程序有关的任何权利,不得从事可能导致金智科技及其下属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交易、行为;
11.12在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标的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的前提下,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均归属于受让方;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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