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
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5年5月3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6月17日完成权益分派。公司以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62,4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合计转增股本18,72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81,120,000股。
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于2025年6月27日分次缴足注册资本365,391元,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1,485,391.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根据《公司法》的最新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上述事项,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240.0000万元
公司历次增加注册资本已经依法完成实缴出资
公司未来增加注册资本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关
于实缴出资的规定。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148.5391万
元。公司历次增加注册资本已经依法完成实缴出
资,公司未来增加注册资本将严格遵守《公司法
关于实缴出资的规定。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
| |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
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元。 |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
记机构”)集中存管。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广东辰奕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有限公司”)以截至 2016年 3月 31日
经审计的净资产按一定比例折股整体变更设立
公司设立时的总股本为 30,769,231股,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 30,769,231元。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以 | 第二十条 公司系由广东辰奕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有限公司”)以截至 2016年 3月 31日
经审计的净资产按一定比例折股整体变更设立,
公司设立时的总股本为 30,769,231股,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 30,769,231元,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
| | 元。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以其持有的有限公司股
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按相应比例折合为股份
公司的发起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240.0000万股,均
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8,148.5391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赠
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本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本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
| 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
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
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
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
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
先认购权,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的除外。 | 他方式。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
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决定股
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
| 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
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
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
|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
|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要求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第(五)项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 |
| 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
| --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
| 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
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 第四十条 |
|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
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述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
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
|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 第四十二条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五)不得
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
供担保;
(五)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
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 |
| | 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
|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
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
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前
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除本章程另有约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
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
|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
元人民币;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 | 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
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
| 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
议。 | 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
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 | -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参照本
章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
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者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
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于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交易日公告并具
体说明原因。 |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者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或者采用现
场会议与电子通信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于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具体
说明原因。 |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 |
| 第五十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会
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及时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公
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公
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
|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的,应当及时
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
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
合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
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
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的,应当
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
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
当配合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股东会,不得无故拖
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
|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
| 求。
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监事会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应在监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
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
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配合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不得
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 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后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不同意召开股东会的,应当
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
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配合股东自行召集股东
会,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
|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
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
期间不减持其所持该上市公司股份并披露。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 10%。 |
|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 第六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 |
|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
00。
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
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少于 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
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少于 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会通知中
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
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 |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不得变更,应当仍为
原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且延期后的现场会
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 |
| 工作日的规定。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股东会因故需要取消的,召
集人为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当
召开会议审议取消股东会事项。 | 于 7个工作日的规定。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股东会因故需要取消的,召
集人为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或审计委
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审议取消股东会事项。 |
|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名称;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名称; |
|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会。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
登记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
|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
|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
上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
|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等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 10年。 |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等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年。 |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以下同)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 |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十一)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本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十一)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本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
| |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 |
|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
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
利。
……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导致公司
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 |
|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 - |
| 股东会提供便利。 | |
|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
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及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或在届内更换董
事、监事时,由现届董事会、监事会听取有关股
东意见,或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方式提名,提出下
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董事、监事
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除上述规定外,董事会、监事会提名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具体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
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
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
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监
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提出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会选举;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
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非职工代表董事
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
事会将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会
选举;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非职工代表董事
候选人的建议名单,前述股东亦可以临时提案的
方式向股东会提出,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关于股东会临
时提案的有关规定,亦应遵守本章程项下关于提
名人数限制的规定;
(三)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四)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
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通过公司职工大
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无 |
|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向
公司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未接受上述股东的提名
上述股东可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会提出,但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临时
提案的有关规定,亦应遵守本章程项下关于提名
人数限制的规定。
(三)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经
提名委员会审查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并决议
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向股东会提请选举
表决;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董事、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
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事先分别向股东提供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将前述资
料公告。 |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选举 2名以上的非独立董
事、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实行累积投票制时,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
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
票,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选举规
则等相关事项做出说明和解释;
(二)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
应当分开表决,分开投票;
(三)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
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
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
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四)股东应当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者监事后
标注其使用的选举票数,填写“同意”、“反对
和“弃权”等内容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五)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决
定其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数
应当达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 |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
票制度,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
公司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当分
开表决,分开投票;
(二)实行累积投票制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
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的选举
实行累积投票,并对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
选举规则等相关事项做出说明和解释;
(三)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
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
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
为限进行投票;
(四)股东应当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
用的选举票数,填写“同意”、“反对”和“弃权
等内容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五)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决定其是
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应当达到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
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
|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 第一百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的就任时间自股东会决议作
出之日起计算。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的就任时间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计算。 |
|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
| 公司董事的,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职务,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得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董事
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
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
| 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不得自营、委托他人或为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
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十一)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
| 董事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
定。 | 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
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积极推
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
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
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断审
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
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
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七)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
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
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
由推卸责任;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
|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及实际情况而确定
如根据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及实际情况而
确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 |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职工代表董事 1名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
|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发行公司债券等事
项作出决议;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在三年内决定发行
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
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
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对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发行公司债券
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
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议。董事会按本条第一款第(八)项对发行股份
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发生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的权限范围,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的
具体比例以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为准。 |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与本章程第四十三条所称交易
类型相同。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万
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上的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股东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股东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
事长、经理等行使。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日以书面形式通过传真、信
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如遇
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 3日前的限制,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召集通知应记载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日以书面形式通过传真、信
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如遇紧急情
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
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 3日前的限制,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召集通知应记载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 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
| | 责人;
(七)最近 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
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 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
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 |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
| |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
|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 1名,副经理数名
副经理的具体人数由董事会讨论决定,财务总监
1名,董事会秘书 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 1名,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数名,副经理的具体人数由董事会
讨论决定,财务总监 1名,董事会秘书 1名,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
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
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八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
|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
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
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董事会秘书,此外,董事会秘书
同时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 |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 监事会
...... |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
|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进行编制。 |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
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上述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
|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
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由董事会详
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该
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
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
股东投票权。
(九)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十)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
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
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
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
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
及时改正。 |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
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的意见,由董事
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
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
中小股东投票权。
(九)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十)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
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
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 |
| | 披露。 |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
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
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
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
| 计师事务所。 |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
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
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
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 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
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 当通知其他股东
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
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
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
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
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
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认可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日内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
|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认可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日内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所在地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五
条第二款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
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公司所在
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八
条第二款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
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
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
|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
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少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
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登记事项发
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 |
|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股东会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
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公司所在地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
得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
不会分配给股东。 |
| 第二百零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
于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 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 |
| 第二百零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
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零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
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