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暨修订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25年7月9日,公司新增股份91.7060万股用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公司注册资本由34,061.8067万元变更为34,153.512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财务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
| 第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34,061.8067万元。 | 第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34,153.5127万元。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作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
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
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
|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 |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 第十九条 2016年 11月 4日,公司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万股,公司的
股份总数增至 10,000万股。公司发行
的股份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条 2016年 11月 4日,公司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2,500万股,公司的股份总
数增至 10,000万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全
部为人民币普通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为1元。 |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
| |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数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 本公司股份。 |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
| | 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
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
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
|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全资子公司不设
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
|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东的利益。 | |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
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
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
| |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
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 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
净资产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
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
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
| | 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
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批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股东会审批的其他
对外担保事项。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提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
| |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
保。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中,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特殊规定的以其
规定为准。 |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
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证
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明
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证券监管
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
| |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
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
(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
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
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
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
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
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
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
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
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 删除 |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 |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
|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 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
|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第六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
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或索引文件。股东会网络投票按照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六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
账户卡;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委托人的股票账户卡及书面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 第六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够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文件;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
| 份证、能够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文件;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的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代理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董事会、或者其章程规定的其 |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的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代
理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
| 他决策机构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
公司的股东大会。 | |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公
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
|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
|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 |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
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某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
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
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
| 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
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
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
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
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
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
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
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需重新表决。 | 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
属于关联股东及该关联股东是否应当回
避。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
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
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表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
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
半数通过;该关联交易事项属于特别决
议事项的,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
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的,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
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
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
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
| 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
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
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
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董
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提名推
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
者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
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
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
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四)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
会提名,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立
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
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董事候选人提
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
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
选举;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
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
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
提交股东会选举; |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 |
|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 |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 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
除其职务。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
公司职工代表,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一百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者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
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 1/2。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
|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
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1年内仍然
有效,但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
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不以 1
年为限。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后 1年内仍然有效,但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不以 1年为限。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 |
| | 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
| |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
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独立董事应当保持独立性,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有效地履行
职责,持续关注公司情况,认真审核
文件,客观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
应当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 删除 |
|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
|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百
〇五条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下列事项
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 删除 |
|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且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独立
董事3人,职工董事1人。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
|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应当就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对外投资等相关事项的审批
权限如下: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就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对外投资等相关事项的审批权
限如下: |
| (一)对外投资
1、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 (一)对外投资
1、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
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
|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除前述两款规定外,公司发
生的其他对外投资由董事长批准后执
行。
(二)资产处置
1、公司发生的购买、出售资产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除前述两款规定外,公司发生
的其他对外投资由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二)资产处置
1、公司发生的购买、出售资产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批准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
|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公司发生的购买、出售资产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
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公司发生的购买、出售资产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
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
|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
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4、除前述规定外,公司发生的
其他购买、出售资产由董事长审议批
准后执行。
(三)对外担保
1、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应由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
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
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4、除前述规定外,公司发生的其
他购买、出售资产由董事长审议批准后
执行。
(三)对外担保
1、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应由股
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2、董事会决定除股东大会审批之
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3、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 |
| 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2、董事会决定除股东大会审批
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3、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
4、资产抵押的审批权限依
照对外担保的权限执行。
(四)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人民币 30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
披露。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
行评估或者审计(但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关联交易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
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
4、资产抵押的审批权限依照
对外担保的权限执行。
(四)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
及时披露。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人民币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
审计(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涉
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
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
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除前述外的关联交易,由董事
长批准。
6、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
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
|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除前述外的关联交易,由董
事长批准。
6、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
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前述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
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
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
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对外借款
1、公司在一年内对外借款金额
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50%的,经董事会通过后执行;在
上述额度范围内,单笔借款金额在
1500万元以下的,由董事长直接决
定。
2、超过上述限额的对外借款,需经董
事会决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 则适用前述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
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
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对外借款
1、公司在一年内对外借款金额累
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经董事会通过后执行;在上述
额度范围内,单笔借款金额在 1500万
元以下的,由董事长直接决定。
2、超过上述限额的对外借款,需经董
事会决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
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
|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
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报告。 |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紧急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和股东会报告。 |
| 第一百十七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过半数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十七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书面表决,也可以是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
视频会议、传真、数据电文、信函等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或电子通信表
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
视频会议、传真、数据电文、信函等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包括现场签名和电子签名)。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包括现
场签名和电子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
| |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
| |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
| |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
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
| |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
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
|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 员。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八)决定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
批准范围之外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
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
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
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
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等),日常交易,关联交易
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
| | 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
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 监事会 | 整章删除 |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
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
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
制。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编制。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
|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
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全体股
东和公司的利益以及公司的持续经营
能力。
公司董事会应至少每五年制订或
重新审视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和计
划,并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的意见对分红回
报规划和计划进行适当且必要的调
整,调整分红回报规划和计划应以股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股东
回报规划和计划不得违反本章程有关
条款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结合的方式分配利
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
先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除下列情形外,在公司当年盈利、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能满足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情况下,
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公司原则上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现
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得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一)公司在未来 12个月内存在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
的单笔偿债计划、重大股权投资计划、
重大资产投资计划(发行股份募集资 | 删除 |
| 金项目除外);
(二)公司在未来 12个月内存在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
的单笔偿债计划、重大股权投资计划、
重大资产投资计划(发行股份募集资
金项目除外);
(三)当年经审计合并报表或母
公司报表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5%;
(四)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
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
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进行分
红的其他情况。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
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
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
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
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
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
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 |
|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
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素。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
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
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
策时,应当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决策程
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
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
东回报计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
理由等情况。 | |
|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独立董事有权发表明确意见。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
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广大中小
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公司
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中介
机构的专业引导作用。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既定利
润分配政策制定各期利润分配方案,
并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
排或原则,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披露。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 | 删除 |
|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
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
体用途。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低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 20%;有关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且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
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
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
进行详细论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
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等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该等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新文件就股利分配
政策要求进行修订、公司经营战略发
生重大调整、现有的股利分配政策因
内外部环境变化严重制约企业发展
的条件下,公司经过详细论证后,认
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章程确定的现
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董事会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公司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
则,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全体 |
| 就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合理
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
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 以上通过。 | 股东的整体利益。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
分配方式。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
利。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的财务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该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未
超过 70%;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
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30%。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
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应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 |
| | 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个连续会计
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 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
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
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
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
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可以 |
| | 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六)决策程序和机制
1、在公司实现盈利且符合利润分
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应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订利润分配方
案。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
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披露。
3、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利润分
配政策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发表专项
说明和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
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
时应同时披露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5、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公司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视情况可安排网络投票等方式以
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6、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 |
| |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
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7、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
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根据生产经营
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
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
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
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由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七)公司对利润分配应进行充分
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
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
制定及执行情况;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
行调整或变更的,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
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2、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制定
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
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分配或者按
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
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
留存公司的用途。 |
| | (八)当公司出现以下任一情形
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
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
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最近一年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为非无保留意见;
3、公司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率超过
70%且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为负;
4、公司存在本章程规定的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
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
| |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的,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先
对拟聘请的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予以
审查,并就其独立性发表意见。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
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
传真方式等书面方式或者《董事会议事
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
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 删除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达的,
传真发出之日的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 7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
以电子邮件发出之日起的第二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期为送达
日期。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送的传
真机记录显示发出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自电子邮件
到达被送达人信息系统之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次公告刊登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电话、短信等通信形式送出的,视为
立即送达。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
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员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
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员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
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
报》、巨潮资讯网( http:
//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中的一家或多家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以
下简称“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指定“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为
登载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网站。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 |
| |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
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
|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
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
|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
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
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
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将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
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
| 第二百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 |
|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于”不含本数。 |
|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并经有权机关核准后,自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生效。 |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余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7月)》。(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