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裕包材(837174):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证券代码:837174 证券简称:宏裕包材 公告编号:2025-066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年 7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以 7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 子议案 4.20《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和授权发言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和协调。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二)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经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三)做好召开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年度报告说明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四)做好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工作; (五)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宣传材料、路演材料等; (六)在公司网站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板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七)接听投资者来电,回复投资者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投资者来访,安排投资者现场参观,及时、全面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情况; (八)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渠道,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获得股东的支持和理解; (十)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和研究报告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 (十一)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十二)与证券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与其他上市公司就投资者关系工作展开不定期的交流;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做专题培训。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的任职要求,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传递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有关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如下: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良好关系。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透明度,改善公司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四)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如下: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如下: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电子邮件; (五)“一对一”沟通; (六)公司介绍、宣传手册、邮寄材料等; (七)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八)网络、电视、报刊及其它媒体; (九)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十)分析师会议、路演; (十一)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制定危机公关方案和投资者沟通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平台披露相关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先于指定的媒体;公司不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公司在定期报告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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