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源控股(002787):增加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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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7月30日 18:35:5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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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华源控股: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
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月 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六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二十六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两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公司同日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情况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734号”文核准,公司 2018年 11月 27日公开发行了 4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元,发行总额 40,000.00万元。经深交所“深证上[2018]627号”文同意,公司 4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18年 12月 20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
华源转债”,债券代码“12804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发行的
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18年 12月 3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19年 6月 3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24年 11月 27日)止。
自 2024年 1月 1日至 2024年 12月 31日,公司因
可转债转股增加 16,475,226股。公司总股本由318,701,373股增加至 335,176,599股,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增加,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31,870.1373万元增加至 33,517.6599万元。
2、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持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本事项需经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同时,公司对《公司章程》及内部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并新增
| |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 | 情况如下: |
| 序
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2 |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年 06月 24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369号文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20万股;并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549号文批准,
公司股票于 2015年 12月 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板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年 6月 24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369号文核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20万股;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549号文批准,公
司股票于 2015年 12月 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
| 3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4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5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6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
| |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7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董事
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8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
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
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9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公司股份每股金额:1元人民币。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公司股份每股金额:1元人民币。 |
| 10 | 第十九条 公司在首次向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 | 第二十条 公司在首次向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 |
| 11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1,870.1373万股,
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33,517.6599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3,517.6599万股,
其他类别股 0股。 |
| 12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
| | |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以上
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 13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
| 14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 15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 |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16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17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
程中的前款规定。 | 删除 |
| 18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19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的标的。 |
| 20 |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 |
| | 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 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 21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22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及
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 |
| | | 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
的股权结构。 |
| 23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 24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25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
|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26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 27 |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
| |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
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28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 |
| 29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30 |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删除 | |
| 31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32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 |
| | | 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33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
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34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35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 |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
和财务资助事项;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
和财务资助事项;
……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
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36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公司的下列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公司的下列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
(三)最近 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 37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
|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 38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章
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
式(如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章程
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电子通信
方式等其他方式(如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 39 |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 40 |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
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41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
| |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会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 42 |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后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后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
| 43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 44 |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45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46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会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47 |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
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 |
| 48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
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49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
|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50 |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
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51 |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
| 52 |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 53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54 |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55 |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56 |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
| 57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
| 58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 59 |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60 |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61 |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62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 |
| 63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
| |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的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的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 64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65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
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前款第(六)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
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
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
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
……
前款第(六)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
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 |
| | 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 66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
| 67 | 第八十一条 ……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
十九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 第八十四条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
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
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股
东会特别决议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
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 |
| 68 |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69 | 第八十四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由职工代表出
任的监事直接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
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
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
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八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直接由公司职
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董事会以及股东会的审
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简历和基本情
况。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 |
| |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
人(独立董事除外)。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
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
事候选人。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
案以及简历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
足够的了解。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
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履行法定职责。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承诺函同
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予以公告。在累积投票制
下,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按以下程序进
行:
(1) 出席会议的每一个股东均享有与本次股
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席位数相等的
表决权,每一个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
为: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
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2) 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
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
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
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3) 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
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
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 |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
人。
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历应当在召开股
东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
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在股东会召开前,董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在累
积投票制下,选举董事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出席会议的每一个股东均享有与本次股
东会拟选举董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每一个股东
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东享有的表决权
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人数。
(2) 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
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
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
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3) 董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
少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所获得的同意票
应超过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最低得票
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
(4)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超
过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足本次股东会拟选
举的董事人数时,则应该就差额董事席位数进行第
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
定进行。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候选人
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时,则董事的选举可实
行差额选举。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
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
| | 应不低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
数。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总
数的二分之一。
(4)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
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人数
时,则应该就差额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席
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照本条上
述各款的规定进行。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
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时,则董事、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在累积投票制下,董
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分别选举,独立董事应当
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 |
| 70 |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对所有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 71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
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72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 |
| |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 73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
| 74 |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
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75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
束之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在该次股东会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 76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
| |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
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
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77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78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
| | |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 79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 80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
| | 第一百零二条
……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
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并在任期结束
后2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 |
| | |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 81 | 新增 |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82 | 第一百零四条 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
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
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
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
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第一百零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
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
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
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
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 83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84 |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 85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公司不设
职工代表董事。
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名、战略、审
计、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经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寻合格
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
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
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
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
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公司设
职工代表董事1人。 |
| | 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
度。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
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
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
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
| 86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相关事项;
……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七) 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相关事项;
……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87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资产;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
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
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
款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
| | 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不包含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
下类型的交易: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
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其他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前述交易的,仍
包含在内。
…… | 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不包含以下类型的交易:购买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
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
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 |
| 88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
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人民
币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方发
生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董事会授权公
司董事长审批。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如
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人
民币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董事会授权公
司董事长审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89 |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
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时,应
当取得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取得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
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四
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应由股东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
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时,应当取得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
| |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董事会有权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财务资助事项。
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董事会有权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二
款规定的应由股东会批准以外的其他财务资助事
项。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取得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
| 90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 91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 |
| 92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
| 93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
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
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3日前以书面或
通讯方式发出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
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
| 94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95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
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同意以举手方式表
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
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
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
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做成董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
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除
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
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
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
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等电子通信方式)举行而
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做
成董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
| 96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
| 97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