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咨国际(83689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6892 证券简称:广咨国际 公告编号:2025-071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月 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订系列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3: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事业部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在其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董事会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办事机构,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基本桥梁,是公司搜集与整理公开披露信息的综合性平台,是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唯一提供者,是公司组织投资者活动、接待投资者的唯一部门。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四)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责任人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五)其他应由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等应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在接受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下简称“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 第十六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五)投资者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和投资者见面; (十二)路演。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上市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年度报告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需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并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条 公司应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及时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三十一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六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三十五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着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四十二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体采访相关信息,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交流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提供及备查的书面、录音、视频资料(如有); (五)其他内容。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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