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咨国际(836892):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代码:836892 证券简称:广咨国际 公告编号:2025-072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月 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订系列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4:修订《内部审计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所属企业包含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 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开展内部审计业务。 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审计事项、工作底稿、内部报告及有关资料保密,未经准许不得公开。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如发现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一般规定 第八条 公司纪检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门”),受公司党委会、董事会的领导,向公司党委会、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内审部门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并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内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予以保障。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力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应当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审计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内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七)对本企业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八)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构建符合公司监管要求和公司治理需要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九)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内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内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 内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内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现场勘查实物,检测财务会计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材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例会和参加经营会议; (五)要求被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六)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对被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检查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以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八)追缴被审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的相关责任。 根据审计结果,内审部门在经过董事会授权后具有下列处理权限: (一)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四)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五)根据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内审部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部门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审计过程中,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和取证签证单,并保证其真实性,工作底稿应备查和存档。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终结后,应在十五日内出具审计报告。被审计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内审部门,被审计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经审计核准的审计报告是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有效依据。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时间、内容、范围、方式; (二)被审计部门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三)通过审计揭示的有关事实,包括主要业绩和发现的问题; (四)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概述已审计项目内容,对已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风险性、效益性及内控制度等进行评价;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和命令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提出纠正、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理决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二)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者违规违纪的行为事实; (三)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 (五)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处理决定。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内审部门负责人提出,内审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但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不停止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可以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处理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对审计工作底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九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的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门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存在); (五)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六)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存在)。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内审部门对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认真维护财经法纪的个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党委会、董事会给予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公司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分,并有权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粤广咨字〔2020〕2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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