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咨国际(836892):对外捐赠制度
证券代码:836892 证券简称:广咨国际 公告编号:2025-087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月 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订系列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9:修订《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精准扶贫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权责清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诚实守信:公司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前,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以免影响行为决策或公司声誉。但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无形资产或服务。 公司生产经营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六条 公司对外的捐赠支出,需符合《捐赠法》的规定,一般包括以下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公司对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需符合《捐赠法》的规定,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第九条 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条 公司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公司应及时掌握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公司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公司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公司经办部门应就项目留名纪念事宜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确认并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名称的报批备案手续。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无形资产及服务按照公允价值),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 30万元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不超过 30万元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的,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董事会审批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未纳入年度预算或超出年度预算范围的所有对外捐赠,均要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前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在履行前述(一)、(二)项所规定程序时,如连续 12个月内的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公司财务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其中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责任人、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是否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文本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视同公司捐赠进行管理。各子公司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须及时上报公司,按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捐赠申请流程执行,按本制度第十二条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应将捐赠方案的相关文件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经股东会、董事会审批的重大捐赠项目完成后,经办部门负责人应对捐赠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与相关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的检查和监督,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程序执行检查和审查,及时制止或纠正不规范的捐赠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同一年内不重复发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辞退等处分。违规捐赠人员应当赔偿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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