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规定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及其
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
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及其
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
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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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486.4867万元。 |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035.135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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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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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
生、变更办法依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
规定执行。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
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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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第八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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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
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公司住 |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
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提交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以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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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地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以及其他由公司董事会聘请并
确认的、对公司经营及投资有重大影响
的管理人员。
【注:公司取消监事会,仅删除监事、
监事会相关内容的,以下不再列示新旧
条款对比。】 | 方式解决。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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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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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股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其他方
式。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股
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其他方
式。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
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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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
权的除外。
【注:《公司法》(2023年12月19日修
订)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名
称改为“股东会”。仅此修订的,以下
不再列示新旧条款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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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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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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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上市后,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
市后,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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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具有股权性质的权益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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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股 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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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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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
|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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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索取 | 第三十二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及查询申请,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本章程
的规定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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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资料,在公司尚未对外披露前,股东
应当负有保密的义务。股东违反保密义
务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股
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
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
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
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
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
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
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股东查阅公司有关材料,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股东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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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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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
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的,撤销权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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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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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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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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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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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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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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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关联交易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在公司
上市后新增影响公司独立持续经营的
同业竞争。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
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
取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
者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
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的决定。 |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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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侯选人的提
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
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
人事聘任决议设置任何批准手续;不得
超越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公司的控股股东应与公司实行人员、资
产、财务分开,实现机构、人员、业务
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风险和
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大会、董
事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
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并建立防止控股股
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
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垫付工资、 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
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 |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在公司
上市后新增影响公司独立持续经营的
同业竞争。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
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的决定。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侯选人的提名,应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
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有关
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聘任
决议设置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超越股东
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
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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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
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的其他形
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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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
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股票、债券或上市做
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六)对公司发行股票、债券或上市作
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制定及修改应由股
东会审议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发生重大交易,包括
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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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审议公司发生重大交易,包括
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
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以及中国证监会及
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
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3、交易标的(如股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产生的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750万
元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750 万元人
民币。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
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以及中国证监会及
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
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
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人民币;3、交易标的(如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产生的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750万
元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750 万元人
民币。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
行为。公司进行前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 |
| 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
行为。公司进行前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
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
(十四)审议购买、出售资产,涉及资
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交易;
(十五)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含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进行
的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但标的类别相
关的交易的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
的交易;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
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
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
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
事项履行相应审议及披露程序。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以及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以上的银行借款;
(十九)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 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
(十二)审议购买、出售资产,涉及资
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交易;
(十三)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含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进行
的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但标的类别相
关的交易的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
的交易;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
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
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
计金额的,公司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审议批准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以上的银行借款;
(十七)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 审议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 30 万元或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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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二十) 审议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 30 万元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3%,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股
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捐赠;
(二十一)审议公司新股发行方案、转
板(交易所)交易和退市;
(二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作出
决议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明文
规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外,股东大
会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对公
司董事会进行授权。授权内容必须具
体、明确,授权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授权
期限。 | 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3%,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股
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捐赠;
(十九)审议公司新股发行方案、转板
(交易所)交易和退市;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明文规定由股东会行使
的职权外,股东会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
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进行授权。授权内
容必须具体、明确,授权事项必须有明
确的授权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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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所有对外担保行
为和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所有对外担保行
为和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出席股东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
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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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应当提
供反担保。 |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应当提
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
关联方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东会未
审议通过该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
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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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额达到股本总
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或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
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
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额达到股本总
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或独立董事提议召开
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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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 |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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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列明的其他地点。
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根
据需要及条件,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
济、便捷的网络、电话会议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具体参
加方式和股东身份的确认方式由召集
人视具体情况通知。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其他地点。
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根据
需要及条件,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电话会议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具体参加方式
和股东身份的确认方式由召集人视具
体情况通知。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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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
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
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公
开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员
工持股计划;(五)公开发行股票、向
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
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
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
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
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
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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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
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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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
召集。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认为有必
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作出
相关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并在会议
召开至少提十五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
集。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作出相关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并在会议召开十五
日前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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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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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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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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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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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董事会和
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股东身份及持股
情况的证明文件。 |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董事会和
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股东身份及持股
情况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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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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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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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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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
东。公司计算上述会议通知起始期限
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
通知当日。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
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计算上述会
议通知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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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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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和表决程序。 |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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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监管部门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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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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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交易
日通知股东、公告并说明原因。 |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延期召开的,应当在公告中
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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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委
托人签名;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由
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 (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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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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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席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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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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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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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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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及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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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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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七)审议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
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或达到其
他法律、法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对外捐赠;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三)公司年度报告;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审议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
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 30 万元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3%,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股东
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捐赠;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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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发行股票、债券;
(四)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变更
公司组织形式和清算;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审议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十三)
项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七)审议购买、出售资产,涉及资产
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交易。
(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对外担保和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九)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含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
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但标的类别相关
的交易的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
交易;
(十)审议批准单笔金融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以上的银行借款;
(十一)公司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发行股票、债券;(四)公
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组织
形式和清算;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审议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十一)
项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七)审议购买、出售资产,涉及资产
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交易。
(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对外担保和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九)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含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
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但标的类别相关
的交易的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
交易;
(十)审议批准单笔金融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以上的银行借款;
(十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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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
还银行借款事项;
(十三)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事项;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计划;
(十二)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三)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新股发行方案、转板
(交易所)交易和退市;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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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股东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据法律、行政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
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据法律、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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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投
票权征集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投票权征集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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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选举
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
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
票制行使表决权时,只能投同意票或弃
权票,不能投反对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具体提名方式
和程序:
(一)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的股东
可以提名公司的董事候选人、由股东代
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股 | 第八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选举两名以上
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采用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行使表决权时,
只能投同意票或弃权票,不能投反对
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候选人的具体提
名方式和程序:
(一)有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的股东可
以提名公司的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
(二)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股东应在
股东会召开十日以前向董事会书面提
交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案除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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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以前向董事
会或监事会书面提交提名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提案,提案除应符合本章程的规
定外,还应附上以下资料:(1)提名人
的身份证明(2)提名人持有或者合并
持有符合本章程规定公司股份的凭证
(3)被提名人的身份证明(4)被提名
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说明(5)被提名人
无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如果需要,公司可以要求提名人提交的
上述资料经过公证。公司董事会或监事
会对上述提案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
律和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应提请股东大
会决议;决定不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按本章程相关规定办理。
(三)由公司职工选举的监事,其提名
人选的程序依照公司职工有关民主管
理的规定执行。
(四)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决议。
(五)如果股东大会董事及股东代表担
任的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按
如下办法实施:1、股东大会在选举两
名以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时,
应当对每一个候选董事、监事逐个进行
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2、与会股东
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每个与
会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应选董事 | 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外,还应附上以下资
料:(1)提名人的身份证明(2)提名
人持有或者合并持有符合本章程规定
公司股份的凭证(3)被提名人的身份
证明(4)被提名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说
明(5)被提名人无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规定情形的声明
如果需要,公司可以要求提名人提交的
上述资料经过公证。
(三)由公司职工选举的董事,其提名
人选的程序依照公司职工有关民主管
理的规定执行。
(四)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决议。
(五)如果股东会董事选举时实行累积
投票制度,按如下办法实施:1、股东
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对每一
个候选董事逐个进行表决,实行累积投
票制; 2、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
权,每个与会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
应选董事人数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
的乘积; 3、股东既可以将其所持有的
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
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按照候选董事
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应选董
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4、通过
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鼓励实行差额
选举;5、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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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监事人数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
的乘积; 3、股东既可以将其所持有
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
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或
者监事,按照候选董事或者监事得票多
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4、通
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鼓
励实行差额选举; 5、在累积投票制下,
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
选举;董事应当与监事分别选举; 6、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
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数多
于其累积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无
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股东对某一个
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
散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
积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有效,累
积投票权总数与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的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 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6、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集中
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数多于其累积
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
放弃该项表决;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
候选董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
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投票权总数的,该
股东投票有效,累积投票权总数与行使
的投票权总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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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
| |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
| | |
|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股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
代表、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股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
| | |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会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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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含未提交)、错填、字迹无法辨
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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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
| | |
|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完
毕。 |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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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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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董 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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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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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最近3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全
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3 次以上通报批
评,或者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的;
(九)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以
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
截止起算。
公司在任董事发生前款第(六)项、第
(七)项、第(八)项规定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
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本条适用于公司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
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
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以上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 | 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的;
(七)最近3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全
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3 次以上通报批
评,或者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
止其履职。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召
开日截止起算。
公司在任董事发生前款第(六)项、第
(七)项、第(八)项规定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
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
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
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以上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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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
职务,并与本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需具备上述董
事资格条件外,还需符合如下任职条
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资格;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具有五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独立董
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
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
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
予以披露。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九
十六条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第一项或者
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
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
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
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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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
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
董事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
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
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
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
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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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因公司股权结构、资产、经营
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公司经营需要,
股东大会可提前对董事进行换届选举。
除有下列情形外,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
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因公司股权结构、资产、经营状
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公司经营需要,股
东会可提前对董事进行换届选举。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出现下列情形时,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一)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
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不能履行职责;
(三)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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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
|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
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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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五)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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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
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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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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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或因独立董事辞职将
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
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发生该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
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以及本公司章程、董事
会其他规定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
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
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
在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另有规定外,出现
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
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
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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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 日内
完成董事补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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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
报告递交董事会2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
报告递交公司2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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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研究和拟定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挂牌、上市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研究和拟定公司的中长期战略发展规
划;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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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业绩考
核、奖惩事项;
(十)制订、实施公司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员
工薪酬管理制度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和投资
者关系;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公司单笔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的银行借款;
(十七)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含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进行
的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但标的类别相
关的交易的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2%以下或不超过3000万 |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挂牌、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业绩考核、奖惩事项;
(十)制订、实施公司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一)制定公司除需股东会审议的基
本管理制度、员工薪酬管理制度及年度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及需股
东会审议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和投资
者关系;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公司单笔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的银行借款;
(十七)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含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进行
的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但标的类别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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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的交易;
(十八)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
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
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
进行讨论、评估;
(十九)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
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
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协议、放弃权利等交易行为,董事会的
交易审批权限为:1、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且不超过50%;2、交易的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不超过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3、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不超过50%,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不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150万元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 关的交易的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2%以下或不超过3000万
元的交易;
(十八)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
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
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
进行讨论、评估;
(十九)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
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
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协议、放弃权利等交易行为,董事会的
交易审批权限为:1、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且不超过50%;2、交易的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不超过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3、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不超过50%,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不超过 |
|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不
超过50%,且绝对金额超过150万元人
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
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交易行为。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
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
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
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二十)审议以下对外捐赠事项:1、
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
赠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且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的,
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董事会审批
标准的;2、未纳入年度预算或超出年
度预算范围的所有对外捐赠,均要提交
董事会审议,达到前述股东大会审议标
准的,还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
(二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
取公司党委的意见并经董事会集体决
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受于个别董 | 50%,且绝对金额超过150万元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不
超过50%,且绝对金额超过150万元人
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
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交易行为。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
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
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
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二十)审议以下对外捐赠事项:1、
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
赠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且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的,
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董事会审批
标准的;2、未纳入年度预算或超出年
度预算范围的所有对外捐赠,均要提交
董事会审议,达到前述股东会审议标准
的,还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
(二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 |
| | |
| 事或他人行使。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取公司党委的意见并经董事会集体决
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受于个别董
事或他人行使。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
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
财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
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控股子公司达
到或超出公司董事会权限的上述交易
事项,应由控股子公司作出股东决定/
股东会决议;公司须依据本章程规定的
权限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
议后,相应作出控股子公司的股东决定
或在控股子公司股东会上作出表决。
对于超过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有关
交易事项,公司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下列事项应当事先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
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三)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事项所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
财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
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控股子公司达
到或超出公司董事会权限的上述交易
事项,应由控股子公司作出股东决定/
股东会决议;公司须依据本章程规定的
权限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
后,相应作出控股子公司的股东决定或
在控股子公司股东会上作出表决。
对于超过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有关
交易事项,公司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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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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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
事会、董事长、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接到提
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三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审
计委员会、董事长、独立董事,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接
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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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
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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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专节规定独立董事相关事项)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 第九十六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
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
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
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需
具备上述董事资格条件外,还需符合如
下任职条件: |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
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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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资格;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
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
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
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
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九十六条独
立董事任职资格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
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
其职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
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 |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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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质疑或罢免
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
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
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
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
露。 |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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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
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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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
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
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需具
备上述董事资格条件外,还需符合如下
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资格; | 第一百二十四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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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
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
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
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
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九十六条独
立董事任职资格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
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
其职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
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质疑或罢免
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 |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
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
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
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
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
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
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
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
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质疑或罢免
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
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
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
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
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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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
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
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
露。 | |
|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
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重点监督公司与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促
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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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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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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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
财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
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控股子公司达
到或超出公司董事会权限的上述交易
事项,应由控股子公司作出股东决定/
股东会决议;公司须依据本章程规定的
权限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
议后,相应作出控股子公司的股东决定
或在控股子公司股东会上作出表决。
对于超过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有关
交易事项,公司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下列事项应当事先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事项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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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
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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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
程第一百零六条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一十条第四款所
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上公司其他事项。公司应当为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立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资格进行审查,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 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
七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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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专节规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
关事项)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
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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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立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专门委
员会的职责、工作程序等,由董事会制
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
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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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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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规定履行职
责,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
事会对相关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相关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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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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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
董事会中设置薪酬与考核、提名、战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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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投资等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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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成员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并由独
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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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提出 |
| | 建议;
(二)研究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并
提出建议;
(三)审核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公司重大
投资、融资、重组、并购等事项,并提
出建议;
(四)审核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跟
踪、评估、监督、检查,并根据评估结
果提出调整和优化的建议等;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本章程规定 |
| | 的相关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
人员构成、委员任期、职责范围、议事
规则和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
他职务,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四十条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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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列席董事会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
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除上述职权外,总经理、副总经理
组成的管理团队决定本章程第四十条、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列席董事会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
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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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五
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批
的金额以下的交易行为。 | 除上述职权外,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
的管理团队决定本章程第四十条、第一
百零五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或董事会
审批的金额以下的交易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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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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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罢
免,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
事会秘书。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
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和指导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保管董事会印章。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有关规定。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或者罢免。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
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
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和指导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保管董事会印章。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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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者
应具备以下条件: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者
应具备以下条件: |
| (一)具有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毕
业文凭,工作三年以上;
(二)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
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
德,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 |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文凭,工
作三年以上;
(二)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
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
德,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
力。 |
|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
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四)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本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
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
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本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
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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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
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
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
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
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
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
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
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
及其他待办理事项。董事会秘书的辞职
报告应当在其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
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
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
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
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
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
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
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董事会秘
书的辞职报告应当在其完成工作移交 |
| | |
| | |
| 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
之前,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
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
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聘任。 | 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
尚未生效之前,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
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
在3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聘任。 |
| | |
| 第七章 监事会 | (整章删除)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
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
的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
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
的年度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
编制。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上述
定期报告,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公
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
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
的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
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
的年度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
编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上述定期
报告,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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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
|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一)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分配当年税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
| | |
| | |
| | |
|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
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公司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
现金利润分配。 | 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会、董事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公司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
现金利润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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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不得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 | |
| 本的25%。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 |
|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和决策机制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
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股东大会在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
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利润分配政策
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原则上每年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5%。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当年未进行
现金分红的,不得发放股票股利。
(三)现金分红条款和政策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
利润为正,同时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
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积极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和决策机制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
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股东会在对利润
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
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利润分配政策应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原则上每年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5%。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当年未进行
现金分红的,不得发放股票股利。
(三)现金分红条款和政策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
利润为正,同时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
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积极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
| | |
| 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
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的净利润。董事
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权益分派
规定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
案。
公司在审议权益分派方案的股东大会
召开前,已披露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
其分配金额不应超过最新一期定期报
告的可供分配利润。
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
年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
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具体原因,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
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
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
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在满足现
金分红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四)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公司的具体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 |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的净利润。董事会
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权益分派规定
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在审议权益分派方案的股东会召
开前,已披露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其
分配金额不应超过最新一期定期报告
的可供分配利润。
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
年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
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具体原因,提
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
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
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在满足现
金分红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四)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公司的具体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
合本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股东回报规划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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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合本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股东回报规划提出,
并经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监事表决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
当通过多种途径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回复中小股东关注的问
题,并对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议案的
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告。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
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应当从该股东
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除其占用的公
司资金。
(六)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和决策
机制为: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需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并经董事会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
通过多种途径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回复中小股东关注的问题,
并对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议案的表
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告。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
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应当从该股东
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除其占用的公
司资金。
(六)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和决策
机制为: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审议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需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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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和经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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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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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
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
性。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
作。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
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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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
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
部审计工作,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
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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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
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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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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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 | |
| | |
|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
式进行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均收
到通知。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
式进行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均收
到通知。公司召开年度股东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
| | |
| |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
| |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
| | |
|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
| | |
| | |
|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
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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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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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
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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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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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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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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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
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
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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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
|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
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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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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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
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
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公司与投
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
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
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披露事宜,公司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信息披露给
予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必要的协助,并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
言。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
司通过便利股东行使权利、信息披露
与、互动交流和投诉处理等工作,加强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
司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
动。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
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
成的误导。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宜,公司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信息披露给
予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必要的协助,并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未经明确授
权下代表公司发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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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
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
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可
做专题培训。
公司应当按照充分、合规、诚实、高效、
互动等原则,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的
规定范围内,进行信息披露。 |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
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
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
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可
做专题培训。
公司应当按照充分、合规、诚实、高效、
互动等原则,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的
规定范围内,进行信息披露。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
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信
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
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三)公司
经营管理信息;
(四)企业文化建设;
(五)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
序;
(六)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七)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
挑战;
(八)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
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信
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
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企业文化建设及公司的环境、社
会和治理信息;
(五)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
序;
(六)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七)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
挑战;
(八)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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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
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
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
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
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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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五)投资者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和投资者见面;
(十二)路演。 | 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
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
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
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
性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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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第二百零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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