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驰诚股份(834407):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4407 证券简称:驰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2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2.10:《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行为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批准、授权,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为所属控股子公司担保、子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批准、授权,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为所属控股子公司担保、子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被担保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基本工商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 (五)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 (六)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如有)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查,经财务负责人审定后提交至董事会或股东会。 第九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财务负责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核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企业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或将要恶化,可能不能清偿债务的; (五)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 (五)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 (六)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如有)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查,经财务负责人审定后提交至董事会或股东会。 第九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财务负责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核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企业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或将要恶化,可能不能清偿债务的; (五)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的,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上述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关于回避表决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以下条款: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间; (六)各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七)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在被担保企业债务到期前一个月,财务部应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催其还款通知单。 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若发生机构变更、撤消、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义务及时就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出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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