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诚股份(834407):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代码:834407 证券简称:驰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4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2.12:《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括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 (以下简称“《公司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审计人员;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选聘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表决,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等文件。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等,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十三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序。 第十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等有关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协议,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八条 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或续签业务合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十九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五)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六)其他公司认为需要进行改聘的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承担公司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报表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四)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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