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咨国际(836892):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04日 00:51:03 中财网
原标题:广咨国际: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代码:836892 证券简称:广咨国际 公告编号:2025-080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月 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订系列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2: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完成。

(一)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事项,需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二)准确性是指上报到公司各相关部门、财务部门及董事会办公室的资料要准确,不得有数据错误;
(三)完整性是指需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完整地上报交易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同时须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将截至该笔交易结束时,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同类型的相关各项交易累计的总额同时进行上报。

第四条 本制度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监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执行,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除董事会秘书外,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归口部门。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和子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传递各类信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和子公司应指定至少一名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参加所在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子公司涉及重大事项的会议,负责其所在部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但该信息报告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当然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告责任。

第八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通报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及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并且在重大信息发生下述任一进展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该进展情况:
(一)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和子公司就重大事项进行内部讨论、调研、设计方案、制作建议书时;
(二)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和子公司就重大事项与其他第三方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和子公司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时;
(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就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或经过讨论未形成决议时;
(五)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六)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通过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途径获知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证券事务代表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露,受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前款规定的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存在重大漏报、虚假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十八条 一旦内幕信息泄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进行公告,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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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年 8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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