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鑫科技(837092):取消监事会并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时间:2025年08月04日 00:55:38 中财网
原标题:汉鑫科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证券代码:837092 证券简称: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5
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相关职权,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及监事设置,《监事会议事规则》不再施行。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22修订)》、《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由山东金佳园科技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已在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并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公司由原山东金佳园科技有限公 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山东
9137060074784376XP。金佳园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 发起设立;在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7060074784376XP。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公司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第十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 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打造信息 技术服务第一赋能平台,成为国内一流 信息技术服务商。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做全球一 流的数字科技公司,打造数字技术服务 第一赋能平台。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 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 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二款的规定执行。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 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如果公司与股东及其它关联方有资金 往来,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 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该严格限制占用 公司资金; (二)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 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 提供给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代为 其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删除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删除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 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融资额低于 一亿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的有效期 不得超过公司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日;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第(十六)项,上述股东大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融资额低于一 亿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 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的有效期不 得超过公司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担保、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担保、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超过 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 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 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另 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别 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审 议程序。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 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不适用前述 审议程序。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上述的同 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 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 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 用本条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 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 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 用本条规定。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 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1年又 1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 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 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
 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 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 日不得超过一年。相关审计报告和评估 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 服务机构出具。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 等另有规定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 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 照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本条规定。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 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不适用前述 审议程序。
第四十二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 四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 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 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 资产的,应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 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 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的评估基准日距 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删除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
机构出具。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比照第四十二 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删除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 的交易,应当比照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 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 免于审计或者评估。第五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 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 交易,应当比照本章程的规定提供评估 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 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 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 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 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 超过1年。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第五十一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 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对本年度将 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 根据预计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审议;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 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 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 项依据本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并披露。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第五十二条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包括 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进行的交易, 以及与不同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或 关联法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 易,在连续 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金额 应当累计计算,并适用本章程规定的关 联交易审议程序。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 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 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 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 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 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 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 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 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所称“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 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 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 财务资助。公司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本条关于财 务资助的规定。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 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 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 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 不适用本条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在《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 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六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北京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会的股 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删除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
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选举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由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直接进入监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股 东代表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规 定向股东公布董事、独立董事和股东代 表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删除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七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第八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重要商业秘密
员应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会和监 事会成员的任免; (四)董事、监事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第八十九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对中小股东的表决 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 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者向境外其他 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 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 该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所有其他股东适用特别 决议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和应否回避,表决前,其他股东有权要 求该股东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 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 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 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规定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撤销。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 会就董事、监事选举进行表决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 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 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获选董 事、监事分别应按董事、监事人数依次 以得票较高者确定。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第九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董事选 举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 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 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 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删除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删除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 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 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 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 明。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 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 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纪律处 分,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 动报告,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 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 职。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董事会成 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 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个月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 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更换。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予以更换。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 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两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 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 2名独立董事, 其中一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 事的权利义务、职责及履职程序等事项 按照《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执行。删除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删除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后3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制订公司投资计划;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 评估公司治理机制,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删除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
否给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 的权利,以及公司治理机构是否合理、 有效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 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 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属 于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删除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 露,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 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删除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删除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 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职权,该授权需 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谨慎授予董事长职权,例行或 者长期授权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
事长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删除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 讯、联签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表决。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 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可以通过视频、电话或者 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 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 收到邮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 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 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第一百三十四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第一百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 七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需 要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 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的,由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履行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相关 职责。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 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总 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 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 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和公司运营状况。删除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整章删除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 事项。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 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四)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公 司可以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是否 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经审计财 务报表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四)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 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 足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 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是 否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经审计 财务报表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 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5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3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1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 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 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 规划等拟定,并在征询监事会意见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 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 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 规划等拟定,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 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 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4、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的方 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留 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 此发表独立意见。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 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 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 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 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 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 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3、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者利润分配的 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 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 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 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 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 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 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 出,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过半 数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2、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 者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审 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 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 项时,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 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必要 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 权。
审核意见。 2、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 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 同意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 策发表独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 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 半数通过。 4、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 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事项时,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 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 东投票权。 (十)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与调整 机制 1、公司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 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 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 虑公司面临的各项因素,以及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 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 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 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十)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与调整 机制 1、公司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 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 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 虑公司面临的各项因素,以及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 会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 调整。 2、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 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 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或者现行的具体股东回 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与经营, 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 公司可以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分配基 本原则,重新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与经营,确有 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 可以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分配基本原 则,重新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第一百六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专人送出的方式进行。删除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
第十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整章删除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
本节新增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节新增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 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30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 润。
本节新增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第一百九十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 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本节新增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三条第(一)、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义 务,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规定,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并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三、备查文件
1、《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会议决议》;
2、《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原《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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