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中股份(00234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5年08月05日 10:01:45 中财网
原标题:柘中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8月 4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8月 4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5年 8月 4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5年 8月 4日下午 3:00。

2. 股权登记日:2025年 7月 30日(星期三)
3.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苍工路368号
4.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主持人:董事长蒋陆峰先生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6人,代表股份 253,352,4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7.3747%。

其中:
1. 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人,代表股份 247,535,1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0573%。

2.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 114人,代表股份 5,817,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174%。

3.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114人,代表股份 5,817,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174%。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情况如下: 1. 表决通过《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3,154,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9%;反对 18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3%;弃权 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981%;反对 18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52%;弃权 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7%。

2. 表决通过《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3,154,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8%;反对 18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4%;弃权 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946%;反对 18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86%;弃权 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7%。

3. 表决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3,091,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2%;反对 18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3%;弃权 7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5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220%;反对18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52%;弃权7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2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王伟建律师、季彦杉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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