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000509):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05日 11:05:32 中财网
原标题:华塑控股: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制度体系,规范“三重一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强化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三重一大”决策行为。所属全资、控股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际控制企业,参照本细则,结合各企业实际和公司授权体系,分别制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三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体决策。各决策机构应按照治理权限、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通过会议集体讨论决策。

(二)科学决策。对决策事项须经过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广泛听取意见,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风险和决策失误。

(三)依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政策规定,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确保决策过程及决策结果合法合规。

第二章 主要决策范围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实行清单管理。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相关变动、调整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等产生重要影响的投资项目的设立、安排及实施。

第八条 大额资金运作,是指超过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第三章 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党委、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是“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构。

第十条 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履行把关定向和决定职责,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再按照相关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由董事会集体研究做出决定,或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二条 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党委前置研究重要经营管理事项一般由经理层研究提出建议方案。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一般采用办公会形式研究讨论,决策前一般应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

第四章 基本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合法合规审查、吸收各方意见。

(一)重大决策事项,应事先经过调研,充分掌握政策要求,使决策符合具体实际。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事先征求同级纪委的意见。

(三)重大投资项目,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对投资较大、周期较长、情况复杂的重大项目,可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或组织专家评审会。

(四)涉及法律问题的,应经过法律审核程序。

(五)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核或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提交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上会方案和相关资料,应提前送达参与决策人员,确保有充足的了解、分析、酝酿时间。

第十五条 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对决策事项的态度。主要负责人应该末位表态,不得提前表达倾向性意见。

第十六条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应推迟作出决定。

第五章 决策要求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以传签、碰头会、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决策。特殊情况下以视频会议、通讯表决进行决策的,应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完善决策依据,及时补齐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决策会议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不得临时动议、突击上会。未履行或未完成决策准备程序的,不得提交决策。

第十九条 各决策机构在讨论涉及参与决策者本人及其亲属有关议题时,参与决策者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或由主要负责人提出要求回避。

第二十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与会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会议纪要由公司主要领导签发。

第二十一条 对缓议或者未通过的上会方案,应加强分析研究和沟通协调,按照程序调整完善。对上会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再次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纪检部门列席决策会议,监督决策过程,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重要程序,违背上级决策部署,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必要时可建议暂停议题讨论。

第六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意见必须严格执行,抓好落实。须向上级报备的事项,应报告报备后再组织实施。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意见作出重大调整,应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 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行督办落实反馈机制,各决策会议主办部门为决策事项督办的责任部门,加强决策事项的过程跟踪督办,按要求向各决策机构报告有关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执行过程中涉密信息的保密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七条 提升“三重一大”决策管理信息化水平,适时建立决策运行系统,实现决策制度、决策清单、决策会议、决策事项、决策实施等信息集中统一管理、动态更新报送,全程跟踪评估。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党委承担重大事项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重大事项包括党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三重一大”事项落实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就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决定和重大事项向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提出相关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时,总经理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或董事长做内部信息报告。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报董事会的所有文件应当以会议纪要形式报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后报董事长。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党委、公司纪委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司“三重一大”决策过程实施有效监督。每年要对公司本部和所属企业“三重一大”决策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和监督检查,并分别向各决策主体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建立情况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行为。

(一)决策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包括:
1.决策制度是否建立;
2.决策范围、事项和权限界定是否恰当清楚;
3.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完备,是否便于操作;
4.是否建立决策后评价制度及纠错机制。

(二)决策行为的检查包括:
1.决策前是否征求了各方面意见;
2.决策时是否充分发扬民主;
3.是否严格按照提出动议、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分管部门初审、决策咨询、领导沟通、会前告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程序形成决议;
4.有无重大决策失误。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应列入开展专项检查、内部巡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全面依法治企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的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之外,应按党务公开、企务公开的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党员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对确须提交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未及时提交会议讨论,或未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导致延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纪检机构列席决策会议对明显违反决策程序未履行监督责任的,应追究其监督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决策制度的事项,应依据决策事项属性和职责分工,确定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属于集体决策行为,应追究起决定作用的主要领导人员责任,表决时未表示异议的其他参与决策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参与决策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根据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一)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二)有意规避集体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四)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作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报告的。

(五)未提供真实情况,导致集体决策或决定失误,造成损失的。

(六)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本应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七)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或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对外泄露、跑风漏气的。

(八)其他因违反决策规定造成重大失误的。

第四十条 对违反决策制度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依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统一制定“三重一大”事项清单,各决策机构应分别制定或修订各自的议事规则,理顺权责关系,明确决策流程。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级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际控制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细则及事项清单以及内部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党群人事部负责解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运营管理部配合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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