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丹利(002588):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备案制度(2025年8月)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备案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等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信息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监管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董事会事务日常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和登记备案工作和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或视重要程度需呈报董事会审核)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公司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授权证券部对外报道和传送。 第五条 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与,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管理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指引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其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到自然人,涉及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应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等。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司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出现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和并购重组当事人及相关各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市场传闻、媒体报道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书面问询。上述相关各方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应对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及审核 第十九条 公司如出现上述内幕信息,负责处理该内幕信息重大事件的职能部门应该在第一时间组织报告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提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 公司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确定相关部门及负责人作为内幕信息的报告部门,如出现上述内幕信息,该部门应该在第一时间组织报告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然后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能结果向主管部门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长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后续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在选定的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 信息公开披露后,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及相关人员。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发行的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并及时向主管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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